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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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请补领或者更换执照的条件和要求。

释义和理解

遗失或者基于灾害毁灭才能补领,变更登记涉及执照载明事项或者损坏才能更换。对于遗失的,必须公告后补领;对于灾害毁灭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文件或者客观事实的说明;对变更或者损坏进行更换的,必须收缴原执照正、副本。

有些个体工商户以执照太脏或者太旧要求更换,或者由于家庭经营基于诉讼等原因要求补领,于法无据,工商机关应不予受理。

有些基于年度验照方格用完要求更换也于法无据,只要执照是完好的,就无需更换。验照机关也不能以年度验照方格用完要求个体工商户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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