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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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认可证书应当包括认可范围、认可标准、信可领域和有效期限。 认可证书的格式和认可标志的式样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主旨

本条是关于认可证书的格式内容和认可标志的式样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我国《国家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为建立和实施国家认可制度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国家认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二)制定对国家认可机构的基本要求;(三)负责国家认可机构的设立、授权和监督管理;(四)公布国家认可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五)制定、发布国家认可标志;(六)管理国家认可机构在认可领域和国际合作。”

由此可见,国家认可标志及其式样须经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这也是国家认监委对认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

质量是经济工作的生命线,认证认可的合格评定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的一个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探索,我国认证认可工作从无到有,迅速发展,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也存在着政出多门、多重标准、重复收费、监督不力等问题。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方面,这些问题就更加突出。尤其是目前尚需制定具体的与认可证书、认可标志有关的法律规定。因此,国家认监委要抓紧建立健全和规范认证认可的各项工作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立法,使这项工作尽快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对认证认可方面的规章和行政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维护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性。要加强对认证认可国际指南、准则和标准的研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有关认证认可国际准则的制定,进一步推动认证认可工作的国际互认。力争在较短的时期内,建立统一完善、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国家认证认可体系。其中,应尽快制定和规范有关认可证书的格式、内容、颁发与使用,以及认可标志的式样、内容、颁发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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