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有选择订立第三次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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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员工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即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是否限制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与劳动者续签时,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上述的规定事实上明确了用人单位在第三次签约的时候没有选择不续签的权利。用人企业实际上只有在签订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候有权选择“签”还是“不签”。因此,面对这个条款,用人单位应该考虑以下两个例如:

  1、  前两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宜太短。尤其是第一份,应该有充分的实际了解劳动者,以便确定该劳动者是否适宜和用人单位长期发展。

  2、  在续签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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