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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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护归侨、侨眷投资发展经济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改革开放以来,归侨、侨眷与其他中国公民一道, 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勤劳致富。同时发挥其境外亲友可以为其提供先进的技术设备、最新的工业商业科技等信息,乃至可以提供资金的优势,投资兴办工商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归侨、侨眷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既繁荣了侨乡经济,也对加速归侨、侨眷脱贫致富,以及解决他们的子女劳动就业等有着重要意义;归侨、侨眷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等,对改变我国农村落后面貌,推动侨乡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有着重要作用。通过开发,广大农村原来的荒山、荒地及滩涂变成了花果山、良田及宝地,大批原来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落后农村,现已成为商品经济有一定发展的新农村,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农村的经济面貌和人们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归侨、侨眷集资或独资兴办的各类工商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即侨属企业,在沿海侨乡地区占有相当比重,它们为我国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也为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还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百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对归侨、侨眷依法从事的生产,依法投资兴办的企业,不论类型怎样、规模大小、技术水平如何,只要是依照法律规定兴办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并给予鼓励和支持。支持的具体内容是相当广泛的,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尽可能多的提供支持;对归侨、侨眷投资发展开发性种养业者,如承包开发荒山、荒地、滩涂者,在其生产的产品如果树、菜园、森林,庄稼及海产品尚未收成之际,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依法在承包费、管理费方面给予照顾;特别是对开荒种树、育林、载培果林者,还可根据这些农林作物的收获时间较长的特点,给予更多的优惠照顾,以保证承包载种者能在从事生产或经济活动中获取一定的利益,从而调动他们从事这方面活动的积极性。此外,对归侨、侨眷境外的亲友,为其发展工商企业、农业等提供的帮助,如进口小型生产工具、物品、优良种子、种苗等,积极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对投资兴办的技术密集型高技术企业还可给予立项、土地审批、税收等方面的优惠、优先和其他方面的政策倾斜。中西部地区还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归侨、侨眷企业的发展。此外,归侨、侨眷投资的合法权益也不受侵犯。归侨、侨眷投资无论是举办集体的、个体的工商企业、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还是兴办现代的高新技术企业、环保型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其合法的权益法律都给予保护,并保证这些权益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侵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能强迫归侨、侨眷缴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税款,不能对归侨、侨眷的工商业者强行摊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各项款目。近年来,不少地方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保护法》和《实施办法》,制定了关于扶持侨属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例如《福建省鼓励归侨侨眷兴办企业的若干规定》、《四川省归侨侨眷企业事业权益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兴办侨属企业条例》、《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广东省侨属企业管理规定》、《北京市侨属企业确认办法》、《关于河南省鼓励和保护归侨侨眷兴办企业事业的优惠政策》、《吉林省关于归侨侨眷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安徽省侨林省关于归侨侨眷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安徽省侨属企业贷款贴息办法》等等,这些法规规定了归侨、侨眷企业的优惠办法和对归侨、侨眷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内容,受到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欢迎和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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