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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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主旨

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燃气经营许可是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市场准入管理和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经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取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经营许可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一、设立燃气经营许可的法律依据

设立燃气经营许可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对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做了规定:第(一)项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第(二)项规定:“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第(三)项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燃气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属于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也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因此,《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二、燃气经营许可的有关规定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所称燃气经营许可,是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准备经营燃气的企业的申请,经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行为。本条用了“必须”两个字,就是说杜绝一切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的活动。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是,燃气是易燃、易爆、易引起中毒的气体燃料,稍有不慎极易引发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甚至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本条所称“国家和省里的规定”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部令第82号《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山东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国务院取消燃气企业资质管理后,当前国家还没有相关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的规定,为此,《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确立了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按照《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行政许可法》的精神,燃气经营许可还必须明确经营的许可程序和期限,作为燃气经营许可审查审批的依据。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经营燃气的企业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程序、时间、办法;二是对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分离、合并等方面的内容做出规定;三是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批权限、程序、时间,应当下达的有关文书和颁发证件的期限等;四是燃气经营许可证件的管理制度等。只有进一步明确上述内容,才能使燃气经营企业在办理经营许可证时有章可循;同时,也可以有力地规范和约束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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