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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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理解。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高速公路收费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审查批准。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批前应当进行听证。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费,并在收费站显著位置公布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起止年限等内容。

高速公路通行费稽查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主旨

本条是关于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收费标准审查批准程序和高速公路收费站向社会公布有关收费信息以及高速公路通行费稽查主体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收费期限是指收费权行使时间的限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高速公路使用者征收通行费,是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和管理,延长使用周期的重要支撑和根本保障。近年来由于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未能按规定程序审批,违规、越权审批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部分经营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过长,增加群众负担,引起社会不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4条按照高速公路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对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作出了原则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交公路发〔2003〕10号文件附件要求收费期限的确定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本条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鉴于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在收费标准的审查批准程序上必须严格把关。《公路法》第63条规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考虑到有些地方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不规范、不统一,高速公路“三乱”现象屡禁不止,本条依照《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将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审批权明确为省人民政府。这样规定,有利于高速公路收费的公正性,更好地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高速公路是公益性基础设施。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确定实质上是高速公路服务价格的确定,应当按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1997年制定的《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与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所以本条规定其应当依照价格法律的规定进行听证。2003年制定的《行政许可法》第48条对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进行作出了具体规定。听证程序的进行一般包括三个阶段,即听证前的准备、听证的具体要求以及听证后的要求。具体来说:1、通知。即在听证开始前的一段期间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听证参加人。2、预备听证。即在正式听证以前举行会议,总结争议事实、整理问题焦点、议定听证程序的进行、提出有关证据等。3、听证的正式进行。即听证的开始、当事人陈述、案件调查、听证程序的结束以及初步决定或者建议。

高速公路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信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需要让社会公众知晓的公共服务信息,因此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而且国家和我省的一些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如《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也规定:“车辆通行收费站应当在站区醒目处公布收费批准机关、主管部门、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年限、收费用途、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并依法接受监督。”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通行费管理,防止通行费流失,维护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单位的合法利益,对高速公路通行费稽查的主体予以明确非常重要。因此本条第三款规定:“高速公路通行费稽查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即高速公路通行费稽查的职权行使主体只能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而不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必须根据行业自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通行费稽查制度和工作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对管辖路段进行稽查。高速公路通行费稽查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秉公执法、按章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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