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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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理解。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旨

本条规定了办法的调整范围。

释义和理解

按照本条的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机构都属医疗机构,具体包括:(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本条的第二款规定了“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1年5月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该法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职责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但因医疗机构是各类病人和各种病原微生物聚集的地方,因此,医务人员也暴露于各种各样的危险因素之中。国外文献报道,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感染乙型肝炎病毒(HBV)的几率比普通人群高2一3倍。健康的医务人员患血源性传染病80一90%是由针刺伤所致,被刺伤的医务人员中护士占80%。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艾滋病病毒(HlV)会由于污染的针头或锐器传染给被刺伤者,有研究表明,被已感染的患者用后的针头刺伤,其发生HBV、HCV和HIV感染的危险分别是30%、1.8%和0.3%。根据美国疾病控制中心(CDC)的报告,美国每年有8700多医务人员因针刺伤而导致职业性感染HBV;有成千上万医务人员感染HCV,其中85%会转为HCV长期携带者;截至2004年底,经美国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确认的职业性HIV感染有59例,感染者中护士24人、技术人员20人、医生8人、其他医务人员7人,其中48人是由于针刺伤导致的HIV感染。因此,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的保护,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针对感染的危险因素进行防范,医务人员也应当提高职业安全意识,正确实施安全防护措施,预防职业性的健康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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