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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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处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减轻处分的情节以及免于处分的条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减轻处分的情节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需注意的是,此两项情形必须是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如果只具有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只具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都不能减轻处分。

二、免于处分的条件

免于处分,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对虽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违纪行为人免于处分的一种处理措施。因此,免于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并不是不构成违纪,而是其违纪的情节轻微,本人经过批评教育又改正了错误的,才免于处分。

免于处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具有违纪行为;二是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三是违纪行为人本人经过批评教育后确已改正了错误。缺少如何一个条件,都不符合免于处分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免于处分不是处分的一个种类,对免于处分的人员,其晋职、晋级、晋升工资档次都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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