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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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了两种违法违纪行为,即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一、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漫不经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职业道德”,是指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是人们从事各种社会职业应当共同遵循的道德准则和道德规范的总称。这里所谓的“公务员职业道德”,是指以公务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为主,兼顾公务员作为社会人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对公务员的行为作出约束性规定,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又称为“从政道德”。

这里所谓的“工作作风”,是指较为一贯的处理工作事务的行为方式和方法。

根据本条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二、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工作中态度冷漠、生硬、蛮横、粗暴、语言粗俗,刁难、训斥行政相对人或者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这里所谓的“工作态度”,是指工作中对人或事的看法在其言行中的表现。

根据本条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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