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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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二)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主旨

本条是关于畜禽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基本上都源于活体家畜,这些遗传材料是种畜禽在商品生产的一种表现形式,生产这些遗传材料的活体畜禽必须是种畜禽。因此,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项条件。同时,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又不同于活体种畜禽,具有其特殊性,因此申请取得这些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既要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还要具备本条设置的四项条件。此外,源于屠宰家畜生产的遗传材料,因屠宰家畜本身不是种畜,且系谱不清,因此不具备申请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根据本条规定,申请畜禽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一是生产经营硬件要求。这是根据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特点设置的。例如具有能够检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质量的实验室,以及在实验室进行质量检验必备的仪器设备;保存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装置和运输工具,如液氮罐等。二是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这是申请取得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准入条件要求,同时也是鼓励规模生产、防止无序竞争的必要措施。三是供体来源要求。胚胎分体内胚和体外胚,无论是哪一种方式生产的胚胎都必须有明确的供体来源,供体畜符合种用质量要求,有完整的系谱记录。由于体外胚生产成本低,有的单位、个人从屠宰厂收集卵母细胞,在实验室经体外培养、体外受精后,进行出售。从屠宰厂收集卵母细胞既不是种用供体家畜,又没有完整的系谱记录,因此源于屠宰厂收集卵母细胞生产的体外胚胎是不允许的。四是其他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即农业部,依据本法制定具体的技术规范,申请人应当符合这些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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