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驻华机构经常项目项下的哪些项目可开立外汇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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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3)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4)经交通部、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 运输业务的船运公司、船代公司、货代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

  (5)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6)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

  (7)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

  (8)有进出口 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其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

  (9)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10)境内机构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下外汇;

  (11)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

  (12)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

  (13)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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