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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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原则规定。共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第二款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

释义和理解

处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很重要、同时也很繁重的一项工作。以2002年为例,全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2.59亿人次,平均每天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71.04万人次,交通警察年人均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1190人次。

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秩序和畅通,对于当事人的处罚不是目的,而主要是一种教育手段。所以,对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首先要予以纠正,消除当事人行为的违法状态。因为违法状态的继续存在会成为威胁交通安全、形成交通事故的潜在因素,必须首先予以纠正,其次才是通过处罚进行教育的问题。基于上述认识,《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执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必须及时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交通安全管理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纠正行为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口头教育。对需要处罚的,再通过处罚进行惩戒性教育

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及时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也有利于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目前,社会上存在这样一种反映,抱怨有些地方的少数交通警察为了多罚款,故意设置执法陷阱,故意躲藏在隐蔽处抓交通违章者;有的对小违章视而不见,不能及时纠正以防微杜渐。应当看到,这种现象毕竟是个别的,从全国处理道路交通违章的情况分析,对于大量的交通违章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是采取及时纠正并进行口头教育的处理方式,而不是一概实施处罚。以2002年为例,在全年处理的2.59亿人次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实施处罚的有1.97亿次,占总违法人次总数的73.41%,对6225万人次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了纠正和口头教育,没有实施处罚。

为了依法公正处理交通违章行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1999年,公安部制定了《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已经于2000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根据这个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违章、实施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交通民警发现交通违章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章事实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两项内容,第一项内容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严格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处罚。在这里所谓“事实”,是指当事人违法的具体行为种类、情节、后果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所谓“本法的规定”,主要是指法律责任一章对不同违法行为设定的具体处罚。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时,除了根据上面提到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实体内容外,还要严格遵守处罚的程序。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应当告知下列内容:1、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3、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使用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口头告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应当书面告知。

交通民警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复核。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一人有两种以上交通违章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并可以使用一张处罚决定书。

本条第二款中的第二项内容,规定了对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从轻原则。对于情节轻微、不影响道路交通的,适用指正行为、口头警告放行的处罚方式。这种处罚方式不但起到了纠正和教育违法行为的作用,节省了值勤交通警察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还不会因为被罚人员和机动车的滞留而影响交通。根据2002年的全国处理交通违章情况分析,全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全年适用警告处罚的共2974万人次,与2001年相比,上升了0.93%。《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这个原则后,希望今后适用警告处罚可以作为处罚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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