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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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内容如下: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车型种类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主旨

本条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分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首先,对机动车维修经营实施许可依据是充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对进入机动车维修经营实行准人管理,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也符合《道路运输条例》确立的基本原则。

其次,本条确立了分类许可制度。对机动车维修经营实施分类许可有利于引导机动车维修的专业化。现代意义上的汽车维修已经延伸到各种机动车辆;机动车维修涵盖了汽车维修、摩托车维修,以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从人员选聘、设备配置、配件选购、资料收集上讲,难以想象一个企业能够胜任维修所有车辆的工作。倘若如此,也不利于企业的高效运转与资源节约。“万事通”型的维修企业越来越不适应汽车的发展和进步。专业化可以拉动企业向自己的特长方向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设备效能和技术潜力,减少配件储备,加速技工培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维修质量,实现社会的合理分工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为了满足不同车辆用户和不同作业项目的维修需求,并引导机动车维修向有利于实现现代化生产的专业化发展,《规定》运用机动车维修的最新理念,规定了对机动车维修经营实行分类许可。根据维修车型种类,将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分为四类,即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中,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各自分为三类,即分别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则分为两类,即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这里特别指出,对机动车维修许可项目按维修车型种类分类时,参照了有关的国家标准。其具体含义是,小型车是指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大中型客车是指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大中型货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关于其他机动车,在《规定》中没有明确具体车型,按《规定》体例,其他机动车指的是除汽车(含危险品运输车辆)、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主要包括装载机械、施工机械等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车辆,以及拖拉机等机动车。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这部分车辆的维修必须纳入管理。考虑到这部分车辆的结构、用途特殊,因此把维修其他机动车的企业作为一个类别单独列出。这种做法符合行业实际情况。同时,注意到这部分车辆与汽车的共性关系,因此,设定其他机动车维修的类别与汽车维修的类别一一对应,但许可条件应按照维修车型的特殊情况予以具体规定。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行业稳定,上述分类方法充分考虑了我国过去对机动车维修分类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04)和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2000),并经过广泛征求各地管理部门、市场主体、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作出的,基本可以适应下一步机动车维修市场整体布局和层次划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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