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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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的理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内容如下:

对在城市市容作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主旨

本条规定了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释义和理解

总则中专条规定奖励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这是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性质决定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是人民的事业,它具有很独特的专业性,但又有很明显的群众性,地方性,社会性。要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提高城市优美,整洁水平,既需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专业队伍要全心全意为为民服务,勤勤恳恳工作,付出艰辛劳动,也需要全社会各阶层各方面和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地配合,参与,没有社会各方面的配合支持,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要建设卫生城市,改善市容,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专条规定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一是树立先进典型;二是发扬人人关心,支持社会公共卫生的风尚;三是最大限度地调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专业单位和全市公民的积极性,以实际行动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卫工作,1983年开展的城市美容师的命名表彰活动,对调动环境卫生职工的积极性,推动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起了较好的作用。奖励的内容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建设卫生城市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建设城市整洁小区中或环境卫生责任区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成绩显著的;

四、在城市市容环境设施建设中成绩显著的;

五、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六、对举报污损市容环境卫生违法声音行为并查证核实的有功人员;

七、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研、教育、宣传中成绩显著的;

八。、其他方面。

城市人民政府应召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部署工作,奖励先进应贯彻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的,在也作特殊的奖励,更重奖那些作出重大贡献的科研、管理有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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