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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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被申请人的确定和申请方式及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被申请人一是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二是登记机关委托的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申请方式有直接申请和间接申请,或者说书面形式申请和其它方式申请,并对间接申请方式做出了“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和“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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