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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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内容如下: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主旨

本条是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总结《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交通违章处理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确立了五种处罚的种类。对于这五类处罚,我们将在本条中作简要介绍。

警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警告,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人实施的具有强制性的告诫措施,在性质上属于惩戒罚,这种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是精神上或者名誉、信誉方面的惩戒,并不对违章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进行剥夺和限制,是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的最轻的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警告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必须对被处罚人出具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对警告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警告处罚一般适用于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本章前一条的规定,适用于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警告处罚,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执行,对于这类口头警告,可以不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罚款,是指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强制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当场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措施,在性质上属于财产罚。这种处罚旨在通过经济上的制裁而达到教育、警示违法行为人的目的。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方式中,罚款是适用最为普遍的一种处罚方式。以2002年全国道路交通违章情况分析为例,在接受处罚的1.9亿人次中,采用罚款处罚的就有1.63亿人次。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对超过上述规定数额的罚款,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对于大额的罚款决定,当事人还有权选择适用听政程序。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含)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的,适用一般程序,而且只能由县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后,使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违章的情况将会扩大。对此,我们将在解释本法第一百零七条时,在进行专门论述。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又称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而暂停其驾驶资格的处罚措施,在性质上属于资格罚。驾驶证是驾驶人获准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法定资格证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在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出现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需要对其驾驶资格进行一定时期的限制时,只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作出这种处罚。驾驶人在被暂扣驾驶证期间,不能驾驶车辆,否则按无证驾驶进行处罚。根据本法的规定,暂扣驾驶证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和其他处罚合并使用。

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的规定,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含)的,由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2002年,全国共吊扣机动车驾驶证374万本,比2001年上升了6.47%。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取消其驾驶资格的处罚手段,是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比较严厉的一种资格罚。根据现行规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2年内不准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被吊销驾驶证后,如果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将作为无证驾驶予以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和其他处罚合并使用,但只能由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实施的在短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交通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我国的治安拘留制度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77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有48项行为适用拘留处罚。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的规定,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必须由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除了上述五种行政处罚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以依法采取一些行政强制措施,如扣留车辆等,我们将结合具体的条文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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