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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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的理解。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高速公路建设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影响工程质量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主旨

本条是关于高速公路建设未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影响工程质量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高速公路建设质量是社会公众特别是常委会组成人员非常关注的问题。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对高速公路建设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条例应当设置法律责任,以确保工程质量。考虑到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设置了比较全面的法律责任,没有必要在条例中再重复相关规定。因此,条例对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只做了原则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述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前述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该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该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对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其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影响工程质量的,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对高速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这样规定,既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也与我省其他法规的规定相衔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由于高速公路工程属于交通专业工程,相关从业单位的资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因此,对从业单位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应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由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工作,其他行政处罚,也应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来实施。这样规定,与我省原有相关法规的规定也是相衔接的。2007年我省颁布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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