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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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要求。

释义和理解

所谓主动公开,就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内容。主动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方式,也是本条例设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条例就保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准确、有效,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一、明确主动公开基本要求

本条例对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作出强制性规定并明确了基本要求。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中央有关政务公开的文件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明确要求。为了把各级政府建成高效、廉洁、透明的政府,保证公民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党中央、国务院在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中,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二,目前地方和部门已经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都对主动公开的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三,规定主动公开的范围有利于明确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增加信息公开工作的操作性,为信息公开提供具体标准。通过法律制度建设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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