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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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主旨

这条是对于机动车维修结算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结算是维修服务的主要环节,是体现经营者是否守法的重要方面。结算时,有两个要件——结算票据与结算清单,要同时交付给托修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结算清单是行业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是约束企业不合理收费行为、提高机动车维修透明度、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实现明明白白消费的基础性工作,它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结算时,将每一个工作项目、每一种配件或材料清清楚楚地分别列出,让用户了解消费真相,杜绝随意加价、乱收费。为了保证结算清单的规范使用,本条规定,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本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这对于依法保护维修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均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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