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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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统计法第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条内容如下: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

主旨

本条是关于统计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对《统计法》进行了修正。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统计法的有些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 2009年 6月 27日 对统计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统计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也称为立法宗旨,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时所要达到的任务目标,也就是说制定一部法律要解决哪些问题。立法目的与法律的条文之间是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它制约着具体的法律规范的内容。一部法律中的每一具体条文都必须围绕该法律的立法目的,为实现立法目的,每项规定均不得与立法目的相抵触。由于立法目的统领着一部法律全部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因此立法目的一般都做为一部法律的第一条的规定,以开宗明义,总揽全局。

统计是人们在认识客观事物的过程中,搜集、整理人们所要认识对象的各种信息的一项调查研究活动,无论是在微观的还是宏观的经济活动、科学研究或者其他社会活动中,统计都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我国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各项决策,需要大量准确、及时的经济和社会信息作为基础和依据,这就需要通过统计工作取得能够全面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规模、结构、速度、比例、效益、趋势的资料。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国家如果没有准确的统计资料,就不会有正确的宏观决策。国家制定《统计法》,并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及时修改《统计法》,就是要规范统计调查者和被调查者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统计工作提供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保证统计工作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高效有序地运行,保证统计工作为国家的宏观决策提供准确、及时的基础信息和资料。为此,本条规定了《统计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制定统计法是为了以下目的:

一、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统计工作的组织开展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和保障。制定统计法,就是要通过规范统计活动,明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以及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确立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制度,以保障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

二、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统计工作的根本要求。只有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才能保障政府在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过程中作出科学、正确的判断和决策;只有保证统计资料的及时性,才能适应经济社会情况的发展和变化,保障政府在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及时作出判断和决策。统计法确立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的制度,要求统计调查对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并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标准、统计资料的审核和签署制度等作了规范,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统计的作用是为政府提供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数据资料,为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供决策依据,同时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制定统计法,可以更好地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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