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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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证证据力问题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证据力是指不同证据之间对证明案件事实所起的作用的大小。所有证据都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证据不同,其证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证据证明力的强弱有所不同。例如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原则上大于派生证据。本条规定的是经过公证的证据的证明力远远大于其他证据,甚至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的种类有理论上的分类和法律规定的种类。在证据理论上,按证据的来源,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按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一、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

由于证据是当事人提出的用以证明自己主张的材料,所以它 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经过公证的证据,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外,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就是经过公证的证据与没有经过公证的证据的根本区别。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样对经过公证的证据的证据力问题做了规定。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理由是:

第一,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是法律对公证活动的最基本要求。

第二,公证书是公证处出具的,而其他书证制作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第三,公证书是经过法定程序制作的,而其他书证制作的程序往往没有特殊要求。公证要经过法定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其真实性、合法性。所以本法第四章设专章对公证程序做了规定。同时,我国司法部还专门制定了《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第四,公证书在载体方面比其他书证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公证书的表现形式、用纸规格、序号排列、文字字体、文字排列、防伪、盖章与签名、日期的确定、登记归案等都有严格要求,例如涉外公证书必须要用专用纸——水印纸,而普通书证是在纸张、布帛、木料、塑料、金属、石料或者其他物品上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形式表现出来。

第五,公证书具有司法文书的性质,而其他书证则不具有这种性质。

二、规定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的意义

随着20世纪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世界经济走向一体化,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在国际范围内的法律关系呈现出多样化、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现象,伴随着纠纷的日益增多,出现了诉讼大爆炸的趋势。而公证是人们避免纠纷、减少纠纷和快速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第一,在诉讼方面,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的外,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加快了解决纠纷的诉讼程序,节约了诉讼成本,使有限的审判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益。另外,我国目前证人出庭作证率非常低,主要原因是证人出庭缺乏可靠的安全保障和没有提供适当的 经济补偿。许多公民作证意识淡薄,害怕涉及官司惹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此不愿出庭作证。也有一些人害怕打击报复而拒 绝作证。但是,近几年来,通过利害关系人申请启动证人证言公证,将作证义务转由公证机构承担,最大限度地降低证人的风险,以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同时也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得到提高。

第二,在非诉讼方面,公证书可以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潜在的纠纷。由于公证机构作为中立者,对申请人所提交的公证事项进行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并且遵从严格的程序,这样当事人对已经公证的事项发生纠纷的概率比没有经过公证的事项要低很多。正如在2003年1月在上海召开的“公证与经济发展”国际研讨会上,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常务理事热佛莱·塔比先生指出:国 家的司法责任远非救济型司法责任。普通法系国家司法的重点是救济型司法,即通过法庭对纠纷的裁决来审核社会政治;相反,在大陆法系国家里社会的价值在于主要通过以公证制度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预防型司法来保障,这就是由拉丁式公证员来确保的预防型司法。

第三,规定公证书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将会直接减少利害关系人对于公证申请人的各种疑虑,从而促进民间正常的民事和经济交往,也可以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在涉外民事交往中,我国公证机构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已经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公证文书可以直接排除利害关系人对于公证申请人的各种疑虑,有利于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正常交往。例如所出具的婚姻证明,可以使中国人与外国人顺利地结婚,所出具的学历证明,可以使很多中国人圆留学之梦并顺利地在异国他乡取得文凭。另外,公证文书在涉外继承、收养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于2003年3月14日在巴黎召开的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常务理事会上加入了该国际组织,目前我国公证机构所出具的涉外公证文书几乎遍及世界各个角落,正在发生不可想像的巨大作用。

三、公证文书具有证明力的例外

本法和我国民事诉讼法都规定,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该公证文书不具有证明效力。公证虽然要对所公证的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并且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但是公证文书毕竟是人所做出的,而且可能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所以,公证文书出现错误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精神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所以,一旦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该公证文书当然不具有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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