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承销商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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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承销商的类型

(一)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为发挥证券公司的积极作用,各国都对证券公司的成立和经营严加管理。证券公司成立要具备法定的资本额;同时,从业人员要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知识、经验和良好的社会声誉。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法律—般规定下列基准监督证券公司的财务:

1、负债比例基准,主要目的是为使证券公司的负债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确保支付能力。证券公司的负债合计金额对纯资产额的比率,一般规定不能超过10倍。

2、资产持有状况基准。因证券价格和交易量的变动激烈,证券公司会受到很大影响,这样,证券公司的损益的变动就比其他行业大。从谋求证券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出发,一般都强制规定一些准备金基准。

(1)收益准备金。证券公司在每一决算期,必须将货币收益分配额1/5以上作为收益准备金积累。收益准备金仅能用于补充资本的亏损或纳入资本。

(2)买卖损失准备金。证券公司在证券买卖所得收益额超过买卖损失额时,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比例作为买卖亏损准备金积累,一旦交易损失时,用作补充。股票买卖损失准备金为30%。

(3)征券交易责任准备金。在股票买卖中,一旦发生事故,不仅顾客蒙受损失,证券公司也会蒙受损失。所以有必要按照交易的数量、按照—定的比例积累交易责任准备金,使用这一准备金可确保对顾客的支付,保全公司的信誉。

证券公问上要经营证券的发行业务和买卖业务及其他一些证券有关的业务。发行业务可分为包销业务和代销业务两大类。前者是指证券公司购进发行单位发行的全部证券,再向社会推销;后者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发行单位委托,代其推销证券。买卖证券业务可分为自己买卖和代客买卖两大类。前者是指证券公司自己的资金或证券为自己买卖,从中赚取差价收益;后者是受客户委托,用客户的现金或证券为客户买卖,证券公司按交易额的—定比例收取于续费。这些都是证券公司的基本业务,此外,证券公司还为证券投资者提供其他内容的服务项目。如免费为证券投资者保管股票刊债券;向买卖证券的客户提供贷款或租借证券;为客户免费提供研究报告和其他信息资料等。

(二)投资银行

国际问所谓的投资银行跟我国的投资银行和建设银行不同,它不经营—般的银行存贷业务,而专指主要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因此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同证券公司基本一致。但他们还从事诸如项目融资、公司财务咨询和风险投资等证券公司不从事的业务。

(三)信托投资公司。

凡经营信托业务和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就是信托投资公司。其从事的主要业务有信托业务、投资业务、授信业务和其他业务,而承销和买卖证券业务便是其投资业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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