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金融机构如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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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1)对于逾期未履行申报或申报信息传送义务的, 外汇管理局可对其处以警告处罚,并向其发出警告通知书。

  (2)对于收到外汇管理局发出的警告通知书后仍未按照外汇管理局要求履行申报或申报信息传送义务的,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处罚,并向其发出罚款通知书。

  (3)对于收到外汇管理局发出的罚款通知书后拒不交纳罚款的,或交纳罚款后仍未按照要求履行申报或申报信息传送义务的,外汇管理局可对其处以通报批评处罚,并向其发出通报批评通知书;外汇管理局可将通报批评通知书向社会公布。”

  (4)对于收到通报批评通知书后仍未按要求履行申报或申报信息传送义务的,外汇管理局可停止该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外汇业务,并向其发出相应的处罚通知书。

  (5)对于造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遗失的申报信息传送者,外汇管理局可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警告、罚款、通报批评的处罚,并向其发出相应的处罚通知书。

  (6)对于误报、谎报、瞒报其国际收支交易的,外汇管理局可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通报批评、停止该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外汇业务的处罚,并向其发出相应的处罚通知书。

  (7)对于阻挠、妨碍或破坏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对国际收支申报信息进行检查、审核的,外汇管理局可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通报批评、停止该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外汇业务的处罚,并向其发出相应的处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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