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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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体现了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便民、效率原则的要求。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首先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便民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过程中能够便捷地申请并获取自己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根据便民原则,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从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上而言,首先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做到尽量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例所规定的“适当形式”,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时,仍然应当从最大限度地方便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出发,采用申请人可以接受的经济、便捷的其他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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