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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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主旨

本条是关于投标有效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投标有效期是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向招标人发出的要约,根据《合同法》有关承诺期限的规定,投标有效期为招标人对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的期限,也是投标人就其提交的投标文件承担相关义务的期限。

一、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且应当明确具体的期限

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有效期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做出响应,是国际国内招投标实践的常见做法,能够有效约束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投标有效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对投标人

而言,仅需预测一定期限内的市场风险,确保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竞争力;有助于投标人科学地规划企业的经营活动。对招标人而言,能够合理计划和安排各项招标工作,及时和有序地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工作。即便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招标人也能依法追偿所遭受的损失。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统一规定投标有效期,对投标人而言,不仅将因招投标活动缺乏预期而影响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排甚至可能错失其他经营机会,而且会导致投标保证金长期被占用,损害其合法权益;对招标人而言,由于招标人作出承诺的期限是不确定的,投标人必须考虑在招标人迟迟不能作出承诺的情况下所面临的经营风险,投标人将不得不提高其投标价格,加之不同投标人考虑市场风险对投标价格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会进一步导致投标价格缺乏可比性,影响招标的顺利进行乃至采购目的的实现。

(二)国际规则均要求招标文件载明投标有效期。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31条规定,投标应在招标文件列明的时限内有效。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第2.13款规定,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应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期限内保持有效,以使借款人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对投标的比较和评价,并获得一切必要的批准以便能够在该期限内授予合同。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第12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第2.13款也有类似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反映了招标人的要求,是投标有效期的低限,投标人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必须不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否则将构成对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响应。

二、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该条规定意味着投标截止时间后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和招标人产生约束力,投标人无权补充、修改或者撤销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因此,本条规定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31条也有类似规定。

三、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有效期期限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应当合理,既不能过长也不宜过短。过长的投标有效期可能导致投标人为了规避风险而不得不提高投标价格,过短的投标有效期又可能使招标人无法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从而可能导致招标失败。合理的投标有效期不但要考虑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所需的时间,而且要综合考虑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潜在投标人的信用状况以及招标人自身的决策机制。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有的意见建议列出可以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各种情形,也有的意见建议对投标有效期的具体时间给予统一规定,还有的意见担心投标有效期的延长会被招标人滥用造成不公平,等等。但是,由于反馈的意见因行业和地区而异,离散度较大,逐一规定太过琐碎,也容易以偏概全,故《条例》暂未作规定。对于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规定,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27号)和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均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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