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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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护归侨、侨眷私有房屋所有权问题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及其他合法财产。

广大归侨、侨眷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曾经和正在为我国的建设和发展作出巨大贡献,其合法财产包括私有房屋所有权同其他公民一样,依法受到保护。《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所有权。

六十年代初期,个别省市对华侨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政府本着拨乱反正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解决华侨私房问题的政策,保护了华侨的合法权益。目前,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任务已基本完成。

近年来,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和完善,为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1998年,国务院侨办和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规定》(侨内会发[1998]002号),并于2001年下发《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参加房改买房问题的补充规定》(侨内会[2001]132号。《规定》及《补充规定》均对归侨侨眷职工及港澳同胞眷属租住公房和参加房改买房范围、依法享有权利及相关事宜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具有可操作性,依法保护了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广大归侨、侨眷的普遍欢迎。

二、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归侨、侨眷作为特殊群体,其私有房屋所有权保护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特别是在对错误改造的侨房落实政策规程中,个别地区出现产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现象,即包括华侨及归侨、侨眷在内的私房业主对期私有房屋拥有产权,但不具有使用权。对此,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中央及有关地方也投入大量资金,有关地方政府也从实际出发,通盘考虑,制定措施,加以解决。上海、北京等城市已探索出利用廉租住房政策、优先安排合作住宅等办法,解决与其相关的承租人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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