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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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旨

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由于燃气是一种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燃料,一旦供应不及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往往给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生产带来不便和损失,因此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具备比较严格的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在内的经营条件。本条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必备的八项基本条件。

第(一)项是关于燃气气源的规定,即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目前,城乡使用的的燃气一般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有些地方也使用地下矿井煤炭气化气、工业余气或者其他复合气体燃料,本条规定了经营燃气的企业首先必须要确定气源的来源。关于气源的来源,有两条途径,即由气源生产企业或者大型燃气储配企业引进,这就要求没有气源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和气源生产企业或者大型燃气储配企业签订供气合同,确保有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源。这里的国家标准是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和国标天然气(GB17820)、液化气(GB9052.1或者GB11174)、人工煤气(GB13612)等标准。对于没有国家标准的新型复合气体燃料要经过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不致因缺少气源或者气源不稳定影响燃气经营企业稳定、持续的向用户供气,也不致因气源质量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留下安全隐患,引发安全事故。

第(二)、(三)项对设施和资金作了规定。第(二)项规定“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是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建设这方面的设施。从事液化气瓶装供应的企业既要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气储存设施还要有充装设施,此规定也适用于从事瓶组气化站经营活动的企业。管道燃气企业要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这里的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石油化工等管理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发布的有关燃气设施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行等方面的标准,如:《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汽车加气站设计施工规范》、《输气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等,这些规范标准对燃气储存、输配、充装设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燃气设计、施工、验收、经营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规范标准要求。第(三)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要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资金和经营规模是相辅相成的,规模大的企业必然要求有更雄厚的资金作后盾。根据国家、外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当前,按照一般市场价格,建立一家小型液化气经营企业并满足正常运行大约需要80万元资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所需的资金更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拟建企业的规模,合理确定燃气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第(四)、(六)项规定了燃气经营企业要有经营场所和管理制度。第(四)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首先要求经营场所是固定的,包括管理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其次要求这种场所要符合安全条件,这就要求经营场所必须达到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活动场所等的安全间距,其设施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第(六)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燃气经营企业对安全生产负有主要责任,同时燃气行业又是公用事业,又要切实履行各项服务规范和服务承诺,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燃气经营企业既要有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抢险抢修制度、对用户的安全用气指导与检查制度、安全管理网络等,还要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如:企业章程、生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工资制度、服务规范等,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燃气经营企业能够履行安全供气和规范服务的职责,能够切实承担法定的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遇有事故能够及时抢险抢修,确保燃气安全。

第(五)、(七)、(八)项规定了燃气企业应有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这里所称具备相应资格,主要指省建设(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格,包括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国家建设部统一格式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其他证书,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企业规模、科技水平和实际需要足额配备。第(七)项规定要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燃气事故的抢险抢修能力既取决于抢险抢修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也取决于抢险设备的配备水平。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经营的规模和设备水平配备抢险抢修人员,这里所指的设备主要是指抢险抢修用的专用车辆、专用工具、防毒、防火、灭火用具等。所有的燃气经营企业都应当配备必要的抢险抢修车辆和设备,管道燃气企业应当配备专用抢险抢修车,挂抢险专用警灯,配备防爆照明设备、常用工具、防护用品等。第(八)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项是“兜底”性的规定,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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