防汛防台应急预案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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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防台应急预案8个

收集整理了福建省、开关站、机关、监理公司、工程项目部、宁波市、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及永春县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共8个。

福建省防台防汛风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洪水、台风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证防台防汛风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福建省防洪条例》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洪水、台风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领导全省防台防汛风工作,其办事机构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台防汛风工作;有关部门、行业根据需要设立部门、行业的防台防汛风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防台防汛风工作。

2.2 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防指职责

(1)统一指挥全省防台防汛风工作,宣布启动、终止省防指防台防汛风应急响应。

(2)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相关决定、指令。

(3)组织召开省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参加的防台防汛风工作会议,分析评估暴雨、洪水、台风灾害,安排部署防台防汛风、救灾工作,制定各项防台防汛风、救灾应急措施。

(4)下达抗洪抢险、大型水库泄洪等调度命令,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动员全社会参与防台防汛风抢险救灾,指导灾后恢复重建。

(6)组织气象、水利、水文、海洋、国土等相关部门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分析会商暴雨、洪水、台风发展趋势,提出防御部署意见。

2.2.2省防办职责

(1)及时掌握汛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向省政府、省防指有关领导报告并对外发布汛情、灾情。

(2)提出防台防汛风的目标、重点和措施等建议意见,为省防指提供决策依据。及时传达省防指的指令,完成交办任务,督促各项防台防汛风措施的落实。

(3)负责省级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添置、储备、调剂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器材的储备、管理。

(4)负责省防指的日常管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省气象、水文、海洋预报部门负责对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省政府和省防指,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3.2 预案准备

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及时修订完善城市防台防汛风预案、渔业防台风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预案、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水库洪水调度方案等各类预案方案。

3.3 预防行动

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汛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备足抢险救灾物资和救生器材,落实城市、水库、堤防、水闸工程的防汛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落实抢险队伍,修订水库、重要水工程、重要地质灾害点和山洪灾害易发区的相关应急预案,开展防台防汛风抢险演练,加强防汛宣传。

汛期,省防汛、气象、水文、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全省云情、雨情、水情、风情,必要时实行加强值班,相互沟通,做好上传下达。

3.4 响应级别

按洪水和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工作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4响应工作

4.1 总体要求

4.1.1 坚持依法防汛、科学防汛、合力防汛,坚持省防指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1.2 进入汛期,省防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工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响应工作。

4.1.3 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省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2 防洪响应

4.2.1Ⅳ级响应

4.2.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省防指防洪Ⅳ级响应

(1)省气象局(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且暴雨可能对我省造成灾害。

(2)根据水文预报,预计闽江、九龙江(西溪)、晋江干流控制站之一发生2~5年一遇的洪水;或闽江主要一级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尤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龙江北溪、晋江东溪、晋江西溪、汀江、木兰溪、赛江主控制站之一发生5~20年一遇的洪水;或其它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之一发生20~30年一遇的洪水。

(3)中小河流堤防或小型水库出现险情。

4.2.1.2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部署防御暴雨洪水工作。

(2)省防办加强值班力量,由办领导带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分析洪水现状及发展趋势,了解重点防洪工程运行情况,收集险情、灾情;掌握发洪区相关水库的运行情况,并对其它大型水库的运行情况进行监视。必要时组织指导相关水库实施防洪调度。根据会商意见,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汛情,发出防御暴雨洪水的通知,并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

(3)省气象局(台)加强降雨监测,滚动发布短历时暴雨信息,预报发洪地区未来降雨发展趋势,发布暴雨警报,并及时向省政府、省防指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4)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和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5)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加强洪水监测和预报,分析洪水发展趋势,发布洪水消息或警报,及时向省防指报告暴雨、洪水实况和洪水预报。

(6)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适时启动防御暴雨洪水预案,部署落实防御暴雨洪水各项工作,传达贯彻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反馈应急响应动态。

4.2.2Ⅲ级响应

4.2.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省防指防洪Ⅲ级响应

(1)省气象局(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省造成较大灾害。

(2)根据水文预报,预计闽江、九龙江(西溪)、晋江干流控制站之一发生5~20年一遇的洪水;或闽江主要一级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尤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龙江北溪、晋江东溪、晋江西溪、汀江、木兰溪、赛江主控制站之一发生20~50年一遇的洪水;或其它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之一发生30~50年一遇的洪水。

(3)中小河流堤防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4.2.2.2 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根据会商意见,发出防御暴雨洪水的紧急通知,部署防洪工作。组织做好发洪区相关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

(2)省防办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分析洪水现状及发展趋势;了解重要防洪工程运行状况,收集发洪地区的险情、灾情;对发洪区大型水库的运行情况进行严密监视。部署防洪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

(3)省气象局(台)加强加密暴雨监测、预报工作,发布暴雨警报,并及时向省政府、省防指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4)省水利厅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江海堤防的巡查与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

(5)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加密对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并及时向省防指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6)根据洪水发展趋势,省防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防御暴雨洪水工作会议,部署低洼地、危房、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提出防御重点和具体防御工作要求。

(7)各类抢险队伍按部署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各级、各部门组织运送抢险物资器材。驻闽部队、武警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根据了解掌握的实时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协调和部署所属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并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防指报告各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力量及进展情况。

(8)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指挥部要加强值班,在省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部署和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9)省军区、武警福建省总队、省委宣传部、省气象局派员进驻指挥部开展工作。

4.2.3Ⅱ级响应

4.2.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省防指防洪Ⅱ级响应

(1)省气象局(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省造成较严重灾害。

(2)根据水文预报,预计闽江、九龙江(西溪)、晋江干流控制站之一发生20~50年一遇的洪水;或闽江主要一级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尤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龙江北溪、晋江东溪、晋江西溪、汀江、木兰溪、赛江主控制站之一发生50~100年一遇的洪水;或其它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之一发生50~10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

(3)闽江、九龙江、晋江干流堤防或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或中小河流的重要堤段发生决口;或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生比较严重内涝。

4.2.3.2 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审议发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决议,紧急部署抗洪救灾工作。召集省防指主要成员单位的领导坐镇省防指协同指挥,协调指挥驻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投入抗洪救灾。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做好大型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

(2)省防办及时收集发洪地区险情、灾情,了解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的抗洪救灾动态,提出重大防洪决策建议意见,适时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

(3)省气象局(台)继续加密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

(4)省水利厅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病险水库和在建工程的防洪安全工作。密切监视重要防洪工程、重点病险水库和在建防洪工程的运行情况,并及时向省防指报告。提出重要防洪工程调度和抢险的建议意见。

(5)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逐时掌握江河洪水实况,滚动预报主要控制站洪水过程,并及时向省防指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6)省防指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抗洪抗灾的紧急会议,提出全面防御工作要求。

(7)抢险队伍根据省防指的命令投入抢险救灾。

(8)省民政部门紧急安置和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

(9)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支援受灾地区的抢险和救灾工作。受灾地区防汛指挥部,在省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本区域防汛抗洪工作。

(10)省军区、武警福建省总队、省国土资源厅、省委宣传部、省气象局派员进驻指挥部开展工作。

4.2.4Ⅰ级响应

4.2.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省防指防洪Ⅰ级响应

(1)省气象局(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省造成严重灾害。

(2)根据水文预报,预计闽江、九龙江(西溪)、晋江干流控制站之一发生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闽江主要一级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尤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龙江北溪、晋江东溪、晋江西溪、汀江、木兰溪、赛江主控制站之一发生10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

(3)闽江、九龙江、晋江干流重要堤段发生决口;或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生严重内涝。

4.2.4.2 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审议并发布紧急防汛期的命令,协调部队、部门、设区市的抗洪抢险救灾行动。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继续做好大型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

(2)必要时,进行全民紧急总动员,请求上级和有关方面支援。

(3)省防办对重大防洪决策提出建议意见。反馈省防指各项决定和命令的落实情况,了解掌握重大险情、灾情和由洪水引发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并将工作情况报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4)省气象局(台)继续认真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

(5)省水利厅提出重点防洪地域、保障部位、出险工程的应急抗洪抢险技术意见。

(6)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继续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向省防指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7)驻闽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协调组织所属单位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派出领导到省防指协助总指挥工作。

(8)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有关抗洪抢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9)根据应急需要,省防指通知有关成员单位派员进驻指挥部开展工作。

4.2.5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省防指应视情调整防洪应急响应级别;

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省防指应视情宣布终止防洪应急响应。

4.2.6灾后处置

当降雨过程结束,江河主要控制站洪水退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后,各级防汛指挥部应把抗洪工作重点转移到救灾工作上来,抓好灾民安置和医疗、防疫工作,确保灾民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尽快修复灾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组织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等支援灾区工作。

(1)省防指部署、协调有关救灾工作,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省防办收集灾情,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汇总灾情,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省水利厅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水毁修复,确保安全度汛。

(4)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继续严密监视并实时报告洪水动向,直到江河洪水位低于警戒水位以下,及时分析暴雨洪水的主要特性,论证最大降雨频率和洪水频率、成因及规律,并向省防指报告。

(5)省防指各成员单位要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修复水毁工程,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省防指。

4.3 防台风响应

4.3.1Ⅳ级响应

4.3.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省防指防台风Ⅳ级响应

省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预计在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影响我省;或近海出现热带低压,预计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省。

4.3.1.2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办加强值班,由办领导带班,发出台风情况通报。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风情、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2)省气象局(台)做好台风的监测和预报,省海洋预报台做好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省防指报告。

(3)省水利厅负责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4)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统计出海船只与人员数量,并与海上作业单位和船上人员保持联系,通知做好防台风准备。

(5)海事部门及时向海上船只发布航行警告。

4.3.2Ⅲ级响应

4.3.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省防指防台风Ⅲ级响应

省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将有热带风暴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影响我省。

4.3.2.2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主持召开防汛、水利、气象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认真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并报告省委、省政府和总指挥。

(2)根据会商意见,省防指或其办公室发出防御台风通知。

(3)省气象局(台)加强台风的监测和预报,省海洋预报台加强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省防指等部门报告。

(4)省防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风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视情况组织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发送台风信息的手机短信。

(5)省水利厅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江海堤防的巡查与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

(6)海洋与渔业、海事部门应对台风可能影响的海域作出防台风安全部署。

(7)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密切注视台风和风暴潮、海浪情况。

(8)省气象局、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海事局派员进驻指挥部,协助省防指工作。

4.3.3Ⅱ级响应

4.3.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省防指防台风Ⅱ级响应

省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或台风等级的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严重影响我省。

4.3.3.2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主持召开防汛、水利、气象、水文、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根据会商意见,省防指发出防御台风的通知,提出防御台风工作要求,必要时对有关大型水库实施防洪调度。

(2)省气象局(台)每隔3小时作出台风预测预报,省海洋预报台加强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省防指等部门报告。

(3)省防指召开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的防台风紧急会议,对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4)省防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风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密切监视预报台风影响区域内的大型水库的运行情况,收集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防台风的准备情况,视情况组织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发送台风信息的手机短信,做好重大防台风信息的上传下达。

(5)省海洋与渔业厅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做好海上渔船回港或就近避风工作、渔排和进港渔船人员的撤离工作。在7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渔排和渔船上的老人、妇女、儿童和病弱者的撤离工作;在10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所有小型渔船(60马力以下)和渔排上人员的撤离工作。同时向省防指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和回港船只数量。

(6)省水利厅组织指导各类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江海堤防的巡查与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

(7)电视台、广播电台用主要频道和指定频道,及时滚动播报台风警报、省防指作出的部署、防台风知识等,主要报纸在重要版面及时做好防台风报道,重点新闻网站重点报道防台风工作动态。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视情况向全省移动电话用户发送防台风信息公益短信。

(8)全省各类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驻闽部队迅速组织好抢险救灾队伍,接到省防指通知后,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各级、各部门准备好抢险物资器材。

(9)省防指成员单位立即按照防台风各项预案,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传达省防指的部署和上级领导指示。加强值班,领导带班。各级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组织人员深入基层、重点部位,检查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基层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并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省防指。

(10)省军区、武警福建省总队、省委宣传部、省气象局、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海事局派员进驻指挥部开展工作。

4.3.4Ⅰ级响应

4.3.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省防指防台风Ⅰ级响应

省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台风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严重影响我省。

4.3.4.2 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主持召开防汛、水利、气象、水文、海洋与渔业、海事、国土资源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省防指召集成员单位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发出防御台风紧急通知。根据暴雨洪水发展趋势,省防指做好预报台风登陆影响地区的大型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2)省气象局(台)每隔1小时作出台风和降雨区域、降雨量预测预报,省海洋预报台加强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省水文局及时作出洪水预测预报,并及时向省防指等部门报告。

(3)省防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风情、工情,收集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防抗台风落实情况,继续组织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发送台风信息的手机短信。做好重要防台风信息的上传下达。

(4)省海洋与渔业厅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做好渔船上人员撤离工作。在12级风力到来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150马力以下渔船上所有人员的撤离以及150马力以上渔船上除留守3~4人值班外,其余人员全部撤离的工作;在14级以上风力到来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所有渔船上人员的撤离工作。同时向省防指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和船只进港数量。

(5)省水利厅提出重点防洪地域、保障部位、出险工程的应急抗洪抢险技术意见。

(6)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指导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应急专业队伍,为防御突发地质灾害提供应急技术支撑。

(7)根据台风发展趋势,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作出以下应急措施:

①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旅游景点、渡口等适时关闭;

②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适时停课;

③高速公路、码头、机场、跨海大桥适时关闭;

④对部分地区适时实行交通和电力管制,停止临海临港工程作业施工。

(8)必要时,省防指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全省人民投入到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中。

(9)必要时,除防台风应急单位外,实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必要时,可紧急征用、调用防抗台风急需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10)电视台、广播电台主要频道和指定频道,及时滚动播报台风紧急警报、省防指作出的部署、防台风知识等,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增加播出频道。电视台指定一个频道,重点报道防抗台风工作动态。主要报纸在重要版面突出做好防台风报道,重要新闻网站及时更新防台风工作动态。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向全省移动电话用户发送防台风信息公益短信。

(11)驻闽部队抢险救灾队伍按省防指的命令,赶赴灾区,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

(12)全省各类抢险队伍按照省防指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各级、各部门的抢险物资器材准备就绪,做到随调随到。

(13)有关部门传达贯彻全省防台风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省防指。各级防汛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省监察厅(省效能办)对各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和防台风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4)根据应急需要,省防指通知有关成员单位派员进驻指挥部,协助省防指工作。

4.3.5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省防指应视情调整防台风应急响应级别;

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省防指应视情宣布终止防台风应急响应,并根据暴雨和洪水情况,启动相应的防洪应急响应。

4.3.6灾后处置

(1)省防指发出通知,部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2)省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赴抗灾第一线指导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情况,省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灾情。

(4)省防指各成员单位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灾区疫情防治工作,组织力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省防指。

(5)省防办及时统计和评估相关地区受灾情况,收集汇总各地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省防台风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

(6)省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7)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区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台防汛风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省防指按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在通讯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应利用卫星等通讯手段,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省防指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电视和广播等新闻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1.5 省洪水预警报中心要做好省防汛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保障工作,确保洪水预警报、远程视频监视、卫星云图接收等系统通信畅通和正常运行。

5.2 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队伍保障

有关部门组成抢险突击力量,负责承担省防指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5.2.2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抗台风抢险、抢排渍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转移疏散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输。

5.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2.5物资保障

省防指及相关部门建立防汛防台风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确保救灾物资供应,负责各类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补充和更新。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宣传教育

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防台防汛风、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台防汛风意识及能力。

6.2 培训

6.2.1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防指负责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的培训,当各级防汛指挥人员大量变动时,省防指可直接组织培训到县(市、区)。

6.2.2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并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6.3 演习

6.3.1 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3.2 省防指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和演习。

6.3.3 每2~3年举行多部门联合的专业抢险演习。

7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台防汛风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执行命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防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各设区市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防台防汛风应急预案。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开关站防台防汛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防御和减轻开关站工程施工期间洪涝及地质灾害,确保在防洪渡汛期间开关站施工人员及设施的安全;执行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防洪主管部门的安全渡汛要求;本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减少灾害,依法规范,加强管理”、“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面、深入、细致地抓好本工程防洪度汛工作;有计划,有准备地防洪渡汛;当因突发事件导致开关站面临重大威胁时,动员社会各方力量,迅速、及时、有效地控制险情,减轻灾害的损失,而编制《杏树屯220kv开关站新建工程防洪度汛措施及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该应急预案针对因突发事件导致本工程面临洪涝及地质灾害灾情威胁,影响防汛安全而预先制定的防御方案、对策、措施,力保工程安全,最大限度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损失,是本工程防汛领导机构指挥决策和防洪调度、抢险救灾的重要依据

二.主要编制依据:

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守则》AQ/T9002-2006

②《国家电网公司应急预案编制规范》国家电网监安(2007)-98号

③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应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电网安监(2012)1827号

④《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基建/2)173-2014

⑤杏树屯220kv开关站新建工程安全生产防洪度汛措施及应急预案

三.编制原则

1.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

2. 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抢、救相结合;

3 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全力抢险,力保本工程安全的运行;

4 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分部门责任制、技术人员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5 因地制宜,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6 遵循团结协作、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的指导思想,切实做好各项防汛工作。

7 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灾”思想。严格按照“有灾无灾按有灾准备,大灾小灾按大灾准备”的方针,认真做好各项防汛准备工作。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项目部范围内突发防汛度汛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指导、协调全项目部范围内的突发防汛度汛事件应对工作,适用于项目部处置能力以内的防汛度汛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项目范围包括开关站及场外道路施工现场和生活营地。

五.启动条件

凡在本项目部所在地发生的防汛灾害事件和由于防汛事件衍生发生洪涝、雷击事件、及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适用于启动本预案。

六.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大连金州新区,杏树屯镇,骆驼石村。红线内占地面积:19.656㎡ 围墙内占地面积:17.864㎡ 围墙外占地面积:1.792㎡ 站内道路面积3100㎡ 主控楼建筑面积499.61㎡ 建筑密度:2.54% 容积率:0.025 绿化率:60% 主控楼单层框架结构。内有二次设备室,安全工具间、机房及卫生间。

七.防洪度汛应急组织机构

防洪度汛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 梁学武

副组长: 裴宗勇

组 员: 佟福恩 李 强 蔡文俊 张 峰 周 波 张 统

防洪安全应急救援小组(分包单位)

组 长:张万允

副组长:邱玉安 罗腊民

组 员:杨风波 谷永革 连长斌 宋 彪 张子启 褚立国

邵春利 李金海 孙志才 刘世斌 范治荣 滕云波

康利胜 张利芳 王永富 高书林 刘振文 高书富

八.领导小组职责:

(1)、防台防汛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①、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汛期突发事件,统一指挥对现场的救援,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

②、根据应急处理的工作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转移。

③、检查督促做好汛期抢险救灾、灾害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秩序的工作。

④、及时将灾害性质、程度、范围、处置举措等报告业主单位及相关部门。

⑤、落实汛期洪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资金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抢险,救灾的机制及应急抢险队伍建设。

⑥、抓好职工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各施工作业队进行应急处理的培训演练。

(2)、防台防汛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①、负责做好汛期突发事件接报警工作。

②、指导各制定汛期洪水突发事件急处理预案和开展检查及演练。

③、接到发生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向防台防汛领导小组组长报告,保持与各处置突发事件的抢险队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处理情况。

(3)组 长:负责事故的决策和全面指挥,调动各工区的救援人员、设备、物资等资源。

(4)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具体指挥,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本项目部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与业主、监理、当地水文、气象等防汛主管部门的联系,完善信息沟通渠道,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将最新水文、气象预报资料分析整理后上报本项目部防汛领导组长,为防汛指挥提供依据,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立即采取措施有效措施,首先保证人身财产安全。

九.防洪度汛管理制度

一、防汛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1)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加强防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做到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2)为切实做好防汛工作,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地组织落实上级各项防汛工作指示精神,实行由安全第一责任者挂帅、分管领导负责的防汛领导工作管理制度。

(3)实行防汛工作三级管理网及安全生产一把手负责制,逐级落实和上传下达上级各项防汛工作部署和要求,做到层层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

(4)建立健全防汛各项管理制度、每年组织修订完善和审查各项防汛工作管理及防汛抢险实施预案,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检查、有落实、有监督、有总结,确保每年汛期电力设施安全度汛。

(5)、汛期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领导代班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单位安全防汛。

二、防汛办公室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防汛工作指示精神,实行防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2)始终坚持防汛工作“防抢结合,重在于防”的原则,明确防汛工作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防汛组织和规章制度,做到防汛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3)在上级及公司领导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的安排好每年的防汛管理工作,按计划组织检查落实防汛工作实施情况,做到责任明确。

(4)针对防汛工作的全过程,从工作的方法、工作步骤、工作要求、工作时间等方面,加强工作监督,对公司防汛工作认真组织检查、督促和落实,扎扎实实地开展好防洪度汛和电力设施防汛等工作。

(5)根据供电企业防汛工作检查大纲的要求,健全汛期汇报、值班、检查、防洪排涝计划和措施预案的编报、汛期大雨大风等灾害方案及其实施步骤的修订、总结及评比考核等制度。

(6)及时掌握气象、水情、雨情预测报情况,建立健全防汛重要输配电线路,监督检查和落实防汛各项预案及开关站电力设施的防汛工作、防汛物资管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促进防汛工作水平的提高。

(7)每次大雨过后,组织监督检查设备隐患及缺陷,及时整改,切实保障汛期各重要单位及重要用户的电力供用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三、防洪度汛培训制度

(1)、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汛期水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为进一步强化职工的防洪度汛思想意识,保障汛期安全生产,项目部举办应急抢险防台防汛培训,各部门相关人员以及现场职工参加了培训。进入汛期以来,公司把防洪度汛作为公司近期中心工作来抓紧抓好:加大防汛宣传,树立防洪意识,增强职工参与防台防汛工作的自觉性;及早进行各种防洪物资的采购储备,做到有备无患;

(2)制定防洪度汛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和应急抢险水平;落实防洪度汛队伍,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本次培训分为理论知识学习和实地演练两部分。在学习了防台防汛的方针、防台防汛报警要点、员工防台防汛的安全责任等知识的基础上,就公司重点防汛部位做了详细说明,并针对在暴雨天,雨水不能正常排走的危险情况下,如何装码沙袋,如何安装潜水泵等进行了培训 。

(4)、项目部有关组织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适当的应急培训,严格按照抗洪抢险预案确定的人员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加强了干部群众防灾避灾意识,提高了抢险救灾应急处置能力。

(5)、在突降暴雨的时候,项目部领导通知施工一线的施工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处在危险地带的人员立即转移,有充足时间转移机械、材料等财产的,在保证自身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将其转移至安全地带。

(6)一发生汛情时,施工现场人员首先转移现场人员与财产,进行必要的抢险作业;立即报警,上报上级领导,层层上报,防汛抗洪抢险领导小组,立即做出决策。

十.防洪渡汛措施

一、思想发动

为了保证杏树屯220kv开关站新建工程的顺利实施和生产、生活安全。项目部要求全体管理人员及职工树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思想,充分认识防洪度汛工作的严重性、迫切性。加大宣传和发动力度,树立防大汛、抗大灾、抢大险的思想意识,使全体人员有充分的思想意识和准备,预防可能发生的不测。

二、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各项防汛责任制

为确保工程安全度汛,我部已建立了完善的防汛组织机构,已成立“防汛领导小组”,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处在汛期实行24小时防汛总值班制度,特别是在控制运行期要加强工程各部位的巡视和观察。

三、认真做好汛前工程安全按排工作

(1)雨季的特点

由于夏季暴雨等恶劣天气往往不期而至,这就需要在雨季进行必要的准备和防台防汛措施及早进行。

雨季带有突击性,因为雨水对建筑结构和地基基础的冲刷和浸泡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必须迅速的进行保护,避免给工程造成损失。

雨季往往持续的时间长,阻碍工程的顺利进行,拖延工期,对这一点必须有充分的估计,事先做好安排。

(2)施工现场应采取的准备以及应急措施。

①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大型机械及配电箱做好防雷接地线预埋措施。

②施工现场内的大型机械和配电箱,盘等设备的防雷装置及其他防护接地在雨季前必须做地极电阻遥测试验,并做好记录。

③雨施期间应设专员电工定期检查各配电箱内漏电保护装置灵活可靠安全性,有问题及时整改,保证配电箱在施工中的正常运转。

④加强雨施期间的安全值班制度,雨施前对现场职工进行雨施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发现险情及时报告,组织好抢险工作。

⑤加强雨施期间的现场安全检查力度,组织电工经常对现场内的各种配电箱,施工机械,电焊机等进行检查,维修,降低施工隐患提前控制住。

⑥现场安全员负责检查落实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机械防护措施及防雷接地措施的认真贯彻实施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做到及时上报解决

⑦为现场施工人员配置雨具,为方便施工操作,雨具应为衣、裤分开的两截雨衣。

⑧进入雨期施工期间,必须对所有一线施工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各施工员进行雨期施工组织措施交底。

⑨雨天时机电设备应有可靠的防雨遮盖措施,防止设备受潮出现漏电,甚至短路问题而损坏,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转。及时检查动力线路,防止电线破损而导致在潮湿环境下漏电,危及人身安全。

⑩施工机械每天必须检查,够槽施工时必须距槽边留有足够安全距离,设专人指挥;施工后机械停放至指定场地,严禁雨天沟槽边停放。

项目部根据防台防汛工作特点、地理环境分析找出更具体和详细的防台防汛薄弱环节及易产生积水的部位,事先进行预防性修缮。对重点防台防汛区段和部位设防台防汛监督岗,派专人看守,昼夜监护,落实雨前、雨中、雨后检查巡视制度,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及处理.。

十一.突发性洪涝及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救援措施

(1)施工队驻地、营地、值班点及施工场所的选择、设置严格按项目部安全措施要求进行,避开地质灾害易发生区域。

(2)工程开工前,项目部针对不同分部工程、施工环境、地形地貌情况分析和预控灾害的发生。

(3)基础工程采取护壁措施进行基坑防塌方处理.

(4)针对余土堆放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等情况,采取余土外运或增设余土挡土墙等方案措施进行预控。

(5)施工过程中现场安全监察员加大地质灾害的监测力度,监测中发现危险时,须立即按预案规定的预警方式作出预警信号,通知处于危险区域的人员按规定的撤离疏散路线向安全地带撤离。

(6)项目部、施工班组通过电视媒体、气象灾害预报系统等关注施工区域天气、地质情况,作出近期灾害预报预警,提示相关人员增强防范意识。

(7)项目部、施工班组建立地质、环境和人员安全、灾害等情况建立上报制度,按照分级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使用有效通讯方式定期和不定期上报项目部。

(8)对于存在灾害隐患的施工区域或施工点,要早发现早排除,存在隐患时,不得进行施工。

十二?汛前准备

(1)项目部成立防洪度汛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现场救援小组;编制施工期度汛措施,主要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防护措施;施工区和生活区安全防护措施;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度汛措施;备足度汛抢险设备、物资;加强水情预报,与地方防汛部门的联系,密切注意水情,服从防汛部门的统一指挥,做到万无一失。

(2)防洪度汛期24小时设专人值班,妥善做好劳动力安排。派专人巡视各工作面的情况变化,做到有险情及时发现,及时组织、及时抢救。

(3)做好防汛劳动力安排并及时与业主、监理及当地气象联系,争取取得一周之内的天气状况和变化趋势,做好水情预报,为防汛做好先前准备工作。

十三.预测、预警

1)项目部防洪度汛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防洪度汛应急救援办公室及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准确搜集气象水文地质信息,并按照突发防汛度汛事件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项目部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2)项目部根据掌握的气象水文地质信息或地方防汛指挥部门、建设单位指示,在确认可能引发突发防汛度汛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制定的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项目部由下自上建立一套完善的预警机制,根据危险因素的等级、类型选择不同预警措施,如设备监测预警、人员检测预警和测量预警等。各工作面巡查人员每天将监测结果汇报给项目部防洪度汛应急救援办公室,防洪度汛应急救援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分析后,上报防洪度汛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建议启动相应预案。

十四.应急响应程序

防洪度汛事件发生后,防汛应急救援办公室应及时分析处理,按照程序向项目部防洪度汛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同时上报地方政府防汛指挥部门。

当下大雨时,根据本工程的施工进度的情况,项目部防台防汛领导小组将派人加强巡视,严密监视水情灾情变化,组织落实好抢险物资、车辆和抢险队伍,随时准备抢险转移。

十五.应对措施

(1)、应急处理办公室响应工作程序

①、应急处理办公室接到本工程突发事件报告后,经核实,立即报告领导小组。根据组长或副组长的指令、立即调度抢险队伍赶赴现场。

②、现场指挥立即召开现场分析会,采取相应措施,部署应急处理工作。 报告人 防洪度汛应急办公室 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各救援专业小组 确认 指示 事故现场 应急救援 善后处理 应急防汛预案检验评价、修改 领导指挥各小组 审核

(2)、事件发生初期,施工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全力进行全方位的救援、抢险和处理,排除险情,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3)、事件发生后,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在抢救救援和事件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十六.应急和救援

(1)、在事件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及各抢险组应当按照处理应急事件的基本程序,迅速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①、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启动实施相应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并随时将事件抢险救援情况报告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

②、应急处理办公室应指令有关人员各类通讯工具24小时保证联络通畅,指令准确,调集车辆、施工机械和物资,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③、必要时,迅速组织自救和疏散人员,如实报告事件发生原因,现场危险品存放情况以及控制危险源的方法,并配合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④、要积极妥善做好灾后工作。

(2)、项目部防台防汛办公室在应急处理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①、负责协调有关单位,报告相关资料及信息。

②、随时掌握本工程突发公共事件的变化,为项目部及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③、按领导小组组长指令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④、接到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安全保卫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秩序。 e、负责对配电系统等危险源的监控。

⑤、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随时掌握事态动向,及时报告进展情况。

⑥、统计上报伤亡、损失情况。

十七.应急结束

防洪度汛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经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撤销,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应急结束后,项目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十八.后期处置

(1)事件应急结束后项目部将及时组织力量做好突发事件后期的善后处置工作,在短期内迅速恢复受难者的生命支持系统,保障食物和水的供应、搭建临时住房等,达到最低的生活保障,做好疫病防治,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对突发事件中的致残、致病、死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3)对污染物及时进行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对现场清理和污染物清除,项目部将组织专业队伍实施,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4)项目部将迅速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做好后期重建工作。

(5)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项目部将配合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突发事件调查应当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保障措施

一、水文预报及通讯

(1)汛期暴雨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应加强雨情水情预报工作, 对小时降雨量大于20mm 的暴雨尽快通报,以便做好防范措施。

(2)水文预报是安全度汛的重要保证,应完善项目部与地方水利部门的通讯设施,加强报汛工作,出现汛情应及时通报业主、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以及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防患于未然。

(3)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人员要保障24小时通讯设备处于畅通状态;构建全项目部统一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输网络。项目部的主要连续方式为手机,为了保证通讯畅通项目部将在给每个作业面配制2台5km的对讲机,建立双重通讯网络。

(4)项目部防洪度汛应急救援办公室应掌握有施工所在地防汛指挥中心、地方医疗机构、公安消防、武警部队、安监部门、交通部门的通信联络电话号码、联络方式。

(5)场内施工道路是防汛抢险的关键基础设施,汛前要加强道路维护修补,防止暴雨对路基及路面的冲刷破坏。

二、人力资源保障

(1)为提高项目部防汛度汛事件的应对能力,立足现有资源,建立防洪度汛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与地方业主应急救援中心、监理防汛指挥中心、地方医疗机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及联动机制,发挥其在处置突发防洪度汛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2)项目成立防汛抢险领导小组和防汛抢险突击队,定期进行防洪度汛应急救援训练和技能的培训。

三、物资保障

项目部要在汛前做好防汛物资和设备的准备工作,要将防汛物资和设备分类进行管理,现场要做好标识以防平时挪用。物资部门将按照计划要求做好如下的准备:块石石渣料、草袋或编织袋、铅丝笼等,做好堵漏、边坡坍塌和围堰加高等准备工作。另外,基坑内备用充足的抽水设备,保证施工期发生超标准洪水淹没基坑后能快速排出积水。机械队要安排装载机、推土机、自卸汽车等机械设备,。

四、交通运输保障

汛期项目部将定期安排人员、设备对项目部范围内的交通道路进行维护,确保道路畅通。另外汛期所有运输设备归于防洪度汛应急救援办公室统一调配,要求所有司机联络电话24小时开机待命。出现防洪度汛事件时各种运输设备的分工为:工程运输车主要负责防汛物资的运输,小车主要负责伤员和与外界联络,其他工程设备配合抢险和道路维护。

五、医疗卫生保障

项目部将和地方医院、防疫部门建立联系、沟通、协调与其建立联动机制。发生防洪度汛事件时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附近医疗机构救治。

六、治安保障

突发防汛度汛事件发生后,项目部将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事态超出项目部的处置范围时及时和属地公安部门建立联系和沟通,请求协助、支援。针对防汛事件完善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状态下人员能够紧急撤离疏散,重要物资、资料、设备能够得到安全保护。

七、防汛纪律

为了确保防洪度汛安全,一切参加防洪度汛人员在防汛期间必须坚决做到:

(1)必须服从命令,严守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

(2)必须坚守岗位,严禁外出,随时听从调遣;

(3)必须按防汛预案中确定的人员到岗到位,中途不得随意调换;

(4)必须按指定地点、时间、严防死守,不得擅离职守;

(5)必须提高警惕,牢固树立全局观念;

(6)各承建单位防汛值班室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各种水位雨情、电话通知、会议精神有记载、有汇报、有结果。

机关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为做好洪水、台风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证防台防汛风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依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泉州市防台防汛风应急预案》、《晋江市防台防汛风应急预案》工作要求,结合我局职能,制定如下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原则。

(二)坚持“依法防汛、科学防汛、合力防汛”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洪水、台风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三、组织机构

局成立防汛防台风领导小组。

组 长:黄清泉

副组长:黄志杰 柯永顺 魏德赐 陈流恭 陈海洋

吴长江 张恒星 陈俊茹 夏国辉

组 员:傅绩曦 吴志彬 郭春乔 郑淘樑 庄学平

蔡乾坤 陈晓斌 柯振生 黄 珑 王龙峰

丁剑河 林双森 陈育群 张加灵 李淦钏

李国业 蔡宏山 李景铭 王筱鹭 程天友

朱 琦 王琦欣 丁挺立 胡志贤 吴家坤

林春节 吴鸿如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局综合科,张恒星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从各科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内设排查组、抢险组、信息组。排查整治组柯永顺由兼任组长,各中队、各科负责人为组员;应急保障组由黄志杰兼任组长,直属中队负责人为组员;综合信息组由夏国辉兼任组长,各中队、各科信息员为组员。

每年汛前,因人事和机构调整应及时调整、充实、明确防汛防台风领导小组成员,并以正式文件下发执行。

四、组织机构职责

(一)局防汛防台风领导小组职责

1.在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相关决定、指令;

2.统一指挥防汛、防台风工作,宣布启动、终止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3.组织召开防汛防台风工作会议,分析预测汛期、台风发展趋势,安排部署汛期、台风工作,制定各项防汛、防台风应急措施。组织本单位实施防汛、防台风预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局防汛防台风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落实领导小组的指令和决议,具体协调各科室、中队的防汛、防台风工作,收集相关信息,及时上传下达。

1.排查整治组。组长柯永顺,人员主要由各中队负责人组成,主要任务是在台风暴雨到来之前,及时做好管辖片区“两违”及市容安全隐患的排查,督促业主及时拆除违章搭盖物;在台风暴雨过后组织开展对“两违”和市容乱象的整治工作。

2.应急保障组。组长黄志杰,人员主要由局机关办公室人员和直属中队全体成员组成。主要任务是做好防台防汛风应急抢险工作,负责本局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储备、调运和管理;负责做好现场救灾人员及其各小组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安排、车辆调配等日常保障工作。

3.综合信息组。组长夏国辉,人员主要由各中队、各科信息员组成。主要任务是整理汇总各中队、科室有关防汛抢险工作的综合文字材料,及时向局防汛防台风领导领导小组及上级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五、预警及相应工作

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部署,发布防汛防台风预警。

(一)应急响应级别

按洪水和暴雨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工作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二)应急响应行动

Ⅳ级响应: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且暴雨可能对我市造成灾害。

(1)汛情、雨情和台风期间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防汛、防洪、防台风发展趋势和风情、雨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2)汛情、雨情和台风期间,局防汛防台风领导小组根据上级下传的信息,发出对防汛、防洪、防台风情况通报,各中队做好辖区内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工作。

(3)按照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指挥部下达的部署、要求抓好落实。

Ⅲ级响应: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市造成较大灾害。

(1)汛情、雨情和台风期间,局防汛防台风领导小组主持召开防汛、防台风会议,认真分析汛情、雨情和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

(2)汛情、雨情和台风期间局防汛防台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防汛、防台风通知,要求本单位适时启动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3)汛情、雨情和台风期间局机关加强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密切监视汛情、雨情和台风发展趋势,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各中队做好辖区内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4)按照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指挥部的部署、要求抓好落实。

Ⅱ级响应: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市造成较严重灾害,市域发生大洪水。

(1)局防汛防台风领导小组坐镇指挥,局汛防台风领导小组主持召开防汛情、雨情和台风紧急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汛情、雨情和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根据会商意见,发出防御汛情、雨情和台风的通知,提出防御汛情、雨情和台风工作要求。

(2)提高汛情、雨情和台风发展趋势监视密度,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收集本系统防汛、防台风的准备情况。

(3)局各科室、中队立即按照防汛、防台风各项预案,部署落实防汛、防台风各项工作,传达上级防汛、防台风指示。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相关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组织人员检查防汛、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基层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并及时按照工作要求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汇总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4)按照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指挥部的部署、要求抓好落实。

Ⅰ级响应: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市造成严重灾害,市域发生特大洪水。

(1)局防汛防台风领导小组坐镇指挥,部署防汛、防台风工作;主持召开防汛、防台风紧急工作会议,分析汛情、雨情和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召集各科室对防汛、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发出防汛、防台风紧急通知。

(2)局防汛防台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监视汛情、雨情和台风发展趋势,做出汛情、雨情和台风趋势报告,收集各科室、中队防汛、防台风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各科室、中队有条不紊进行防汛、防台风工作。

(3)局防汛防台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防汛、防台风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相关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

(三)响应结束

市防指发布汛情、雨情和台风警报解除信息。

六、防汛防台风应急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全局人员保持通信24小时畅通状态,值班组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机,机关、中队值班电话时刻保持畅通,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值班电话。在接到上级部门有关重特大紧急情况的通报后应立即向局防台防汛风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报告,并在领导机构的指挥下迅速组织各科室、中队按职责分工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二)救灾和抢险装备保障。局办公室负责认真登记和保管好应急救援工作的各类保障物资和抢险装备工具,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试用、调用等制度。建立定人定岗、多人一组的分工合作制度。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交通运输保障。局办公室负责建立车辆的维护和调配制度,明确局执法车辆的数量、功能、使用状态等。根据应急事件实际情况,按轻、急、缓、重,科学合理地安排应急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保障抢险工作及时、到位。

七、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局各科室、中队要高度重视,立足部署在先,防御在前。要把各项防御措施落实到每一个细节。根据汛情、雨情和台风进展情况,及时启动防汛防台风工作应急预案。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汛情、雨情和台风期间,局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服从领导小组的命令和指挥,向领导小组负责;要互相支援,快速反应,通力协作,严格按照领导小组的指令开展各项处理工作;在工作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预防在前,依法履职。要坚持依法履职,依照我局职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查处违法户外广告、违法建筑等违法行为,在日常工作中要始终保持警惕性,加强对高空广告牌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做到预防在先。

监理公司防台防汛应急预案

为了降低、减少自然灾害所带来的损失,防止重大意外险情的发生,维护企业和广大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成立防台防汛工作组:

(一) 、组织机构及职责

1、总指挥:由总监理工程师担任,主要负责防台防汛组织人员安排,防台防汛工作整体布置;

2、防台防汛组长:由总监代表担任,在防台防汛期间,全面具体负责防台防汛工作,根据需要及时调节人员及物资,并在24小时内向总指挥及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3、防台防汛组员:听从防台防汛组长的安排,在作业长的领导下,积极做好防台防汛工作;

4、后勤保障:负责防台防汛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在紧急情况下,总监代表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5、在防台防汛期间,电气监理工程师负责检查电力是否正常供应,并随时保持供电的工作正常运行;

7、在防台防汛期间,作为组长负责对外与政府部门、主管的通讯联络工作,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二)、危害识别与风险。每当台风汛期来临,及时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测,决定企业应急反应级别:

1、黄色警报(轻度):六级以下台风,可以正常作业,各部门抽部分人员参加应急防灾;

2、红色警报(中度):六级以上八级以下台风,各部门领导值班,仓库组织部分人员参加应急防灾;

3、黑色警报(高度):八级以上台风,仓库内停止作业,固定好各种设备设施,无关人员应撤离现场,各级领导带头参与,组织一切人员在总指挥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共同做好防台防汛工作;

4、企业重点防范部位:员工宿舍、仓库各区域、各类设备、高压配电房等;

(三)、启动应急预案条件

1、所有监理人员,在得知灾害气象来临时,均有权利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领导报告;

2、防台防汛组长:要根据实际情况,宣布启动应急处置方案的级别,落实人员,积极做好防台防汛工作,并随时向总指挥汇报进展情况;

3、防台防汛工作在组长的统一安排下,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及时沟通信息,遇特殊情况,可直接越级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1、施工单位在防台防汛期间,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通讯联络方便,配备4部对讲机;

2、配电房、物资、动力部门24小时正常有人值班,确保电力供应,物资备有铁锹、水泵、雨衣、手电、沙袋等,使用方便,另外配有轿车多辆,卡车2辆,必要时可随时调用;

3、仓库内现有水泵2台,另有发电机1台,在断电情况下,可及时启动排水。仓库周围水道畅通、安全,可以及时排水;

4、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向当地110或120求助;

(五)、能力与资源

1、指挥中心与仓库距离近,信息传达快而且方便,管理上效率高;

2、一旦狂风暴雨来临,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接到指令,必须迅速将防台防汛物资及时送到重点部位,提前做好抗灾准备;

3、在防台防汛期间,所有通讯设备24小时开机,指挥中心,仓库内电话直线,随时接受各种指令,整装待发;

(六)、保护措施

1、在防台防汛期间,安保人员将重点负责财务科等企业重要部位的保安工作,及时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2、后勤部门主要负责落实疏散人员的临时场所,保证饮食正常供应;

(七)、信息发布与员工教育

1、由防台防汛组长根据各阶段的实际情况,经总指挥同意后,通过正常渠道,多种形式发布相关信息;

2、平时在宣传教育上要增加防范意识,当正常进入预案状态时,所有工作均由防台防汛组长统一指挥行动;

(八)、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的方法

由防台防汛组长做好每次员工演练的情况记录,对估计不足的问题及时更正,坚持好的方面,并加以推广;

杭州项目部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梅雨季节杭州地区雨水较多,是常有雷雨和连续暴雨天气出现,所以抗洪防治工作必须做充分准备,为把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至最低程度,切实保护国际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工程实际,特制定防汛防台的应急预案。

一、应急措施:

1、立防台防讯领导小组:

项目部成立以赵立刚为组长,娄绍见为副组长的防汛防台领导小组,组员由吴德良、娄周涛、虞俊陆、吴宏惠、颜龙非等等人组成,全面负责防汛防台工作,各分包班组和综合班组全体成员为抢险突击队,做到随时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拉出去能战胜的突击队。

2、 物资准备:

1)项目部制定防汛防台物资需要计划报项目经理审核;

2)材料员负责本项目部防汛防台抢险物资的采购;

3)仓库管理员负责防汛防台抢险物资的保管,如水泵、排水管(消防水带)、足量的防风用的钢丝绳、钢管、脚手片,并负责日常检查,确保险情出现时能够及时有效地投入使用,专用材料不得随意挪用。

4)项目部安全员负责对临时设施、脚手架、材料、机械设备等方面的防汛抗台措施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配电箱、电焊机、水泵)应进行可靠的防雨措施和接地措施。现场钢脚手架、钢井架在雷雨季节,必须设避雷装置,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欧姆,施工期间遇有雷击暴雨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离开岗位。

二、预防措施:

1、根据总平面图布置时应按照现场和场地分配情况,确定生产区、生活区排水沟,保证施工现场内排水畅通。雨季有专人负责,经常疏通排水沟。

2、易受潮变质的材料要入库,其他设备、材料露天存放时,底部要用方木垫高,防止被水浸泡,顶部要用蓬布或塑料布封盖。

3、 进入汛期,项目部应安排专人以生产区、生活区排水沟进行疏通、清扫,对落水管进行清理,组织对办公室、工具室、仓库房顶进行检查,发现漏雨、渗水要及时处理。

4、项目部应定期对配电房、输电线路、配电箱(柜)、开关箱、机械设备 、脚手架材料堆放等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5、项目部应定期对工地围墙的坚固性进行检查,发现危墙、危房立即整改。

三、应急预案:

1、接到预报时,成员单位各部门立即组织人员对重要部位进行防护。办公室门窗要关好,施工现场临时悬挂的设备、堆放的材料、大型机具、井架等要采取加固措施。

2、洪水、台风出现时,一切生产工作立即停止,确保项目部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巡逻安全由门卫负责,生活后勤由后勤组长负责。

3、防汛防台领导小组成员迅速到位,指挥抢险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联系汇报。

4、抢险突击队立即集合到位,在领导小组指挥下实施抢险工作。

5、台风发生时,应由防汛防台领导小组决定停止非抢险用供电,避免刮断线路触电,电工负责。

6、洪水发生时,抢险突击队要保护好电力设备,确保不影响水泵电源,及时组织排水作业。确保现场无积水。

7、洪水、台风过后,成员单位要及早总结。对损失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公司。

宁波市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洪涝台风灾害及相关防御工程设施险情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我市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宁波市防洪条例》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的洪涝台风灾害以及相关防御工程设施险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统筹兼顾,局部服从全局;以人为本,抢险救灾先人后物;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科学决策,快速响应;部门联动,协同应对。

1.5 重点防护对象

(1)海塘、堤防、水库、水闸、泵站等防洪排涝工程设施;

(2)甬江、奉化江、余姚江干流及重要支流;

(3)海上船舶、港区和沿海生产作业区域;

(4)山洪及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5)城市、城镇低洼易积水区域;

(6)学校、野外旅游景区、地下工程设施、建筑工地、危旧房屋、简易房和工棚等场所;

(7)易被大风吹倒的高空构建物、户外广告牌、铁塔电杆、行道树等设施。

(8)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重点设防的区域和设施。

2 组织体系

市、县(市)区政府和有防汛防台任务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台工作;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的防汛防台具体工作。

2.1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是市政府领导下的防汛防台指挥决策机构,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省防指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2.1.1 市防指组成

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宁波军分区分管领导等担任。

成员:由具有防汛防台任务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2.1.2 市防指职责

(1)组织防汛防台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防汛防台的演练;

(2)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全市的防汛防台与抢险救灾工作;

(3)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台预案,审定和批准江河洪水调度方案、重要水库控制运用计划以及有关规定等;

(4)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防汛防台安全的有关问题;

(5)组织会商全市的汛情并负责重要江河、水库、水闸等洪水应急调度;

(6)贯彻执行上级防汛防台指示、调度命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

(7)督促做好河道清障工作,提高江河湖泊防洪能力;

(8)组织指导监督防汛防台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

(9)完善防汛指挥自动化系统,不断提高决策指挥水平,逐步实现防汛规范化、现代化。

(10)负责发布全市汛情通告,以及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

2.1.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设施在设计标准内发挥作用;做好江河、水库防洪调度,执行市防指的洪水调度指令;负责水文工作管理,做好水文监测和预报;做好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组织水毁水利工程设施的修复。

(2)宁波军分区:根据市防指的要求,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做好政府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

(3)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对暴雨、台风等天气未来趋势作出分析和预报;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分析与预评估。

(4)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海洋环境的监测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发布;负责全市渔业生产防汛防台工作,监督、检查并做好海上渔船回港和沿海渔业人员上岸避风工作;帮助、指导灾后渔业生产恢复。

(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勘查、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

(6)市发改委:协调、指导防汛防台基础设施规划、工程建设和灾后修复、重建工作。

(7)市财政局:落实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经费预算;根据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应急处置需要,筹措安排所需资金,并及时下拨、监督使用。

(8)市建委: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建设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检查、监督城市基础设施、房屋及物业、建筑工地、避灾场所的防汛安全和危房人员的避险转移。

(9)市城管局:负责做好城区防汛防台工作;及时组织城市排水排涝;检查、监督城市高空构筑物、树木、公园绿地、内河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落实防汛防台安全措施;做好城市供水、供气、公交、市容环卫的应急保障和灾后恢复。

(10)市交通局:负责公路(桥梁)、港区及交通运输设施的防汛防台工作;配合公安部门落实水、陆运输交通管制措施;做好公路(桥梁)和港航在建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及时抢修公路(桥梁)水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组织运力做好群众避险转移和防汛抢险物资的运输保障。

(11)市委宣传部:及时组织、协调、监督新闻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对社会公众的防汛防台知识宣传。

(12)市监察局:监督防汛防台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对防汛救灾调度指令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有关责任人因工作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13)市公安局: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及时疏通交通,保证抢险救灾车辆优先、快速通行;维护抗洪救灾期间的社会治安,依法打击破坏防汛工程设施和盗窃防汛防台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台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当地政府撤离和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

(14)宁波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市海域、水上船舶航运安全管理,及时发布航行警告;组织对遇险船舶的搜寻救助。

(15)市经委:负责组织、指导工矿企业做好防汛防台工作。

(16)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学校做好防汛防台工作,检查、监督学校做好校舍维修加固和师生安全的防范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汛防台知识教育与宣传。

(17)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农牧业防汛防台工作,帮助、指导灾区组织农业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

(18)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野外旅游景区的防汛防台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及时做好游客疏散、撤离工作,落实应急救助措施。

(19)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灾区开展人员转移安置、报灾核灾、灾民救助及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情况;负责社会救援和捐助款物的收集与分配等工作;监督、指导避灾场所建设与管理。

(20)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做好抗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为灾区提供医护和防疫服务。

(21)市贸易局、市供销社: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和供应工作。

(22)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汛期信息传递和应急指挥的通信保障工作。

(23)宁波电业局:负责做好防汛防台用电保障工作,保障防汛重要部门、防汛设施及应急救援现场的电力需求;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恢复正常供电。

(24)武警宁波支队:根据市防指的要求,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24)东海舰队:根据市防指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25)市广电集团:监督、指导所属媒体及时准确宣传报道汛情、灾情和防汛防台动态;及时滚动向公众播发气象、洪水、台风信息。

(26)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及时向公众发布市防指提供的汛情信息,做好防汛防台工作的宣传报道。

2.2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指的办事机构为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管理、协调、处理本市防汛防台具体事务;

(2)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防汛防台工作的法规、政策和上级、本级防指的调度命令,及时上报并处理防汛防台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3)拟订本市防汛防台工作有关规定,编制市级防汛防台工作应急预案及洪水调度方案,督促各项责任与措施的落实;

(4)及时掌握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向市政府报告和对外发布汛情、灾情;组织防汛分析会商,提出应急措施等建议意见,为市防指提供决策依据。

(5)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市防汛防台工作,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检查,及时发布防汛防台预警,经市防指同意启动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行动,指导灾后水毁防汛设施修复。

(6)组织协调本市防汛监测、预报、预警、通信、指挥等系统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市级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调用和管理;组织防汛业务培训和防汛宣传;负责水害灾情统计、核查、上报和评估等工作;

(7)督查各类工程和非工程措施落实情况及各类危及防汛防台安全事件;

(8)承办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专家咨询机构

为增强洪涝、台风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市防指办组建水文预报与洪水调度、工程抢险等专家库,为防汛抢险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服务。

2.4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2.4.1 市城区防汛领导小组

市城区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负责中心城区防汛防台日常工作。

2.4.2 县(市)区及乡镇(街道)

各县(市)区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负责本级防汛防台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及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防汛防台工作。

2.4.3 有关部门、单位

有关部门、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与职责,设立部门、行业或本单位的防汛防台领导机构,明确职能部门,负责做好防汛防台工作。

3 事件分级

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洪涝台风灾害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事件、重大(Ⅱ级)事件、较大(Ⅲ级)事件、一般(Ⅳ级)事件。

3.1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即本市6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到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预报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将在我市境内或市界附近登陆,或从陆上进入我市。

(2)较大范围内(一个县域以上)24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150毫米,并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或特大暴雨。

(3)甬江、奉化江、姚江干流控制站或重要平原河网代表站水(潮)位全面超过保证水位。

(4)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5)百年一遇海塘、堤防等发生决口,并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3.2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Ⅱ级)事件:

(1)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即本市12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在我市境内登陆或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将在闽北、浙南或上海登陆,或紧擦我市沿海(东径124度以西)北上,并将对我市带来较大影响。

(2)较大范围内(一个县域以上)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20-150毫米,并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大暴雨。

(3)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超过300毫米,并出现重大灾害。

(4)甬江、奉化江、姚江干流控制站或重要平原河网代表站水(潮)位全面接近或部分达到保证水位,并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

(5)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

(6)五十年一遇及以上海塘、堤防发生决口,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

3.3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Ⅲ级)事件:

(1)市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即本市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将对我市带来一定影响。

(2)较大范围内(一个县域以上)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00-120毫米,并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大暴雨。

(3)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到200-300毫米,并出现较大灾害。

(4)甬江、奉化江、姚江干流控制站或重要平原河网代表站水(潮)位全面超过警戒水位,并根据预报水位仍将上涨。

(5)小(二)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小(一)型水库发生险情。

(6)二十年一遇海塘、重要堤防等发生严重险情,并可能造成局部地区危害的。

3.4 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Ⅳ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即本市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对我市影响较小。

(2)较大范围内(一个县域以上)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80-100毫米,并且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到150-200毫米,并出现灾害。

(4)甬江、奉化江、姚江干流控制站或平原河网代表站水(潮)位达到警戒水位。

(5)小(二)型水库发生险情。

(6)二十年一遇海塘、重要堤防等发生险情,并可能造成一定危害的。

3.5 事件等级变更

当洪涝、台风灾害和相关防御工程险情的严重程度与发展趋势变化时,市防指根据洪涝台灾害和工程险情的发展趋势以及对我市的影响程度,适时调整事件等级。

4 预防预警

4.1 监测与检(巡)查

4.1.1 监测预报

市和县(市)区气象、海洋、水利、水文、国土等部门加强台风、暴雨、洪水、风暴潮及地质灾害等监测和预报工作,并将实时信息和预报成果及时、准确地报送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易发山洪及次生灾害地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社区、行政村,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落实监测预警人员及职责。

4.1.2 巡查检查

加强以“五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水库、海塘、堤防、重要山塘和其它防洪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及时加固消除隐患;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在汛(台)前加强对有关基础设施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4.2 预防预警信息

各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气象、水文、海洋、工程、洪涝、台风(风暴潮)灾情等信息。当预报即将发生重大险情和重大灾害时,应在迅速处置险情的同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灾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市防指报告。

4.3 预防预警行动

4.3.1 预防预警准备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立足防大汛抗大灾,在汛前全面落实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物料准备和通信准备,修订完善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城镇排水(排涝)方案、防洪工程应急抢险方案、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预案等各类预案、方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汛期,各级防汛、气象、水文、国土、海洋等承担监测与预警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天气、雨情、水情、汛情和灾情,并做好上传下达。

4.3.2 降雨实时预警

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降雨监测,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收到暴雨预警信号或强降雨信息后,应及时向有关区域发出警报。

4.3.3 台风灾害预警

气象、海洋、水文部门应加强台风、海浪、潮位动态的监测和预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台风影响情况进行预警。各地各职能部门按防台风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4.3.4 江河洪(潮)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潮)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水位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未来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当水库大流量泄洪时,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提前向下游泄洪影响区域发出预警。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潮)水预警区域和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4.3.5 山洪灾害预警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有关乡镇(街道)、村、组和相关单位的巡查预警员应加强观测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并上报乡镇(街道)或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及时组织防御与处置。

4.3.6 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电话、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通知有关地区及时做好群众转移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1)按事件性质,洪涝台风灾害可分为台风灾害,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内涝灾害和重大工程险情等。

(2)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风情、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事件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3)洪涝台灾影响的主要县(市)区实施的应急响应行动不低于市实施的等级,其他受影响的县(市)区根据当地洪涝台灾严重程度与发展趋势,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行动。

(4)市防指负责关系重大的防汛工程调度,其他防汛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县(市)区防汛指挥部负责,必要时,视情由市防指直接调度。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洪涝台灾发生后,由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向当地政府和市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市防指。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闸等防汛工程设施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6)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当地政府和市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7)因洪涝台灾而衍生的水陆交通事故、疾病流行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防指报告。

5.2 分级行动

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按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的洪涝台风灾害事件分级,分别启动相应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5.2.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办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市防办及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和监测,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并做好相关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市防指领导报告。

(2)各县(市)区防汛机构加强值班和汛情监测,及时组织会商,部署落实防汛防台相关工作。

5.2.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副指挥或其授权的市防指办主任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商,提出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意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防指指挥报告。加强值班,掌握各地各部门防汛防台动态。必要时,视情派出工作指导组。

(2)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市防指的指令,协助有关县(市)区防指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洪涝台灾影响的主要地区,防汛指挥部领导进入指挥岗位,加强值班和汛情监测,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的准备,必要时及时组织转移;做好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

(4)各级抢险队伍做好参加防汛抢险的准备并进入应急值班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5)各新闻媒体及时刊播有关预警信息,加强防汛防台知识宣传。

5.2.3 Ⅱ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或其授权的副指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办和水利、气象、海洋渔业、国土、建设等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与安排,并向灾害发生或影响的主要地区派出工作指导组督查指导相关工作。必要时,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部暑相关工作。

(2)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市防指的指令,协助有关县(市)区防指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洪涝台灾影响的主要地区政府防汛责任人和防汛指挥部领导进入指挥岗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变化,及时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网调度工作。

(4)军区分、驻甬部队、武警支队和各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待命或处置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5)各媒体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5.2.4 Ⅰ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参加,作出防汛防台应急部署。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市防指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做好防汛防台抢险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3)洪涝台灾影响的主要地区党政主要领导和防汛责任人进入防汛防台抢险指挥岗位,落实各项防汛防台抢险措施,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全力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4)军区分、驻甬部队、武警支队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防台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5)各媒体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和提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

5.3 应急措施

5.3.1 Ⅳ级响应措施

(1)各级防汛机构和水利、气象、海洋、国土等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值班,预报和监视汛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汛情,落实应对措施,做好上传下达。

(2)各媒体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提醒市民注意收听、收看媒体报道,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妥善处置易受风雨影响的室外物品。

(3)各防汛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加强值守、巡查与防洪调度,适时进行预泄预排。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及时关闭各类挡水(潮)闸门。

(4)做好出海船只与人员统计,并与海上作业单位和船上人员保持联系,通知做好避风返航准备。

(5)低洼、易受淹区域做好排水防涝工作。

(6)高空设施、水上作业等户外人员采取有效防御措施。

(7)加强对危旧房屋、施工设备、码头渡口、市政设施、行道树、广告牌等重点区域和部位的安全防护,必要时加固或拆除户外装置。

(8)加强电力、通信、排水抢修力量的配备。

(9)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

(10)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各项防御准备工作。

5.3.2 Ⅲ级响应措施

(1)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适时启动相关预案。各级防汛机构和水利、气象、海洋渔业、国土、建设、城管、交通、旅游、海事等防指成员单位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做好监测、预报、预警、巡检、应急处置等工作。

(2)各媒体及时播发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提醒市民尽可能减少外出,户外活动注意安全避险。

(3)加强水库、堤防、海塘、水闸、泵站等防洪工程设施和重点地质灾害点的巡查,组织做好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防洪调度。

(4)部署并组织、督促海上船只进港避风,暂停一线海塘外作业施工并组织人员安全转移。

(5)做好危旧房、工棚、塘内养殖、游客和易出险地段人员的紧急撤离准备工作。

(6)检查落实高空设施、建筑工地、风景旅游区、校舍、低洼易涝地段、码头渡口、市政设施、行道树、广告牌等防御措施,对高空、水上、旅游等户外活动必要时可以暂停作(营)业。

(7)检查落实各类应急抢险救灾物料和人员。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

(8)交通运输单位及时向媒体通报和发布班次调整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9)各有关部门加强值班,在市防指统一领导指挥下部署和开展防汛防台工作。

5.3.3 Ⅱ级响应措施

(1)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市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抓紧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市防指领导坐镇指挥。各级领导深入防汛防台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和检查指导工作。必要时,市委办、市府办发出防汛防台紧急通知。

(2)各媒体滚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提醒市民尽可能留在室内,关门、关窗、收物,防止高空坠物伤人。

(3)各防汛工程设施管理人员坚守岗位,根据气象预报进行洪水分析预报和指令,对水库和江河洪水进行科学调度,及时组织水利工程抢险。

(4)所有在航船舶按规定进港避风。在人员转移命令要求的时间内,有序组织一线海塘外各类作业区、沿海养殖、洪水预报受淹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区、野外景区和危旧房、工地临房、危棚简屋等危险地区、危险场所内人员按预案撤离转移至指定安全地带,并保障相关人员的临时基本生活所需。

(5)洪涝台灾严重影响地区可采取停工、停业、停市、停运、停课和交通管制等非常措施。

(6)有效组织城镇排水,及时处置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7)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接命令投入抢险救灾。做好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调配。

(8)提供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重要用户的供电、通信和交通保障。

(9)落实医疗救护力量和设备,进入临战状态。紧急安置和救助灾民。

(10)水运、公路、铁路、航空等管理部门及时向媒体通报和发布客运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11)各有关部门在市防指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本区域、本行业做好防汛防台工作,并及时支援受灾地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5.3.4 Ⅰ级响应措施

(1)再次落实各项防汛防台措施,特别是洪涝台灾严重影响地区,必要时可视情实行停工、停业、停市、停运、停课和交通管制等非常措施。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同意发布紧急防汛期的命令,进行全民紧急总动员。

(2)各媒体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安全提示和紧急通知等。

(3)再次检查落实人员转移情况,防止已转移人员擅自返回;了解掌握重大险情、灾情和由台风、暴雨引发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4)科学调度运行防洪工程,全力控制和处理工程险情。

(5)及时组织应急抢险、抢修和搜寻救助等工作。根据市防指的要求,当地军事机关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投入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等抢险救灾工作;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

(6)向灾区紧急调运防汛抢险和救灾物资。

(7)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有关防汛抗台抢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防汛抗台工作。

5.4 信息报送与处理

(1)汛情、风情、潮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应做到快速、准确、翔实。

(2)各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市防指成员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防汛抢险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市防指值班室口头报告,在一个半小时内向市防指值班室书面报告。报市政府的重大险情、灾情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市防指值班室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3)各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通报渠道,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和联系。

(4)市防指值班室接到特别重大与重大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国家防总、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并及时续报。

5.5 指挥调度

(1)出现洪涝台风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洪涝台灾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5.6 人员转移

对进港避风的船民、沿海作业生产人员、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低洼易涝和泄洪可能受淹地区以及工地临房、危房简屋内人员等,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和渔业、国土、建设、海事、城管、教育等相关主管部门要制定周密的人员转移方案。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灾场所,妥善安置受灾区群众,妥善安置,保证基本生活。武警、公安、民政、交通、卫生等部门要全力协助。

5.7 抢险救灾

(1)出现洪涝台灾或防洪工程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建议,供当地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海塘、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水闸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等实施。

(4)处置洪涝台灾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责分工,由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5.8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以备随时调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事发地防汛指挥部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出现洪涝台灾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9 社会动员

(1)出现洪涝台灾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防台应急抢险。

5.10 信息发布

(1)防汛防台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2)汛情及防汛防台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台灾情的,由市防指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3)各县(市)区的局部汛情、水利工程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有关信息,由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审核和发布。

5.11 应急结束

(1)当洪涝、台风等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当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市气象台解除有关预警信号后,由市防汛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2)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可根据当地的洪涝台和工情情况决定是否结束应急响应。

(3)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 灾后处置

发生洪涝台灾害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助

(1)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实施应急处置,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3)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4 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保险与补偿

(1)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加防汛保险,各有关单位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对因蓄滞洪水造成损失、水库根据洪水调度指令拦洪超蓄导致库区淹没造成损失的,有关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6.6 调查总结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每年应针对防汛防台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防台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级防汛机构的日常和抗洪抢险应急通信提供保障。

(2)水利、水文部门负责防汛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做好水情信息采集系统、工程数据库和社会经济数据库系统的实时升级、备份工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堤防(海塘)、水闸、泵站等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3)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防汛防台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以短信形式发布。

7.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所掌握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现险情的防汛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指挥机构、防汛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及其他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器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7.3 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防台抗灾的义务。驻甬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灾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包括各地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应急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调动。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协商调动。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当需要驻甬解放军、武警部队给予防汛防台抗洪抢险支援时,由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联系安排;或者向市防指报告,由市防指与军分区、武警支队联系安排。军分区、武警支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险情、灾情紧急情况下,市防指提出抢险救助请求,驻甬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

7.4 电力与交通保障

(1)供电保障。电力部门负责防汛防台抗洪抢险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2)交通保障。交通运输部门保障防汛防台抢险救灾人员、防汛防台救灾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负责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

7.5 治安与医疗保障

(1)治安保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涝台灾区和人员转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防台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现场的警戒、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2)医疗保障。卫生、农业部门负责灾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做好人畜免疫和灾区消毒指导工作,预防控制疫病的暴发流行。

7.6 避灾场所保障

(1)各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防汛防台预案,落实本地区避灾安置场所,设立标志,并明确管理和质量鉴定部门,确保群众避灾所需。

(2)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防台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政府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避灾条件。

7.7 物资与资金保障

(1)物资保障。防汛防台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市和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及其组成部门、防汛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应按《浙江省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定额》的规定和各自的管理范围,落实本级储备和专业储备,储备足量的防汛抢险物资、器材。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防汛抢险储备物资及运输车辆均要明确专人负责,定点储存,严禁随意动用,随时听从市防指的紧急调度。一旦有所耗用,各储存单位必须立即补足。

(2)资金保障。防汛抢险应急处置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8 专家技术保障

从市防汛专家资源库中挑选相关专家,组成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决策咨询专家组,负责提供洪水调度和各类抢险方案的技术支撑、决策指导及方案优化等咨询。

7.9 社会动员保障

(1) 防汛防台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防台的义务和责任。

(2) 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洪涝台灾害的发展趋势,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防台。

(3)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的洪涝台灾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防台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考虑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防台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防台工作。在防汛防台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救灾。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1 宣传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新闻部门应加强防汛防台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8.1.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质量。

(3)培训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8.1.3 演练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防汛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举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市级由市防指负责组织。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防汛防台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或市人事局和市防指联合表彰;对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2)对防汛防台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宁波市防洪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防汛工程设施:包括海塘、河道堤防、水库、水闸、泵站、水文站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洪水和高潮等引起的灾害的工程设施。

(3)面雨量:整个区域面积内单位面积上的平均降雨量。

(4)保证水位:汛期堤防及其附属工程能保证安全运行的上限洪水位,亦称危急水位。

(5)警戒水位:指江河、湖泊水位上涨到可能发生险情的水位,一般来说,有堤防的河道是堤防险情可能逐渐增多时的水位。

(6)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9.2 制订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指办牵头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市防指成员单任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并指导督促乡镇(街道)、所属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市防指办应适时组织预案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市政府批准。

9.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7月31日市政府批准印发的《宁波市防台风应急预案》(甬政办发〔2006〕17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发生在本市的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以及损害防汛设施等突发事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上海防汛防台和整体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城市防洪排水规划》《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的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以及损害防汛设施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统筹兼顾,局部服从全局;以人为本,抢险救灾先人后物;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团结协作,协同应对。

2风险评估

本市地势总体呈现由东向西低微倾斜,市区地面高程多在3.0米至4.0米,中心区的黄浦、静安等地和长兴、横沙两岛的不少地区处在3.0米以下;市内地势低平,河流密布,黄浦江是太湖流域最大的排水河道。从雨量来看,本市处在太平洋季风区,雨量丰沛,汛期降雨量占全年的54%以上;一旦降雨集中,容易发生内涝;每年影响上海的热带气旋平均有两个,多发生在7、8、9三个月;受热岛效应等因素影响,汛期上海常会出现突发性强对流天气而引发暴雨灾害。

由于受海陆效应、热岛效应的交替作用,加上地面沉降、海平面上升,本市灾害频次、强度呈增大趋势,尤其是局部性灾害比以前增多。

3组织体系

3.1领导机构

3.1.1《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承担。

3.1.2市防汛指挥部作为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本市防汛防台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上海警备区、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武警上海市总队等单位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组成。

3.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3.3工作机构

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设在市水务局,负责综合协调本市防汛防台工作,对“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市防汛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协调本市防汛防台工作。

(2)组织编制全市防汛防台的总体规划,拟订本市防汛防台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的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统一管理和发布本市的雨情、风情、水情、工情、灾情等防汛信息,负责日常的防汛宣传、水灾情况统计和减灾效益分析评估等工作。

(4)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全市防汛防台工作,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指导各区防汛机构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动员、总结、先进表彰、资料汇编等工作。

(5)组织协调全市防汛预测、预报、预警、通信、指挥等现代化系统的建设,启动并组织指挥全市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行动,发布防汛防台预警。

(6)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防汛防台的资金安排和物资储备管理,负责防汛物资的调度使用。

(7)督办市政府、市防汛指挥部明确的有关工作事项。

(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4预防与预警

4.1预防预警信息

4.1.1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与海洋环境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和有关区防汛指挥部。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和台风暴潮灾害时,市和有关区防汛指挥部应当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和台风暴潮来临时,水文、气象和海洋部门应当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当在1小时内报市防汛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当在30分钟内报市防汛指挥部,为防汛指挥机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l.2水利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超警戒水位、沿海出现超警戒潮位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本级防汛指挥机构。黄浦江、苏州河等市级河道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后,立即报市防汛指挥部。

当堤防、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淹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4.1.3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信息

(1)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受灾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当立即报告;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市防汛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报告,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区政府、民政部门、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

4.2预警级别划分

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防汛防台灾害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号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含移动电视)、报刊、短信、微信、微博、网站、警报器、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3预防预警行动

4.3.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市民预防洪涝台风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立足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低洼易积水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防汛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汛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防汛调度方案、台风暴潮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应急方案、人员安全转移预案。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应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并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应当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对在江河、湖泊、滩涂等区域内建设的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对未经审查同意并严重影响防汛安全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行拆除,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地铁、隧道、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应当进行防汛专项论证;未进行论证的,责令改正。

4.3.2江河洪(潮)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潮)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当做好水位预报,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未来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潮)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水位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当跟踪分析江河洪(潮)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4.3.3雨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雨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时转移。

4.3.4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或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信息,上海中心气象台及各区气象部门应当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并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

(2)上海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应当掌握海洋动态和潮位变化,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风暴潮、巨浪预报预警信息报告市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并发至有关区防汛指挥部、重要涉海企业等。

(3)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4)水务部门应当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河道和湖泊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5)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程工地、仓库、道路附属设施、园林绿化、通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采取加固、拆除等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堤外作业人员撤离工作。

4.4主要防御方案

4.4.1海塘防守及抢险方案

公用段由所在区防守,企业段由所在企业防守,在防御标准内务必确保安全。

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后,沿海各区、街镇(乡)应当立即组织主海塘外的暂住人员转移至主海塘内的安全地带。当预报风暴潮强度大于海塘防御能力时,危险区域内尤其是崇明、长兴、横沙三岛人员必须及时转移至安全地带,具体方案由沿海各区制定、执行,当地公安与武警部队协助实施。为保护人身安全,在紧急情况下遇有拒绝转移的市民群众,经劝说无效时,可保护性强制撤离。

一旦海塘发生溃决,沿海区应当迅速组织人员撤离至安全地段,并在潮退后立即组织抢险队伍封堵、修复。有关专业抢险队伍和驻沪部队、武警部队按照指令投入抢险。

4.4.2防汛墙设防和抢险方案

当遇高潮位,市区支流水闸关闭挡潮后,因暴雨而使内河水位暴涨时,为防止内河防汛墙发生溃决或漫溢,必须对排入该河的排水泵站进行统一调度,有关方案由市防汛、水务部门会同有关区制定后执行或由有关区制订,报市防汛、水务部门批准后执行。一旦发生溃决、漫溢、渗漏等险情,所在区要立即组织力量封堵,排水泵站要全力抢排,各专业抢险队伍和驻沪部队、武警部队按照指令投入抢险。

4.4.3市区和城镇排水(排涝)方案

市区排水、郊区排涝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设施管理、运行部门负责,并根据防汛防台响应,提前做好“预排、预降”工作。一旦出现积水,要采取措施抢排,消防等专业抢险队伍要积极配合。如有险情时,由各区、街镇(乡)负责组织落实人员暂时转移方案。

4.4.4地下工程设施方案

地下设施的防汛由所属单位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防止雨水倒灌,保障公共安全和城市正常运行。一旦出现雨水倒灌,要及时果断处置,按预案组织人员疏散。

市路政局要督促各下立交管理主体落实工程性措施,建立“一处一预案”,设置积水警示标尺,落实“积水20厘米限行、25厘米封交”的管理措施,切实消除积水隐患。

申通集团要全面排查全市轨交线路、站点及配套设施的渗漏、倒灌隐患,并落实整改;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应急处置等长效管理机制。人员疏散撤离按照《上海市处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4.4.5绿化抢险方案

由于地下管线多、地下水位高、路面较窄等原因,行道树所处的立地条件先天不足,遇台风暴雨容易发生倾斜、倒伏。一旦发生行道树倾斜或倒伏险情,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由绿化市容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实施抢险:

(1)到达现场,设置安全警戒设施,并视情决定是否需要电力、燃气等部门到场协助处置。

(2)对倾斜或倒伏的行道树采取短截、移位及牵引、扶正等措施,排除交通障碍。

(3)采取竖桩、绑扎等加固措施,防止二次倾倒,确保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绿化市容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及实际情况,对辖区内公园、绿地下达限入或禁入指令。

4.4.6其他

房屋管理部门要督促危旧住房业主及其委托的专业修缮单位、房屋管理单位及时修缮。当启动防汛防台Ⅱ级响应后,危房居民由各区、街镇(乡)负责及时转移,房屋管理部门协助。人员转移疏散按照“就近、就地安置”的原则,主要向附近学校或公共场地、设施转移。

各区、街镇(乡)要督促业主和房屋管理单位等根据积水原因对暴雨积水小区分别开展疏通管网、翻排管道和增设“小包围”等工程型整治措施,水务、路政、房屋管理等部门做好协调指导工作。房屋管理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时采取疏通管网等措施。

住宅空调室外挂机由房屋管理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安全巡查,提醒业主加强自查、消除隐患。

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区绿化市容部门督促广告设置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做好相关安全检查、维修加固等工作。对徐家汇、五角场、淮海路以及南京路等市中心商圈户外广告设施、景观灯光及悬空店招店牌集中区域,有关区绿化市容部门在发布台风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后,要视情会同公安部门设置安全警戒线,确保市民人身安全。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5.1.1按照洪涝、台风等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5.1.2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风情、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5.1.3气象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的区防汛指挥部,可根据辖区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汛情发展,发布本辖区的防汛防台预警信号,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行动。有关区的应急响应等级与全市应急响应等级不一致时,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5.1.4市防汛指挥部负责重大防汛工程调度;其他防汛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区防汛指挥部负责,必要时,由市防汛指挥部直接调度。市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5.1.5洪涝、台风等灾害发生后,由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防汛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1.6洪涝、台风等灾害发生后,由各区防汛指挥部向区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报告情况。对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市防汛指挥部。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堤防、涵闸发生险情时,可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1.7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本区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

5.1.8因洪涝、台风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发生次生或衍生灾害,并及时向本区政府和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5.1.9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申通集团要实现多渠道实时发布路况信息,强化灾害性天气交通疏导。

5.2应急响应分级与行动

5.2.1Ⅳ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办根据实时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汛情发展,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1)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市防汛办负责人组织会商,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市应急联动中心。

(2)区防汛指挥部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区防汛办负责人进入岗位,加强汛情监测,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视情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应急联动中心。

(3)街镇(乡)防汛工作部门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街镇(乡)防汛工作部门负责人进入岗位,认真执行上级防汛工作指令,加强辖区汛情收集等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4)市、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市、区防汛办的要求,协助实施各项防汛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5.2.2Ⅲ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办根据实时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汛情发展,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1)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市防汛指挥部指挥组织会商,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提出专项工作要求。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市应急联动中心。

(2)区防汛指挥部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区防汛指挥部领导进入指挥岗位,加强汛情监测,掌握汛情变化,做好人员撤离的准备,必要时组织撤离,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应急联动中心。

(3)街镇(乡)防汛工作部门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街镇(乡)防汛责任人(分管防汛工作领导)进入岗位,根据防汛预案和上级指令,做好辖区人员应急撤离的各项准备、具体实施、受灾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4)市、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市、区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6)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武警水电二总队做好参加防汛抢险准备。

(7)各新闻媒体及时刊播有关预警信息,加强防汛防台知识宣传。

5.2.3Ⅱ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指挥部根据实时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汛情发展,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并向市政府报告。

(1)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市防汛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必要时,召开紧急会议,作出防汛防台应急部署。

(2)区防汛指挥部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区防汛责任人(区政府分管领导,下同)和区防汛指挥部领导进入指挥岗位,加强汛情全时监测,严密掌握汛情变化,组织开展防汛抢险、人员撤离和受灾救助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应急联动中心。

(3)街镇(乡)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街镇(乡)主要负责人、防汛责任人进入岗位,密切掌握辖区汛情发展,坚决执行上级指令,并根据防汛预案,及时落实各项防汛抢险措施,做好人员应急撤离转移、受灾群众安置和后勤保障工作,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4)市、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市、区防汛指挥部的指令,协助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6)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武警水电二总队在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7)公共广播、电视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工作。

5.2.4Ⅰ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指挥部根据实时气象、水文、海洋预警信息和汛情发展,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汛指挥部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市防汛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防汛防台紧急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市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广播讲话,动员全市军民全力抗灾抢险;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2)区防汛指挥部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区主要领导和防汛责任人进入防汛防台抢险指挥岗位,迅速落实各项防汛防台抢险措施,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险情,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街镇(乡)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街镇(乡)主要负责人、防汛责任人进入岗位,全面落实各项防汛应急抢险措施,全力保障辖区群众特别是撤离转移人员、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市、区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防台抢险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5)全市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抢险状态,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防台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6)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武警水电二总队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指令,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7)公共广播、电视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安全提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工作。

5.2.5应急响应等级调整

市防汛办可依据有关预报、预警信息,并结合台风暴雨影响时段和范围、水位变化、受灾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行动等级。

5.2.6紧急防汛期

当预报可能发生现有防汛设施不能抗御的自然灾害时,市防汛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5.3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5.3.1Ⅳ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级防汛部门和有关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2)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3)提醒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及时掌握预警信息,妥善处置易受风雨影响的室外物品;

(4)各防汛排水泵站加强值守,适时进行预排空;城镇排水单位量放水人员进岗到位,加强雨中路面巡视,及时抢排道路积水;移动泵车做好抢排准备;

(5)市容环卫清扫人员立即上岗,加强路边进水口垃圾清捞,确保排水畅通;

(6)低洼、易受淹地区做好排水防涝工作;

(7)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及时关闭各类挡潮闸门;

(8)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采取有效防御措施,必要时加固或拆除户外装置;

(9)电力和通信等部门、单位加强抢修力量的配备;

(10)绿化市容部门加强巡查,对风口、路口及易倒伏的行道树进行修剪、绑扎、加固等;

(11)路政部门检查加固高架、高速道路的各类指示标志,落实隧道、下立交等重点部位的防积水和紧急排水措施;

(12)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组织巡检,一旦受灾,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5.3.2Ⅲ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区、各部门启动相关预案,做好防汛防台各项准备;

(2)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及时播发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Ⅲ级应急响应防御提示的其他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3)提醒市民尽可能减少外出,户外活动注意安全避险;

(4)预降内河水位,防汛排水泵站转入暴雨模式运行;

(5)城镇排水单位量放水人员进岗到位,加强雨中路面巡视,及时抢排道路积水;移动泵车在各易积水点驻点值守,应急抢排;

(6)市容环卫清扫人员提前进行道路排水口垃圾清捞作业,并做好降雨过程中进水口保洁工作;

(7)消防部门加强备勤力量,做好紧急排水准备;

(8)加固户外装置,拆除不安全装置;对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暂停作业;

(9)暂停一线海塘外作业施工,做好危棚简屋、工地临房、海塘外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撤离准备;

(10)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等部门加强巡查,对风口、路口、新建绿地以及易倒伏的高大树木,广告(灯)牌、交通指示牌等进行修剪、绑扎、加固等;

(11)水运、航空等单位及时向媒体通报和发布航班调整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12)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及时组织巡检,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5.3.3Ⅱ级响应防御提示

(1)各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市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抓紧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滚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Ⅱ级应急响应防御提示的其他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3)提醒市民尽可能留在室内,关门、关窗、收物,防止高空坠物伤人,注意收听收看媒体发布的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一旦室内积水,立即切断电源,防止触电;

(4)城镇排水单位量放水人员坚守岗位,移动泵车做好全力抢排准备;

(5)市容环卫清扫人员提前上岗,确保路边进水口排水通畅;

(6)消防官兵全部上岗待命;

(7)建设工地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暂停施工,并落实相关措施,尤其对塔吊、脚手架等建设设施进行加固或拆除;

(8)一线海塘外各类作业人员和工地临房、危棚简屋内人员按预案撤离,转移至指定安全地带;

(9)所有在航、在港(码头)、在锚地等的船舶按规定进入防(抗)台风状态;

(10)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等部门及时处置对市民人身和交通安全等具有较大危害的树木、广告(灯)牌、交通指示牌等;

(11)水运、公路、铁路、航空等管理部门及时向媒体通报和发布客运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12)卫生计生部门落实医疗救护力量和设备;

(13)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迅速组织巡检,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5.3.4Ⅰ级响应防御提示

(1)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防汛防台提示和紧急通知,Ⅰ级应急响应防御提示的其他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等;

(2)市民根据防汛防台提示,进一步检查落实自我防范措施;

(3)中小学校(含高中、中专、职校、技校)、幼托园所和有关单位根据预案规定,实施停课或其他安全措施;

(4)除政府机关和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可根据预案自行决定是否停产、停工、停业;

(5)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全力组织排险,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5.4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5.4.1信息报送、处理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险情、灾情发生后,各区防汛指挥部、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市防汛指挥部值班室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向市防汛指挥部值班室书面报告。

市防汛办、市应急联动中心、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并在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较大防汛防台情况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对特大和重大防汛防台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各区防汛指挥部、相关单位、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5.4.2指挥和调度

(1)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照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需要市防汛指挥部组织处置的,由市防汛办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5.4.3人员转移和安置

对一线海塘外作业施工人员和工地临房、危房简屋内人员及进港避风的船民等,各区防汛指挥部和建设、房管、渔政等相关主管部门要制定周密的人员转移方案,落实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保证基本生活。教育、公安、卫生计生、边防等部门要全力协助。为保护人身安全,在紧急情况下遇有拒绝转移的人员,经劝说无效时可保护性强制撤离。

5.4.4抢险与救灾

(1)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或防汛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所在区防汛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事发地所在区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预案,根据事件具体情况,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事发地所在区防汛指挥部应当迅速调集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黄浦江、苏州河等市级河道堤防决口的堵复、水闸重大险情的抢护,应当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等实施。

(4)处置洪涝、台风等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当按照职能分工,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4.5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区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灾现场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当按照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当进行消毒和去污处理。

(3)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事发地所在区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监测,做好医学救援、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5.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洪涝、台风等灾害后,事发地的区防汛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区政府批准,协调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区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抢险。

5.5信息发布

5.5.1防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5.2汛情及防汛动态等,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灾害损失的,由市防汛指挥部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和发布。重大、特大灾情需经市政府新闻办审核后发布。

5.5.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统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6应急结束

5.6.1当洪涝、台风等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汛指挥部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5.6.2当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上海中心气象台、市防汛信息中心解除有关预警信号后,由市防汛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6.3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6.4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后期处置

发生洪涝、台风等灾害所在地的区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疾病预防控制、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灾后救助

6.1.1民政部门负责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等应急救助,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

6.1.2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在受灾地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1.3相关区政府及时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汛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当尽快修复。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当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当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照原标准恢复。

6.5保险与补偿

政府鼓励、扶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加防汛保险。

各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黄浦江、苏州河沿线各单位应当积极参加防汛墙综合保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升防汛墙安全管理效能。

受灾后救助工作依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6.6总结与评估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每年应当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汛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利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组织、指挥各通信运营机构对各级防汛机构的日常和应急通信提供保障工作。

7.1.2本市各通信运营机构应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

7.1.3市和区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1.4在紧急情况下,应当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必要时,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7.2抢险与救援保障

7.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所掌握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防汛工程设施,应当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方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当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汛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防汛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当满足抢险急需。

7.2.2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武警水电第二总队以及民兵是防汛抢险的重要力量。全市抢险队伍按照两个层次建立:

(1)区级抢险队伍

约350支队伍、5万多人,由各区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抢险。

(2)市级抢险队伍

①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组建以隧道公司、路桥集团、上煤一公司为主,落实100人的抢险队伍,并准备100吨汽车吊2台、其他吊车4台、挖掘机5台、运输车辆10台等抢险设备。

②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落实350人的抢险队伍,并准备300、130、70、50吨汽车吊各1台和200吨汽车吊2台;另储备黄砂5000吨。

③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和武警水电第二总队分别组织抢险突击兵力,负责抢险突击任务。

④水务、电力、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交通、医疗、化救、公安、消防等专业抢险队伍,根据市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负责相关专业抢险任务。

7.2.3专家技术保障

从本市防汛专家资源库中挑选水务(水利、排水、供水、水文)、气象、海洋、交通、通信、地质、绿化、医学、建筑等方面的相关专家,组成防汛抢险决策咨询专家组,负责提供各类抢险方案的技术支撑、决策指导、方案优化等工作。

7.3专业保障

7.3.1供电保障

市经济信息化委协调、市电力公司负责全市的供电保障,保证防汛抢险、抢排积水、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各主要发电厂落实二道防线包围措施,成立抢险队伍,出现险情立即进岗到位。汛期各电厂燃煤存放量保持在市电力部门核定的合理储存量之上和7天燃油存量;保证所有电厂都能正常发电、所有线路均能安全供电,重点是保证全市防汛泵站电源的安全供电;受台风、暴雨影响,一旦发生危及安全发供电的事故,各单位要配备足够的事故抢险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恢复供电。

7.3.2供水保障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市自来水、原水企业要落实两路电,并建立两道防线,第一道防线包括沿江防汛墙、闸门和厂部门口铁闸门,挡潮并防下水道倒灌;第二道防线主要是在厂区、水库、泵站内部搞小包围防止积水,确保车间安全生产。在发生灾害时,通过管网调度等应急手段,尽力保证供水。

7.3.3供气保障

市燃气管理部门要按预先制定的方案,督促相关企业建立三级抢险队,落实两路或三路电,各主要生产设备要设三道防线,能防水深1米;坚持厂与车间两级日夜值班,对突然断水、断电、停气等突发事件,尽力确保燃气供应。

7.3.4交通保障

(1)公交

市交通委应当安排应急备车300辆,并具体制定各项应急措施,最大限度维持公共交通正常运营。遇市区大面积积水或供电故障,电车停驶后由汽车代驶,规定车辆涉水深度,电车为23厘米,汽车为35厘米,超过规定且积水区域长达100米以上时,车辆暂停行驶。

(2)轨道交通

针对轨道交通目前地下、地面、高架立体式运营构架特点,市交通委督促申通集团等运营企业按照不同线路、不同设施、不同运营条件,制定应急预案。

(3)省际客运

因暴雨、台风等恶劣气候影响省际客运时,市交通委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在各长途客运汽车站点、水路客运站点内做好旅客宣传工作;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宣传;在各检查站点加强检查,严禁超载,确保行车安全。同时,在行业内抽调大型客车、货运车、吊车等车辆作为应急备车。

(4)机场

上海机场集团负责虹桥、浦东国际机场滞留旅客的服务和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各航空公司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在汛期要落实确保机场安全的措施,规定防汛防台的重点部位,包括浦东国际机场的海塘、出海泵闸和两场的排水泵站、供电与通信机房,候机楼周围,场内低洼部位,登机桥,以及广告牌、电线杆等。明确各单位专人负责,规定防汛防台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停止广告牌夜间供电,以保安全。

(5)其他

黄浦江越江大桥在灾害发生时应确保畅通。越江隧道以及人行地道必须落实防汛措施,防止雨水、潮水倒灌,并在确保不遭水淹的前提下尽量保持畅通。

当市区积水超过1米时,由驻沪部队等有关单位提供救生和抢运物资的车船。

7.3.5环卫保障

目前,本市城市生活垃圾主要采取填埋和焚烧处理,并依靠水路运输。在台风暴雨期间,一旦水上运输受阻,绿化市容部门适时启动集装垃圾陆运工作。

7.3.6生活保障

为确保特大灾害发生时人民正常的生活需要,市、区商务部门应当备足主副食品。一旦断水、断电、断煤气,需保证供应干粮。各区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备足必要的食品、副食品、燃料、饮用水等。

7.4治安与医疗保障

7.4.1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涝、台风等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防汛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组织防汛抢险现场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同时,采取措施确保运载指挥人员、抢险人员和物资器材的车辆快速通行。

7.4.2医疗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工作职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并做好相应的救援能力建设。

7.5物资与资金保障

7.5.1物资保障

市和区防汛指挥部及其组成部门、防汛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沿海、沿江、沿河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定额》的规定和各自的管理范围,落实市级、专业和区级三级防汛储备体系,储备足量的防汛抢险物资、器材。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防汛抢险储备物资及运输车辆均要明确专人负责,定点储存,严禁随意动用,随时听从市防汛指挥部的紧急调度。一旦防汛抢险储备物资有所耗用,各储存单位必须立即补足。

抢险用渣土及运输车辆,由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调度落实。

7.5.2资金保障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

(2)全市性防汛抢险应急处置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6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参与防汛的责任。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洪涝、台风等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工作。

(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洪涝、台风等灾害期间,应当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抗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当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8监督管理

8.1公众信息交流

(1)雨情、风情和水情预测预报信息由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及时向公众发布;雨情、风情、水情、工情、险情、等实时汛情信息和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实行统一管理,一般由市防汛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黄浦江发生超警戒水位并呈上涨趋势,全市发生暴雨积水,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时,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8.2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应当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质量。

(3)培训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8.3演练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防汛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市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

8.4奖惩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防汛指挥部联合表彰。

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上海市防汛条例》等有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附则

9.1名词定义

(1)防汛设施:包括河道堤防(含防汛墙、海塘)、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等引起的灾害的工程设施。

(2)紧急防汛期:本市将出现防汛设施不能抗御的自然灾害,或者防汛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由市防汛指挥部宣布本市进入紧急防汛期。

(3)防汛物资:指为防止或减轻洪水汛情灾害损失的物资。对于本市来说,是指防止或减轻因台风、暴雨、高潮、洪水侵袭而储备的针对性强的物资,包括抢险物资、救生器材、抢险机具和辅助抢险设备。比如草袋、编织袋、砂石料等是抢险物资,救生艇、冲锋舟、救生衣(圈)等是救生器材,挖掘机、打桩机、吊机、多功能抢险车等是抢险机具,照明灯具、对讲机等是辅助抢险设备。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管理

9.2.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防汛办负责解释。

9.2.2预案修订

市防汛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9.2.3预案报备

市防汛指挥部将本预案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

各区防汛指挥部和本市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配套的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并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报市防汛指挥部备案。

9.2.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防汛指挥部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

市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市级防汛工程建设项目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2.市交通委:检查、监督公路和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枢纽场站、公交站点、公共停车场(库)、港口、航道、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防汛安全和相关防范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公交、出租、轨道交通、港口水运等行业的防汛安全和相关措施的实施,协调配合铁路、航空相关部门做好其防汛工作;牵头并会同市公安局、市水务局落实下立交积水时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公路绿化树木的应急抢险;按照市防汛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相关交通运输企业优先运送撤离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设备、队伍;当受台风、暴雨等灾害影响,出现大量旅客滞留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交通运输企业调集运能,快速、安全疏散旅客。

3.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燃气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保证正常供应;检查、监督全市建设工地的防汛安全,必要时,发布在建工程停工和人员转移指令;组织全面排查玻璃幕墙安全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维护更新;依托本市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平台,会同市民防办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全市地下空间防汛防台工作;督促、指导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单位开展防汛防台工作;指导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影响使用安全的房屋登记造册,进行督修,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人员安全转移工作;负责全市居住类房屋的应急维修、空调室外机等房屋附加物的安全监管,落实住宅小区积水、地下车库受淹、绿化树木倒伏等抢险措施;做好竣工未移交住宅配套公共排水设施的应急运行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住宅市政配套项目施工工地防汛防台工作。

4.市经济信息化委:检查、监督全市工业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协助做好电力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督促电力企业加强日常巡查,落实抢险措施,消除故障隐患;落实防汛抢险物资的生产。

5.市商务委:检查、监督全市商贸服务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组织落实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6.市水务局(市海洋局):组织防汛墙、海塘、河道、水闸、泵站等防汛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修养护,确保工程设施在设计标准内充分发挥作用;会同市交通委、市公安局落实下立交积水时的应急抢排措施;督促排水作业单位在暴雨、台风预警信号发布后,进岗到位,及时打开积水路段的路中窨井盖,加快排水;负责河道、海塘保护范围内绿化树木的应急抢险;管理水文工作,做好水文监测和黄浦江风暴潮预报等工作;组织水毁设施的修复,做好除险加固工作;负责海洋环境和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及发布工作;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后,适当加密预报时段。

7.市农委:检查、监督市农业系统的防汛安全;及时掌握并向市防汛指挥部提供本市农业受灾情况,落实农业生产自救措施。

8.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向市政府、市防汛指挥部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信息;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后,适当加密预报时段;加强短历时、小尺度强对流天气的预测预报,及时做好极端天气内部通报工作;归口管理、统一发布本市天气实况、气象预报和台风、暴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做好气象灾害风险分析及预评估;负责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系统维护。

9.市教委:组织、协调全市教育系统防汛防台工作,督促落实防汛防台措施;在市防汛指挥部统一部署下,落实学校作为汛期紧急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点;落实气象红色预警发布后全市学校停课的组织、保障等相关工作;督促、指导教育系统开展防汛防台应急知识宣教。

10.市公安局:台风、暴雨影响期间,加强城市交通秩序的维护,确保抢险救灾车辆优先、快速通行;会同市交通委、市水务局落实下立交积水时的限行、封路等交通应急措施;加强维护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破坏防汛工程设施、偷盗防汛物资器材的犯罪行为。

11.上海警备区、武警上海市总队、武警水电第二总队:根据汛情实际需要,担负防汛抢险、堵口复堤、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抗风救灾等任务;执行重大防汛抗灾的突击任务,包括执行防灾爆破等重大任务。

12.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全市绿化市容(林业)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负责城市道路行道树及公园绿地内树木的应急抢险,协助处置居民区受灾树木;组织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对户外广告、景观灯光和店招店牌进行防汛防台安全检查,督促设置单位落实防汛责任;督促环卫作业单位在暴雨、台风预警信号发布后,加强道路清扫保洁,检查并清理路边进水口,突击清除垃圾等杂物。

13.市民防办:负责全市公用民防工程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落实全市非公用民防工程防汛防台工作。

14.市国资委:组织编制本系统防汛防台应急预案;检查、监督、指导所监管企业防汛防台工作。

15.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协调全市卫生计生系统的防汛防台工作,督促落实防汛防台工作;做好汛期相关的医学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6.市民政局:收集、掌握灾情信息,并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负责灾害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组织恢复重建;负责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募集)。

17.市财政局:安排市级公共防汛防台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等经费和资金;根据公共防汛抢险应急处置需要和《上海市财政应急保障应急预案》,紧急落实所需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汛防台经费和资金使用情况。

18.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指导防汛部门编制防汛专项规划;做好防汛工程规划审批和用地工作的指导,保障防汛安全。

19.市体育局:组织、协调市体育局系统防汛防台工作,督促落实防汛防台措施;指导承办单位做好灾害性天气下重大赛事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预案,协调、落实市属体育场馆作为汛期紧急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点。

20.市旅游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旅游饭店、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做好防汛防台工作,转发防汛预警、安全提示等应急信息;负责本系统的防汛防台日常管理工作。

21.上海海事局:组织和引导本市海域、长江上海段和黄浦江船舶防抗台风,必要时,组织实施管辖水域交通管制,防止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和水域环境污染的发生;对危及防汛设施安全的船舶依法管理和处置;在台风等预警信号发布后,维护辖区水上交通秩序,必要时对船舶采取疏散、撤离等管理措施,并组织对遇险船舶的搜救;根据风力等级,组织和引导船舶避风,确保水上安全;协调辖区应急力量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

22.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负责本系统内的防汛防台工作;组织协调机场、航空公司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疏导、转运和航班恢复等工作;组织协调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航空运输工作。

23.上海铁路局:协调组织开展上海境内铁路沿线、车站等防汛安全和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研究分析上海境内铁路防汛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要求,并监督实施。

24.市通信管理局:组织、指挥、协调本市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对防汛机构的日常和应急通信提供保障。

25.市安全监管局:协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汛期生产安全工作;结合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落实汛期安全措施。

26.市消防局:承担紧急情况下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积水区域突击排水工作和应急救援任务。

27.市公安边防总队:对进港避风船舶和船民进行治安管理,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实施沿海一线群众的撤离转移工作。

28.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中心城区防汛泵站的运行管理;确保汛期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的运输和处置;负责长江隧桥等部分高速公路和越江隧道内的积水处置;督促各排水企业及相关企业在防汛防台响应发布后,按照工作职责或市防汛办的指令,对排水泵站(闸)、污水干线系统进行运行调度,确保排水通畅;检查、监督市属供水企业的防汛安全和应急措施的实施,努力保障城市供水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29.市电力公司:负责上海地区电力输、配、售、服企业的防汛防台工作;保障本市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汛设施的安全供电;负责本市防汛抢险、抢排积水、救灾等方面的供(停)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停)电;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涉电应急抢险工作。

30.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市市级应急抢险队伍职责;承担本市大型应急抢险设备的保障任务;做好本单位的防汛防台工作。

31.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建设中的轨道交通项目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负责运营管理的轨道交通线路、车站等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

32.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做好虹桥、浦东国际机场范围内的防汛防台工作;协调各航空公司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加强航班信息服务,做好滞留机场旅客的安抚和秩序维护工作,协助各航空公司搞好旅客服务和安全保障。

33.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做好各业务板块,特别是洋山岛港区单元的防汛防台工作;落实各项防汛安全措施,确保作业施工人员和设备安全。

34.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管委会: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协助管理范围内相关单位履行防汛防台安全工作;负责本系统的防汛防台日常管理。

35.各区及街镇(乡):各区设立防汛指挥部,负责本级防汛防台工作。街镇(乡)设立防汛指挥机构或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的防汛防台工作。

36.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工作机构或明确职能部门,负责防汛工作。同时,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系统、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必要时,承担突击性防汛救灾任务,确保安全度过汛期。

永春县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山洪灾害是指山丘区由于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灾害。为有效防御山洪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杜绝群死群伤,制定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条例及规定。

1.3 编制原则

1.3.1 坚持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

1.3.2 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抢、救相结合;

1.3.3 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管理责任制、分部门责任制、技术人员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1.3.4 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春县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乡镇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及预案的编制。

1.5 预案编制和审批

1.5.1 县防汛指挥部负责编制县级预案,并组织辖区内各乡(镇)政府编制乡(镇)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1.5.2 县级预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乡(镇)级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防汛指挥部备案。

1.5.3 预案有效期为五年,每隔五年修订一次。

2 基本情况

2.1 自然情况

2.1.1永春县地处福建省中南部,戴云山东南侧,是晋江东西溪发源地的一个内陆山区县,地处东经117°41′55″--118°31′9″,北纬25°13′15″--25°33′45″之间,东接仙游,西连漳平,北与大田、德化交界,南和南安、安溪为邻。全境东西长84.7km,南北宽37.2km,全县总面积1468km2,地形呈长条状,东西偏北走向。

永春县位于晋江东、西溪上游,也是晋江东、西溪的分水岭。境内主要溪流有四条,即晋江西溪上游的一都溪和坑仔口溪;晋江东溪上游的桃溪和湖洋溪。

2.1.2永春县气候条件优越,由于处在两个过渡性气候带上,虽为内陆,但却明显属海洋性季风气候。在县境中部,以蓬壶镇的马跳为界,把全县分隔成为两个气候悬殊的地区,东区属“南亚热带”,西区属“中亚热带”,千米以上高山地区属“北亚”气候。一年四季分明,湿润多雨,夏长不酷热,冬短无严寒,日照充足。年平均气温17.7~20.4℃之间,极端最高气温39℃,极端最低气温-7℃,全县平均初终霜期数在44~93天之间。多年平均日照时数1886小时,年积温在6600~7000℃。多年平均风速1.9m/s,最大风速24m/s,风向偏北。

全县多年平均降雨量在1600~2100mm之间,年降水变差系数为0.15,年降水分布不均,雪山南麓,吾峰和苏坑一带降雨偏多,其他地区相差不多,在1600~1800mm之间。年内降雨变化及相对变率为:雨季(3~6月)各地平均降雨量在750~1000mm之间,占全年总降雨量的47~49%,相对变率较小,在10~15%之间;台风季(7~9月)降雨受台风影响较大,多台风影响年雨量较多,反之则少,该季平均降雨量550~700mm,占全年降雨量的37%,相对变率较大,均达25%以上;干季(10~2月)因受大陆单一冷气团控制,多晴冷天气,雨日少,雨量不大,平均降雨量200~300mm,占全年降雨量16%以下,相对变率除西部山区外,均大于30%。

全县多年平均年径流深971mm,径流变差系数CV在0.26~0.27,最大径流深1980.2mm,最小年径流深462.6mm。多年平均水面蒸发量为950~1000mm,陆地蒸发量为650mm。

2.1.3 全县区域内地貌以中、低山为主体,属戴云山体系南伸支脉,主要山峰有天马山、天湖山、大白岩、五台山、百子尖、雪山等,海拔800m以上的中山约占土地面积的54%,海拔在500~800m的低山约占30%,海拔500m以下的丘陵占10%,盆地占6%,主要分布在桃溪、湖洋溪以及其他溪流两侧。以海拔1366m的雪山为群峰之完,东关桥外海拔83m为最低之处。境内中低山、陡坡、山沟、垄谷交错分布,溪谷地带散布有串珠状小盆地,以城关盆地为最大,其次还有蓬壶、达埔、湖洋、岵山等,这些盆谷阶地是本县主要的农业耕作区,桃溪、湖洋溪两侧是主要的农业区和茶果区。

地质构造较为复杂,存在着华厦系、新华厦系纬向构造和北西向构造体系。岩性以花岗岩、凝灰岩、流纹岩、砂砾岩、石灰岩为主。

2.2 经济社会情况

2.2.1全县行政区分为18个镇、4个乡,共有27个社区、209个行政村。全县总人口55.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0.64万人,占总人口的72.7%。

2.2.2 永春县现为泉州市管辖的山区县,全县总耕地面积28.88万亩,人均耕地0.517亩。全县农作物总播种面积48.7979万亩,其中粮食作物播种面积34.6079万亩。

2009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197.57亿元,其中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75.74亿元,农业总产值21.83亿元。全县全年财政总收入8.14亿元,全县农民人均年纯收入7215元。国民生产总值155.97亿元。

2.2.3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预测:根据永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永春县工农业总产值按9%的速度发展,到2010年达到189.7478亿元,工业总产值按10%的速度发展,2010年达到167.1145亿元。

2.3山洪灾害成因

2.3.1 永春县山洪灾害主要是由台风带来的大风和暴雨造成,台风一般出现在7月至9月,永春县属全省暴雨中心之一。

2.3.2各类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

山洪灾害发生的主要因素有三个方面:

(1)地质地貌因素。山洪灾害易发地区的地形往往山高、坡陡、谷深,切割深度大,侵蚀沟谷发育,其地质大部分是渗透强度不大的土壤,如泥质岩、板页岩发育而成的抗蚀性较弱的土壤,遇水易软化、易崩解,极有利于强降雨后地表径流迅速汇集,一遇到较强的地表径流冲击时,从而形成山洪灾害。

(2)气象水文因素。山丘区不稳定的气候系统,往往造成持续或集中的高强度降雨。据统计,发生山洪灾害主要是由于受灾地区前期降雨持续偏多,使土壤水分饱和,地表松动,遇局地短时强降雨后,降雨迅速汇集成地表径流而引发溪沟水位暴涨、泥石流、崩塌、山体滑坡。从整体发生、发展的物理过程可知,发生山洪灾害主要还是持续的降雨和短时强降雨而引发的。

(3)人类活动因素。山丘地区过度开发土地,或者陡坡开荒,或工程建设对山体造成破坏,改变地形、地貌、破坏天然植被,乱砍滥伐森林,失去水源涵养作用,均易发生山洪。

山洪灾害的主要特点是:

①季节性强,频率高。山洪灾害主要集中在汛期,尤其主汛期更是山洪灾害的多发期。

②区域性明显,易发性强。山洪主要发生在山区,特别是位于暴雨中心的地区,暴雨时极易形成具有冲击力的地表径流,导致山洪暴发,形成山洪灾害。

③来势迅猛,成灾快。山丘区因山高坡陡,溪河密集,降雨迅速转化为径流,且汇流快、流速快、降雨后几小时即成灾受损,防不胜防。

④破坏性强,危害严重。山洪灾害发生时往往伴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并造成河流改道、公路中断、耕地冲淹、房屋倒塌、人畜伤亡等,因此危害性、破坏性很大。

2.4 山洪灾害防御现状

2.4.1 防灾非工程措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1)群众防灾、避险意识淡薄。大部分群众对山洪的危害性还认识不清,不够重视,汛期降雨期间没有警惕性,对房前屋后的山体也不定期检查,对汛期期间的天气也不关心等,各种情况不一。

(2)监测通信及预警系统。2009年《永春县防台防汛风应急预案》就防灾知识宣传、监测通信及预警系统、救灾措施、搬迁避让、防灾管理等作了具体要求,在大部分乡镇建立了雨量自动测报站及预警系统,健全和完善了县、乡(镇)、村、组四级互动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现已构建成一个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2.4.2 防灾工程措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由于资金投入难于满足实际需要,影响了山洪沟、泥石流沟、滑坡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工作的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措施主要以坡改梯为主。

3 组织机构

3.1 县防御山洪灾害指挥部

县防御山洪灾害指挥部与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合为一套班子,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县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县人武部负责人、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任副指挥,成员由县发改局、水利局、气象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卫生局、农业局、供电局、电信局、旅游局、监察局、武警中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县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根据需要抽调相关部门和人员成立水情雨情测报组、专家调度组、应急抢险组、医疗卫生组、安全保卫组、新闻宣传组、督查组等开展相应工作。

3.2 乡(镇)防御山洪灾害指挥部

在有山洪灾害防御任务的乡(镇)设立防御山洪灾害指挥部,与乡(镇)防汛指挥部合为一套班子,乡(镇)主管领导任指挥,其成员为相关部门负责人。指挥部内设监测、信息、转移、调度、保障等工作小组和2~3个应急抢险队(每队不少于10人)。每个乡(镇)都要落实负责雨量、水位、工程险情、泥石流、滑坡监测人员,并做好信息收集、记录和汇报工作。

3.3村(居)防御山洪灾害工作组

行政村(居)成立以村(居)支部书记为指导员,主任为组长,所有村干部为组员的防御山洪灾害工作组。工作组下设巡查信息、转移、抢险、保障等分队。同时,各村(居)成立以基干民兵为主体的1~2个应急抢险队(每队不少于10人)。每个村(居)都要确定一名信号发送员,并造花名册报送乡(镇)、县防汛办备查。

4 职责和分工

4.1行政首长职责

防御山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制订本地区防御山洪的规章、政策和制度。组织做好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防御山洪的意识。

(2)根据流域总体规划,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的力量,广泛筹集资金,加快本辖区防洪工程建设,不断提高抗御山洪灾害的能力。负责督促本地区重大清障项目的完成。

(3)负责组建本辖区常设防御山洪办事机构,协调解决防御山洪经费和物资等问题,确保防御山洪工作顺利开展。

(4)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本辖区防御山洪和台风灾害各项预案,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5)根据本地汛情,及时做出防御山洪工作部署,组织指挥当地群众参加抗洪抢险,坚决贯彻执行上级防洪调度命令。

(6)洪水灾害发生后,要立即组织各方面力量迅速开展救灾工作,安排好群众生活,尽快恢复生产,保持社会稳定。

(7)各级行政首长对本辖区的防御山洪工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安全度汛,防止发生重大灾害。

4.2县防御山洪灾害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全县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防御山洪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防汛指挥部的指示、命令、统一指挥本辖区内的防御山洪工作。

(2)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部署年度防御山洪工作任务。明确各部门的防洪职责,落实防洪任务。协调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的工作配合,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防御山洪准备工作的思想、组织、物资、技术“四落实”。

(3)遇大暴雨、大洪水、台风等较大灾害时,及时掌握情况,研究对策,指挥协调防御山洪抢险工作,努力减少灾害损失。灾后要组织各方面力量迅速开展生产自救,修复水毁工程。

(4)督促和帮助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规划、流域防御洪水方案,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订本辖区的防御洪水方案。

(5)按水利工程的分级管理原则,组织落实每项工程的防汛负责人和技术责任人。

(6)建立健全防御山洪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落实人员编制,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解决日常经费,常年开展工作。

(7)建设和完善防御山洪指挥自动化系统,不断提高决策指挥水平,逐步实现防御山洪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

4.3县防御山洪灾害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御山洪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执行同级防御山洪灾害指挥部和上级防汛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2)掌握汛情、灾情,必要时发布洪水、台风预报、警报和汛情公报,编写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3)负责协调、检查、督促辖区内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防御山洪灾害工作。

(4)组织制订防御山洪方案,检查、督促各项防汛抗洪和救灾措施的落实工作。

(5)协助组织防洪抢险队伍,组织防洪信息系统建设;督促、检查和落实有关防洪物资的储备。

(6)组织防御山洪准备工作检查,督促、检查、落实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措施。

(7)组织开展防御山洪灾害宣传,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水毁工程修复和清障工作。

(8)完成防御山洪灾害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4县防御山洪灾害应急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4.4.1水情雨情测报组

县气象台牵头,县防汛办、县水文站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暴雨、洪水、台风等灾害性天气气象、水文的预测预报。

4.4.2专家调度组

县水利局牵头,县气象台、县国土局、县交通局、县规划建设局、县供电局、县电信局等有关单位的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汛情、工情进行防洪安全分析;负责工程险情和地质灾害的预测预报;负责制定水利工程防洪调度方案;根据灾情、险情提出防御、抢险对策措施。

4.4.3应急抢险组

县防汛指挥部牵头,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公安局、县水利局、

县交通局、县规划建设局、县供电局、县电信局、县广播电视台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各类险工险段的抢险救灾;负责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调用;负责抢险物资、设备的调用;负责山洪灾害人员、物资的转移、撤离工作;负责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县委、县政府、县防御山洪灾害指挥部和重要防汛部门的供电、通讯保障;及时组织修复水毁工程。

4.4.4查灾核灾组

县民政局、县水利局牵头,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交通局、县经贸局、县供电局、县广播电视台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了解、收集山洪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派员到灾区实地查灾核灾,汇总、核实、上报灾情数据。灾害结束后,邀请专家共同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县防御山洪灾害指挥部,经县防御山洪灾害指挥部统一后上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4.4.5基本生活保障组

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经贸局、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政府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等工作。

4.4.6设施恢复和生产自救组

县发改局牵头,县经贸局、县水利局、县规划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国土局、县教育局、县供电局、县电信局、县广播电视台和县武警中队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学校校舍和城乡供水等设施,以及城乡房屋抢险排险工作;指导

灾区做好农作物救灾种子调配、供应及损毁农田的修复工作,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和工农业生产。

4.4.7应急资金保障组

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人行永春县支行、县信用联社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救灾应急资金的落实和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工作,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

4.4.8医疗卫生组

县卫生局牵头,县农业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和除害灭病工作,预防或控制传染病疫情;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4.4.9安全保卫组

县公安局牵头,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救群众生命财产,指导、督促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在灾区实施交通管制或军事管制,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抗灾、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

4.4.10接收捐赠组

县民政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经贸局、县外侨办、县台办、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灾情需要,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安排工作。外事、经贸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涉外、涉台救灾捐赠接收工作。

4.4.11新闻宣传组

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办、政府办、县广电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等有关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报道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抗洪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编辑洪灾和抗洪录像专辑;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回答国内外有关灾情的询问和接受记者采访。灾情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执行。

4.4.12督导组

县纪委(监察局)牵头,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及时到岗、全力抗洪抢险、严格执行防御山洪灾害指挥部的命令和决定等情况;负责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行抗洪抢险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预案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4.5县防御山洪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山洪灾害防灾预案。主要职责:

4.5.1县人武部

负责组织指挥预备役部队、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和救灾。做好驻永部

队参加抗洪抢险和救灾的协调工作;办理县防汛指挥部请求派出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事宜;协调、落实重大防汛措施,协助组织有关保障工作。

4.5.2县水利局

承担县防御山洪灾害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御山洪日常工作;负责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重要江河和水工程的防洪调度,及时提供雨情、水情、灾情和水文预报;组织指导抗洪抢险工作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4.5.3县发展和改革局

组织、协调灾后重建中的基础设施恢复;负责重大项目与防洪规划协调管理,努力提高防洪投入总体水平。

4.5.4县气象局

负责暴雨、热带风暴、台风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短期气象预报、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提供防御山洪有关气象资料,并参加防御山洪灾害会商。

4.5.5县民政局

组织、协调全县洪水灾害的救助和救济工作,负责救灾捐赠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洪水灾情信息;指导灾区各级政府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5.6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测预报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及时向县防汛指挥部提供山地灾害易发地区分布情况。

4.5.7县规划建设局

负责城乡公用基础设施、城市房屋和建筑工地的防洪安全救灾工作;指导沿河和集镇农民建房中的防洪工作;提供城乡洪水灾害损失情况。

4.5.8县交通局

负责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及时抢修水毁交通设施;做好洪水期内江河航运管理,依法实施内陆水上交通管制;优先运送防洪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提供交通系统洪水灾害损失情况。

4.5.9县农业局

负责农业防洪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负责抗灾种子储备和应急调用安排;做好抗灾救灾柴油的安排;参加灾情调查和核灾,提供农业洪水灾害损失情况。

4.5.10县财政局

负责防洪资金管理,及时筹集和下达防洪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4.5.11县公安局

负责维护防御山洪灾害交通、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防洪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盗窃、抢劫防洪物资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犯罪行为,做好防洪的治安和保卫工作。

4.5.12县供电公司

负责抗洪抢险的电力供应;负责所属各变电所、电站的防洪工作;在汛期配合督促水库电站严格执行控制运行计划,服从县防汛指挥部调度;及时抢修水毁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提供电力系统洪水灾害损失情况。

4.5.13县电信局、移动通信永春分公司

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防洪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在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防洪指挥联络畅通;提供通信系统洪水灾害损失情况。

4.5.14县林业局

负责做好林区防洪工作和汛期漂木管理工作;协调防洪木材的供应。

4.5.15县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各宣传、新闻单位对防洪救灾的宣传报道。

4.5.16县广电局

根据县防御山洪灾害指挥部和县气象局提供的汛情和气象资料,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汛情信息,做好防洪工作的宣传报道。

4.5.17县广播电视台

负责防洪信息的及时发布,做好防洪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编辑洪灾和抗洪录像;提供广电系统洪水灾害损失情况。

4.5.18县卫生局

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实施救灾防病预案,预防疾病流行。

4.5.19县教育局

负责组织学校校舍防洪安全检查,制订安全措施,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4.5.20县经贸局

负责协调工业企业防洪工作;负责协调防洪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提供工业企业洪水灾害损失情况。

4.5.21县旅游局

负责组织旅游景区的防洪安全检查,制订安全措施,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4.5.22县监察局

负责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及时到岗,组织抗洪抢险所履行的职责、工作效能及执行县防御山洪灾害指挥部的命令和决定等情况,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行政责任。

4.5.23县武警中队

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实施抗洪抢险和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4.5.24中保公司永春县支公司

负责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居民的受灾损失理赔工作;在洪水来临之前,督促投保单位和居民做好各类财产的防灾工作,并积极开展防洪保险。

4.6乡(镇)防御山洪灾害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县防御山洪灾害防御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1)制定和完善全乡(镇)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及预案培训演练,负责山洪灾害防御避灾躲灾有关的责任落实、队伍组建、物资准备、预警建设等各项工作。

(2)掌握全乡(镇)山洪险情动态,收集各地雨情、水情、灾情等资料数据,及时上报发布预警信息。

(3)督促各村定期进行水库、山围塘、堤防等险工险段、山体开裂滑坡等隐患的监测巡查。

(4)动员和组织群众安全转移与避险、抢险,落实安置灾民及做好恢复生产,稳定社会工作。

(5)认真执行上级的命令,积极组织山洪防御工程与非工程的建设等工作。

4.7乡(镇)防御山洪灾害指挥部正副指挥职责

4.7.1指挥职责:负责全乡(镇)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检查督促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及各级职责的落实,并根据山洪预警汛情的需要,有指挥调度、发布命令,签发调集抢险物资器材和全乡(镇)总动员等指挥权。

4.7.2副指挥职责:负责山洪灾害危险区、警戒区的监测和洪灾抢险,随时掌握雨情、水情、灾情、险情动态;落实指挥发布的防御抢险等命令,指挥群众安全转移、避灾躲灾;负责灾前灾后各种应急抢险、工程设施修复等工作。

4.8乡(镇)防御山洪灾害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

4.8.1监测组:负责组织检查本乡(镇)区域内山洪重点防范区的山体开裂、滑坡点、泥石流和危险区、洪泛区水位的位移、监视、监测工作。

在每个村(居)确定专人定时、定点观测监视,及时提供有关情况、数据与信息,如遇紧急情况可直接报告县防汛指挥部。

4.8.2信息组:负责对县防汛指挥部、气象、水文、国土等部门汛前各种信息的收集与传递。掌握本乡(镇)各村组巡查信息员反馈的山体开裂、滑坡、溃坝、决堤等灾害迹象,暴雨洪水预警、预报和险情、灾情动态,及时为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8.3调度组:按照山洪防御预案和人、财、物总体情况,负责做好抗洪抢险人、财、物的调度工作,确保抗灾工作迅速、有效和有条不紊地进行。

4.8.4转移组:按照县、乡(镇)防指的命令及预报通知,组织群众按预定的安全转移路线,一个不漏地动员到户到人。必要时可强制其转移。同时确保转移途中和安置后的人员安全,并负责转移后群众、财产的清点和保护。

4.8.5应急抢险组:由乡(镇)政府组织成立一支以基干民兵为主,国土、水利等相关部门参与的40人的抢险队。在工程出险等紧急情况下,各抢险队员带齐电筒、雨衣等工具,听从命令、全部上阵,进行有序地抢险工作。

4.8.6保障组:按照县、乡(镇)防指的命令及预报通知,各保障队员带齐电筒、雨衣与工具。听从命令、全部上阵,负责保障抢险物资、设备供应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鉴于上述各应急组人员每年可能有变动,规定每年4月上旬前将新的应急抢险队伍组建好,并登记造册。4月中旬由各乡(镇)政府组织进行一次实地集训演练。此后,各应急组队员在紧急抢险时一切听从指挥部调遣,奋勇投入抢险地点进行抢险工作。

5 监测通信及预警

5.1 山洪灾害雨、水情临界值确定

5.1.1 参照历史山洪灾害发生时的降雨情况,根据各地的暴雨特性、地形地质条件等,确定本地区可能发生山洪灾害的临界雨量值;

预警标准及降雨量划分表

警报等级 1小时以内 3小时以内 24小时以内 警报标志

三级警报 ≥20mm ≥50mm ≥100mm 橙色

二级警报 ≥30mm ≥80mm ≥150mm 黄色

一级警报 ≥50mm ≥100mm ≥200mm 红色

5.1.2 根据历史山洪灾害发生时溪河水位变化情况,确定本地区可能发生山洪灾害的溪河水位值及变化情况;有的河流可将上游水情变化作为判断是否对下游造成山洪灾害的主要依据。

5.2 实时监测

5.2.1 监测内容:辖区内降雨、水位、泥石流和滑坡等信息。

5.2.2 监测要求:有目的、有步骤、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测,群测群防为主,专业监测为辅。

5.2.3 监测系统的设立:摸清监测系统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在现有监测站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布设测站,拟定监测方式以及信息采集传输方式等。

5.3 通信

5.3.1 选取适宜的通信方式。常用的通信方式有电视、广播、电话、传真、Internet网络、短信、数字式调幅无线电指挥系统、专用警报系统、锣鼓号等。

5.3.2 建设与通信方式相适应的山洪灾害监测信息、警报等的传输和信息反馈通信网。

5.3.3 建立县级管理部门山洪灾害各类数据汇集及信息共享平台。

5.4 预报预警

5.4.1预报内容:气象预报、溪河洪水预报、泥石流和滑坡预报。

5.4.2预警内容:降雨是否达到临界雨量值、可能出现大的暴雨等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山洪水雨情监测和预报信息;可能发生泥石流或滑坡的监测和预报信息等。

5.4.3预警启用时机:(1)当接到暴雨天气预报,相关行政责任人应引起重视。当预报或发生的降雨接近或将超过临界雨量值时,应发布暴雨预警信息;(2)当上游水位急剧上涨,将对下游造成山洪灾害,应立即向下游发布预警信息;(3)当出现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征兆时,应发布泥石流、滑坡灾害预警信息。

5.4.4 预警程序:各地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预警程序和启用条件。(1)在一般情况下,可参照县→乡(镇)→村→组→户的次序进行预警。(2)如遇紧急情况(滑坡、水库山围塘溃坝等)村可直接报告县防汛办和乡(镇)防御指挥所,在最短时间内完成预警工作。

图1 一般情况预警程序示意图

5.4.5 预警的发布:根据调查、监测、分析,按临界雨量、水位、山洪灾害征兆等,及时发布警报。

5.4.6预警方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置预警信号(如语音电话、手机短信等)、报警信号(如信号弹、报警器等);按照发生山洪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因地制宜地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信号所对应的预警方式。

图2 紧急情况预警程序示意图

5.4.7 预警信息处理办法

县防汛办:

(1)县防汛办在收到降雨信息后,按照预警标准的规定及预警发布办法及时处理。

(2)在出现一级预警时,县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县领导应及时掌握乡村降雨及水情情况,有必要时应深入到各责任区。

(3)在出现与乡村通信中断后,县防汛办必须立即通知县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县主要领导,并要求有关技术人员深入各有关村。

乡(镇)防汛办:

(1)在收到县防汛办的信息后,处理办法:

三级预警:将信息通知至乡(镇)防指全体成员和村防御工作组,乡(镇)防指副指挥上岗指挥;乡(镇)防指监测组、信息组投入工作,其他各应急组集结待命。

二级预警:将信息通知至乡(镇)防指全体成员和村防御工作组,乡(镇)防指指挥长上岗指挥;乡(镇)防指加强值班,监测组、信息组密切掌握情况,其他各应急组进入村组,做好人员转移等一切准备工作。

一级预警:将信息通知到村、组、农户,启动预案;各责任人到岗到位,深入到各村组,做好群众转移安置,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2)与县信息中断后,处理办法:

乡(镇)根据当地的降雨情况,自行启动预案,并设法从想邻乡村与县防汛指挥部取得联系。

(3)与村组信息中断后,处理办法:

各责任人直接下到村组,组织指挥躲灾、避灾、救灾。

村防御工作组:

(1)在收到县、乡(镇)防汛办信息后,处理办法:

三级预警:将信息及时通知至村主要干部。村防御工作组指导员、组长及各成员上岗指挥;巡查信息员密切注意天气变化,加强巡查和信息联系;其他各应急队人员进岗待命。

二级预警:将信息及时通知到所有村干部、各应急队和危险区、警戒区内各农户,巡查信息队加大巡查密度和信息联系,做好人员转移等各项准备工作。

一级预警:将信息及时通知到所有村干部、各应急队和危险区、警戒区内各农户,启动预案;各责任人到岗到位,各应急队投入抢险救灾,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⑵与县、乡信息中断后,处理办法:

根据降雨情况通知到所有村干部和各应急队、农户,各村自动启动预案;各责任人到岗到位,各应急队投入抢险救灾,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6 转移安置

6.1 转移安置

6.1.1 确定需要转移的人员。

6.1.2 转移遵循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弱病残人员后一般人员的原则。转移责任人有权对不服从转移命令的人员采取强制转移措施。

6.1.3转移安置路线的确定遵循就近、安全的原则。汛前拟定好转移路线,汛期必须经常检查转移路线是否出现异常,如有异常应及时修补或改变线路。转移路线宜避开跨河、跨溪或易滑坡等地带。根据拟定的转移安置路线绘制人员转移安置路线图,并填写群众转移安置计划表。

6.1.4因地制宜地采取集中、分散和搭棚等安置方式。

6.2 转移安置纪律

转移工作采取县、乡(镇)、村、组干部层层包干负责的办法实施,统一指挥、统一转移、安全第一。

对于特殊人群的转移安置必须采取专项措施,并派专人负责。

7 抢险救灾

7.1 抢险救灾准备

7.1.1 普及山洪灾害防御的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意识;

7.1.2 建立抢险救灾工作机制,确定救灾方案。主要包括人员组织、物资调拨、车辆调配和救护等;

7.1.3 抢险救灾物资的准备包括救助装备准备、资金准备、物资准备等。

7.2 抢险、救灾

7.2.1一旦发生险情,在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部门报告的同时,应急抢险队投入抢险救灾,确保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尽量减少财产损失。紧急情况下可以强制征用和调配车辆、设备、物资等。

7.2.2 对可能造成新的危害的山体、建筑物等要安排专人监测、防御。

7.2.3 发生灾情,要首先把被困人员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

7.2.4 如有人畜伤亡,及时抢救受伤人员,清理、妥善处置人畜遗体。

7.2.5 对紧急转移的人员作好临时安置,发放粮食、衣物,对灾区作好卫生防疫工作。

7.2.6 迅速组织力量抢修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

8 保障措施

8.1 汛前检查

汛前,县、乡(镇)对所辖区域进行全面普查,发现问题登记造册,及时处理,同时对可能引发山洪灾害的工程、区域等安排专人负责防守。

8.2宣传教育及演练

8.2.1 对本预案内的主要内容,要利用会议、广播、电视、墙报、标语等多种形式,向辖区内每一个居民宣传到位。

8.2.2 组织居民熟悉转移路线及安置方案。

8.2.3 必要时组织区域内人员开展实战演练。

8.3 防汛纪律

在汛期和在山洪灾害防御工作中,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8.3.1各级政府、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通讯畅通。

8.3.2暴雨天气,各级防汛办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及驻村干部未经批准,不得离岗外出。

8.3.3各乡(镇)编制落实水库防汛预案和山洪灾害防御预案。

8.3.4严格执行病险水库山围塘控制蓄水,一天一巡坝,大雨暴雨天气24小时巡坝制度。

8.3.5暴雨天气,山洪灾害重点防范区居民做到日不入户,夜不入睡。

8.3.6山洪灾害重点防范区乡(镇)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水库山围塘防汛和山洪灾害避灾演练。

8.3.7山洪灾害防御常识宣传做到进村、入户、到人。

8.3.8对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失职、渎职、脱岗离岗、不听指挥的,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8.4防汛值班制度

8.4.1汛期(4月1日至10月31日),各级政府、各部门实行昼夜值班,值班室24小时不离人。

8.4.2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忠于职守,熟悉业务,及时处理日常事务。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汛情紧急时,主要领导要亲自值班。

8.4.3积极主动抓好情况搜集和整理,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全方位掌握情况。

8.4.4重要情况及时逐级报告,做到不延时、不误报、不漏报,并随时落实和登记处理结果。

8.4.5凡国家防总、省、市、县委,省、市、县政府,省、市、县防指领导的指示及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各级防办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报和下达,不得推诿和拖延。

8.4.6按要求认真完成好各项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8.5落实责任制

8.5.1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

汛前,乡(镇)指挥部组织召开由乡(镇)领导、机关包村干部、行政村(居)党政一把手、重点部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参加的防汛动员大会,传达落实县防指有关会议精神,部署具体防汛工作。乡(镇)对村(居)、村(居)对重点户签订责任书。

8.5.2“四包、七落实”岗位责任制

(1)“四包”: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居)、村(居)干部包户、党员包群众。

县领导包镇乡(镇) 汛前,明确一名县领导负责所联系乡(镇)的防汛工作;当出现险情时,包乡(镇)领导赶赴现场指挥。

镇乡(镇)领导包村(居) 汛前,每个村(居)落实一名镇乡(镇)领导和一名干部具体负责该村(居)的防汛工作。

村(居)干部包户、党员包群众 每个险村(居)至少落实一名村(居)干部负责防汛避险工作;老、幼、病、残、呆傻、孤寡等特殊群体,每人每户都落实一名党员具体负责转移工作。

(2)“七落实”:落实避险信号、转移路线、避险地点、避雨棚(场所)、抢险队伍、提前转移人员、报警人员。

汛前,每个村(居)、每一户由谁负责,转移到哪儿,怎么走,什么信号、由谁发布都一一明确,落实到人。遇有情况,确保群众安全有序转移。

乡(镇)村(居)均设有永久、半永久、临时性避雨棚(场所)和移动帐逢;乡(镇)、村(居)及民户签订接洽协议,要求在遇有大到暴雨天气或连续降雨时,接待避险群众。

为重点泥石流易发村(居)配备手摇报警器。对没有广播的行政村(居)配备预警设备(无线调频发射机等)。重点行政村(居)基本落实避险预警设备。

对无法联系的自然村要求所在乡(镇)安排1~2名机关干部具体负责该村(居)的防汛工作。

9 附则

9.1本预案与上级防洪预案、指令有抵触者,按上级防指指令及预案执行。

9.2本县所辖区域内防汛抢险工作有县防指明确指令者,按指令执行,无指令按本案执行;执行单位如有不同意见者,可向县防指报告,在无防指变更意见时,须继续执行本预案。

9.3由于人员和联系方式的不断变化,本预案的人员和联系方式可参照《永春县防台抗洪抢险救灾应急预案》执行。

9.4本预案有效期为5年,每隔5年修订一次,情况有较大变化时将及时修订。

9.5本预案由县防汛指挥部负责解释。

9.6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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