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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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规定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发放。发放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省级畜牧管理部门在接到单位或个人提出的申请后,需要对生产遗传材料的种畜数量和质量、生产条件、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因此,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完成后,由省级畜牧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将委托国家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到遗传材料生产地,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核查,对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逐一进行评估,并对从事遗传材料生产的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最后专家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是否具备遗传材料生产经营的条件形成意见,并由国家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复核后报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和国家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和专家的意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同意发放的予以公告,不同意发放的将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意见。这些工作在收到省级申请之日的60个工作日完成。本条第二款规定除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外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畜牧部门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省级畜牧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规定的制定工作。本条第三款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时效和收费进行了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目的是促进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按照许可证发放的条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不断提高生产水平。农业部将统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各地依照统一样式印制。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收取的工本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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