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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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享受养老保险权利和承担养老保险义务的当事人。养老保险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一般由养老保险法律直接规定。根据养老保险法主体权利、义务、责任的不同,其可分为养老保险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监管人。

一、养老保险的保险人

养老保险的保险人即养老保险的提供者、管理者或经营者。在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保险人一般是国家授权或者委托的机构,其职责是依据养老保险法律规范具体负责养老保险的受理、养老保险费的计收、养老保险金的给付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等日常工作。世界各国养老保险的保险人,主要有三种:一是在公共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家,保险人是国家授权或者委托的机构,如中国、日本、加拿大、美国和瑞士等;二是由政府监督下的自治机构作为养老保险人,如新加坡、德国、瑞典等;三是由私营基金公司作为养老保险人,代表国家是智利、法国等。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充当保险人的模式。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事业性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养老保险工作。

二、养老保险的投保人

养老保险的投保人即养老保险的申报、登记和缴费人。在实行非缴费型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中,没有投保人,只有纳税人。其余各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均有投保人,包括雇主、雇员、个体劳动者和其他自愿缴费人。从各国养老保险制度实践来看,养老保险的投保人有以下四种组合方式:一是由雇主、雇员和国家三方共同投保负担的方式,如英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国家,这种方式最普遍;二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投保分担的方式,如法国、荷兰、葡萄牙、新加坡等;三是由雇主和国家投保分担的方式,如瑞典2000年以前就采取这种方式;四是完全由雇员个人投保的方式,如智利。

在我国,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我国养老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和国家。

三、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

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即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具备法定条件参加具体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人。从一般意义上说,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应是全体劳动者,但是,因受到各国经济社会结构的制约,各国养老保险人的覆盖范围都经历了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此外,由于各国养老保险的模式不同,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的范围也有较大的差异。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养老保险人包括: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而广大农民,限于目前城乡二元经济和社会结构的现实,还难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由正在试点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来覆盖。

四、养老保险的受益人

养老保险的受益人即被保险人和他们的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可能是遗属抚恤金的受益人,或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产的继承人。各国法律对受益人的规定显示了不同国家养老保险制度适用范围的延伸。

在我国,《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该《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职工对个人养老账户资产享有被继承权。

五、养老保险的监管人

养老保险的监管人即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人,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行为和结果负有监督责任的人。根据各国养老保险法律的规定,养老保险的监管人可以是政府、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机构,也可以是专设机构(如审计部门),也可以是由雇主、雇员(工会)两方或者雇主、雇员(工会)和政府三方构成的委员会。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的监管人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此外,财政、审计部门也承担着养老保险的相关监督职责。另外,相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还要求,养老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代表,个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精算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实施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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