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更名是否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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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原名为:“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简称“电研所”),系国科发政字[1999]197号文件规定中提到的国家轻工业局26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名单之一。依据国科发政字[1999]197号文和1999年12部委下发的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文规定,我单位于2002年初完成了改制工作,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化管理的科研中介机构,并更名为“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自2002年始,我单位经费来源完全由经营收入获得,财政部不再拨付任何资金。2006年我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明确批复同意我单位自2002年起按转制科研机构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10月,税务稽查认为我单位已作工商更名,不符合[1997]197号文件附件中列明的科研机构名称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的名字,认为应取消我单位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请2002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中央编办字[2002]33号文《关于撤销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划转、更名的批复》,将我单位改制前的名称(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改为现在名字为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但我单位不论组织机构、治理层、工作人员及经营范围等均未发生变化,在此种情况下能否因单位更名仍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上述描述情况,如确有证据证明该单位只是名称改变,该单位可以按照有关税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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