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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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条内容如下: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主旨

本条规定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基本准则。

释义和理解

一、依法经营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一切经济活动必须用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的法予以调整和规范。这里所说的“依法经营”,既要求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还要求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严格按照法定的市场规则,开展经营活动。《规定》对于《道路运输条例》中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循的市场规则进行了全面细化,如要求企业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严格按照与机动车维修相关的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维修车辆;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施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等等,并且明确了不遵守法定义务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世界各国普遍强调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基本要求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约定民事权利义务时,意思表示真实,如实陈述情况,不能以坑害对方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履行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条件、数量、质量等事项,全面认真地履行义务。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及时告知对方,签订补充合同,承担相应损失。诚实信用对于机动车维修行业来说尤为重要,因为机动车维修是交通行业面向社会服务的窗口,诚信与否直接关系到服务质量与行业声誉。维修经营者冒用他人服务标识,夸大服务能力,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擅自增减作业项目,欺诈蒙骗用户等行为,均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因此,本规定明确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明示企业标识,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正确使用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按照标准和 规范维修车辆,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认真组织竣工质量检验,依法签发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实施质量保证期制度;不擅自改装机动车,不承修报废机动车,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上述规定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诚信度。

三、公平竞争

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活动的基本原则。经营者应当遵循同一规则行事,以公平竞争为动力,通过自己的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取得市场优势,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然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行业有所表现,比如,冒用他人品牌、在账外暗中给予回扣、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为此,本《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还专门设定条款,为推进连锁经营,消除壁垒,以加速机动车服务网络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形成,不仅仅要求经营者依法经营,同样需要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四、优质服务

机动车维修属于服务行业的范畴。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是行业发展的永恒主题。《规定》从维修经营与质量管理两个方面细化了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健全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证作业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措施。在完善服务功能方面,提出了引导性意见,鼓励推进救援维修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从广义上讲,《规定》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服务也提出了要求,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受理纠纷,积极组 织调解,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并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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