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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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理解。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四条内容如下: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按照本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都应当按照权限划分,履行对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监管职责。卫生部作为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体现在:(一)研究制定国家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标准、规范以及评价指标等;(二)了解全国医院感染发生的状况及其危险因素,发布有关信息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顶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措施;(三)对重大医院感染事件进行调查;(四)对全国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进行督查并提供业务指导。依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所辖范围内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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