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货运单证。提单的主要作用:

(1)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条款主要载明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货物运送过程中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免责事项。

(2)是承运人承认按提单所记载情况收到货物的收据。

(3)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才能向承运人或船长要求交付货物。

内容

提单的格式和内容均由承运人确定。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填写空白提单一式若干份,主要内容有: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装货地和卸货地,船名,货物的品名、标志、包装、件数和重量,运费支付方式等。货物装船以后,船长或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正本提单一式若干份,每份都应载明签发的日期、地点、份数并签字。承运人在目的港按其中一份交付货物后,其余提单均即无效。

种类

按不同方法分类,有多种提单。

按记载收货人情况分类

(1)记名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应向其交付货物的收货人;除因债务关系按照法定执行程序转移外,这种提单不可转让。

(2)指示提单:提单收货人栏内注明指示人(银行或托运人或收货人等)。承运人应向指示人指示的受让人交付货物。如提单未注明指示人,承运人则应根据托运人的指示交货。这种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可以转让。这种提单目前被广泛使用。

(3)不记名提单:提单的收货人栏内未注明收货人,承运人凭正本提单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此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由于风险很大,这种提单现已很少使用。

按货物装船情况分类

(1)已装船提单:货物已实际装船后签发的提单。

(2)收货待运提单:承运人已掌管货物,但尚未装船,应托运人要求签发的提单。货物装船后,托运人应将收货待运提单退还承运人,换取已装船提单;或由承运人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船名和装船日期,收货待运提单即应视为已装船提单。

按有无批注分类

(1)清洁提单:不载有明白表示货物或其包装表面有缺陷批注的提单。

(2)不清洁提单:载有明白表示货物或其包装表面有缺陷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一般不被银行接受,因而妨碍托运人向银行结汇。

此外,还有其他种类提单。如果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至少需经过两个海上运输区段,则承运人应签发“海上联运提单”或“转船提单”;如果货物从一国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需经过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才能运至另一国国境内交付货物的地点,则承运人应签发“多式联运提单”。

近年来,欧美等国特别是在北大西洋航线上开始使用提单以外的单证──“运单”或“不可转让的收据”,作为货物在目的港交接的凭据。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已在试用电子计算机处理运输单证。

有关国际公约

目前制约提单的国际公约有《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又称《海牙规则》)、《1968年鲁塞尔议定书》(又称《维斯比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又称《汉堡规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见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前两项已经生效,其中《海牙规则》一直为国际海运界普遍采用;后两项尚未生效,其中《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是国际上第一个多式联运公约,只适用于多式联运提单。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