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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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理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城市主要街道、广场公共场所和公共水域以及居住区,街巷环境卫生生,实行分工负责清扫保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中“环境卫生单位”有三方面的含义。1、属于环境卫生事业编制的专业队;2、社会上单位或个人成立的环境卫生专业化服务公司;3、民办的群众保洁队伍。本条中有“主要街道”,这是环卫管理工作的习惯说法。按照规划的概念,城市道路分为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一般来讲,主要街道包括主干道,次干道以及在主,次干干道的立交桥,人行过街桥和地下过街通道。本条中的“街巷”包括一些重要的支路,如有正式路牌名称的有公共电汽车通行的道路,也包括另外一些支路,即街巷里的胡同,里弄等。本条中的“居住区”泛指居民居住的地方,有新建设改建居民住区和居住小区,也有平房居民区等。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等方面的环境卫生,是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一个城市的面貌如何,很大程度的直接印象是体现在这个城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区内的待巷是否整齐,清洁,因此加强城市方方面面的清扫保洁管理十分重要,如何进行清扫保洁呢?同公厕的修建与管理一样,也是采取在不同地区和场所分责任区的办法清扫保洁。

一、主要街道、广场、包括立体交叉桥、人行过街天桥和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可按现行体制和历史沿革的规定,原来属于哪个部门管理的,仍由哪个部门负责清扫打涝。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组织群众保洁员清扫保洁。对于有正式路牌名称和公共汽车通行的居住区内的道路,可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本条规定,体现了本《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中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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