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主旨

本条是关于任免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任免机关在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并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作出处分决定时,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任免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程序

(一)初步调查。

这里所谓的初步调查,是指任免机关在违法违纪案件正式立案之前,采取一定的措施,确认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活动,也就是初步确认行政机关公务员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并且是否有必要追究其纪律责任。

对于初步调查,应当注意两点,一是任免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拥有初步调查决定权,任免机关的其他人员,包括任免机关的人事部门及其负责人均无权作出初步调查决定。二是初步调查由任免机关的有关部门进行,有关部门一般指任免机关的人事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等。

这里所谓的任免机关负责人,是指任免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二)立案

这里所谓的立案,是指任免机关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经过初步调查后,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立案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涉嫌违法违纪。二是需要进一步查证的。三是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

立案,是任免机关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前提,只有经过立

案程序之后,方可进行调查处理程序。立案程序和调查程序不能倒置,不能在案件的产生程序结束后补办立案手续。

(三)调查取证

这里所谓的调查取证,是指任免机关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的一系列活动。

这里所谓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的证据大体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共8种。

在经过调取收集证据并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基础上,调查人员应就调查取证阶段取得的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写出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这里所谓的书面材料,即调查报告,是指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员涉嫌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撰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材料。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

2、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

3、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要写明每一个违法违纪嫌疑人的责任。对于某一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分别写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4、被调查人员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态度。

5、要写明调查人员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所在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的工作情况,还要以写实的方式写明上述单位和人员的意见。

6、处理意见。应写明提出处理意见的法律依据,对一案涉及多人的案件,对每个人的处分意见应分别表述清楚。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四)被调查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陈述、申辩。

被调查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陈述和申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被调查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陈述;二是被调查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申辩。

本项规定的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程度不同于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的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办案人员为案件调查工作的需要,经常也会在一些问题上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实践中被调查人员的口供一直是重要证据。但是,在调查取证阶段是否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不是法定要求。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违法违纪事实,办案人员可以不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但是,本阶段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是任免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是为保护被调查人员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法定程序。办案人员不能越过这一程序直接报任免机关领导成员会议讨论对被调查人员的处分问题。

在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的陈述和申辩之前,办案人员应当首先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送交被调查人员本人阅知。在听取了被调查人员对事实材料所进行的陈述和申辩后,办案人员应当对其所提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如认为其所提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信。

(五)作出给予处分、免于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作出给予处分的决定,是指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后作出给予被调查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决定。

作出免于处分的决定,是指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后作出对虽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已改正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免于处分的决定。

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是指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认为被调查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违纪或者有其他法定事由不应当给予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通知和宣布

对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作出后,以书面形式将处分决定通知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分决定。

(七)归档

略…..

(八)备案

略……

二、解除处分的程序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决定机关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