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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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理解。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一)在高速公路路面、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点洗车、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在高速公路路面及边沟排放废水;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矿)、倾倒废弃物;

(三)在高速公路桥孔、涵洞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

(四)进行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爆破作业;

(五)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六)向车外抛撒物品;

(七)车辆洒漏物品或者其装载物触地拖曳;

(八)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驶入禁止通行区域;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主旨

本条是关于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行为的性质

由于实际生活中情况复杂多样,本条以例举加兜底的方式将损坏、污染高速公路的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任何损坏、污染高速公路的行为都会破坏公路的完好、完全和畅通。本条所指的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是指高速公路这一构筑物本身的技术状态完好,高速公路本身的安全及整个路网运行的安全。良好技术状态的含义是高速公路自身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是指高速公路这一“物”本身的完好、安全和畅通,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良好的技术状态。高速公路属于国家财产,保障高速公路安全就是保障国家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利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进行如挖沟引水、采石取土等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是指道路行车安全,路面交通秩序的安全,一个由人、车、路和环境等要素构成的“公路安全生态链”,系统中任何一个要素的行为或性质发生变化都会对整个公路交通安全产生影响。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围绕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其第三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势必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但并非所有的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行为都影响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比如在高速公路路面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设置障碍可能会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同时也是严重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在实践工作中,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各种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和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相关具体禁止性规定

1、在高速公路路面、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点洗车、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在高速公路路面及边沟排放废水。高速公路是专供汽车行驶的道路,本条规定只禁止在“公路上”和“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点洗车、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在高速公路路面及边沟排放废水的活动,并未明文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从事上述活动。这主要是因为在“公路上”或“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可能在不同程度上损坏、污染公路或影响公路的畅通,而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从事上述活动则一般不会损及公路、污染公路或影响公路的畅通。本条规定虽未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倾倒垃圾和废弃物品,但也并不意味着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可以进行上述活动,这部分内容不属本法的调整范围,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挖砂、采石(矿)、倾倒废弃物。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公路隧道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大中型的公路桥梁、隧道对连结、贯通高速公路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条公路上的桥梁被损毁或者遂道坍塌,可能影响到这条公路的畅通,还可能影响与之相关的其他公路功能的发挥。因此,对大中型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制定特别的保护措施是十分必要的。本项对高速公路桥梁、高速公路隧道的保护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高速公路桥梁而言,为桥梁周围200米范围内;就高速公路隧道面言,为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对公路路基、路面的保护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只是笼统地要求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滁a href='//m.wenaishequ.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山沟男形L趵谰菸沂∈导是榭觯栽诟咚俟妨讲嗤谏啊⒉墒ǹ螅⑶愕狗掀锏木嗬朊魅肺?00米,既符合实际情况,也利于公路安全保护工作适用法规的具体操作。

3、在高速公路桥孔、涵洞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明火作业,搭建设施。高速公路桥孔、涵洞区域都是高速公路安全保护的重要部位,任何危及高速公路桥梁和涵洞的行为都是被严格禁止的。随着我省高速公路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在高速公路桥孔、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高速公路的合法权益,危及高速公路的路产安全。高速公路桥孔、涵洞既是高速公路的路产,也属于高速公路用地范围,条例以例举的形式对危及高速公路桥孔和涵洞的行为进行明确禁止是很有必要的。

4、进行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爆破作业。随着我国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强,近几年在高速公路附近进行爆破施工作业的现象日益增多,保护高速公路安全和兼顾现实建设施工需要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本条没有对爆破作业地点与高速公路距离进行明确规定,主要是考虑我省各地山形地貌、土质特点千差万别,且高速公路路基、边坡、桥梁、隧道的结构和安全稳固系数各不相同,对抗震的要求也各有区别和特点,“一刀切”的规定爆破距离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不利于高速公路的特殊保护。因此,条例将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爆破作业交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具体判定和处理,符合高速公路的安全保护要求。

5、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高速公路是国家财产,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不仅破坏了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完好,更主要的是严重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这里的损坏和移动是指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本身物理结构的一种破坏,涂改是指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外观、图案、形状的一种改变。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一是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承担行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是情节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向车外抛撒物品。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急剧增加,各种不文明行车行为随之增多,不仅影响道路文明形象,也影响到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向车外抛撒物品作为禁止性规定,主要考虑的是抛洒物品的行为会对高速公路造成污染或者损坏,不利于高速公路的安全保护,且影响高速公路的美观,增加高速公路的养护维护成本。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也作了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7、车辆洒漏物品或者其装载物触地拖曳。本项是关于涉及车辆违法行为损坏、污染高速公路的规定。条例明确禁止车辆洒漏物品或者其装载物触地拖曳的行为,主要是因为这两种情形可能会对高速公路路面造成污染、损坏,特别是装载物触地拖曳极有可能会对路面造成刮擦,有必要对此进行明确禁止。同时,车辆洒漏物品或者其装载物触地拖曳的行为也会严重影响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对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罚。

8、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驶入禁止通行区域。本项是对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隧道等特殊部位的保护。危险物品具有社会所需的特殊功能,管理的好,利用的好,就会有利于社会,为人类造福,否则就会酿成事故甚至是灾祸,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此处的“危险物品”主要是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的统称。依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爆破器材、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以及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这里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在国务院2011年2月16日修订的《危险化学物品管理条例》中统称为“危险化学品”,包括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在高速公路设置有禁止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驶入标志的路段,在任何情况下,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都不得驶入,以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由于现实管理和高速公路相关法律体系的复杂性,条例难以全部例举所有禁止性行为,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很有可能将来出现对高速公路新的损坏、污染行为,不排除将来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新的禁止事项,为体现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衔接性,条例设置禁止性兜底条款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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