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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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主旨

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许可程序属于行政程序的范畴,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方式和步骤的过程。所谓方式,是指行为过程中的空间表现形式,即构成行为过程的一个个方法和形式。所谓步骤,是行为过程的时间表现形式,包括行为方式的先后顺序,每一环节和每种方式的时间限制。行政许可证行为的各个方式按照一定的步骤串联起来,就形成了行政许可行为的全过程,也就是行政许可的程序。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是行政法律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行政程序规范具体有以下作用:一是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作用。行政实体规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界定,行政程序规范则是在程序上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上述权益不受非法侵犯。行政程序规范不仅要求一切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且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有知情权、申辩陈述和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二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作用。行政行为的迅速、简便、经济是提高行政效率的目标。行政程序规范对行政行为的必要方式和过程及时限作出规定,就成为保障行政行为效率的重要手段。三是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待业的作用。一方面行政程序规范使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行政程序规范是杜绝失职与滥用职权等行政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

本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程序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道路运输条例》规范的行政许可程序主要是规范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从业许可的实施主体,即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二是明确了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的时间为15日。至于具体的实施程序需要按照交通部制定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来执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是交通部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结合交通行政管理的实际,制定的专门规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证程序的规章,已于2005年1月1日施行。这部规章主要对以下内容作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分为三大类,其中一类是法律、法规明确授予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权的组织,包括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是明确规定了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必须予以公示的内容和方式。《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五条对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公示的十五项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主要包括: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实施主体、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数量、程序、实施期限、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证的决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及实施机关的网站地址等。同时规定了公示的四种方式:在实施机关的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将公示信息资料集中在实施机关的专门场所供公众查阅;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公示;在实施机关的网站上公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是规范了交通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程序和期限。主要是依据《行政许可法》对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的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特别规定了,交通行政许可需要实施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实施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统一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实施机关未确定统一受理内设机构的,由最先受理的内设机构作为统一受理内设机构。这一规定,是为了减少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办理手续,方便申请人。

四是规定了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方式。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前者是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后者是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的审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相一致。《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方式,主要包括:当面询问申请人及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相关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根据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依法进行检验、勘验、监测;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举行听证;召开专家评审会议来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等。

五是规定了交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统一规范了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征意见通知书》、《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等十二种文书格式。规范许可文书,一是为了统一规范各地交通行政许可的文书格式,避免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过于繁琐的不必要的材料,尽量减化程序,方便申请人,二是引导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保证申请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六是规范了交通行政许可印章的使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印章分为两种,一是专用印章,用于程序性的通知;二是实施机关印章,用于有实质内容的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行政许可证件,应当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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