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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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的理解。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内容如下: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主旨

本条是对燃气工程建设审批程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压气站等等。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都属于燃气工程的范畴。

二、燃气工程的专业审查

燃气工程的专业审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工程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主要审查是工程的选址、气化范围、供气规模、输配系统、消防规划、环保规划等内容。二是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工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燃气安全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规范要求。三是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专业审查。根据国家《消防法》和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一)燃气管道的敷设。城市燃气管道宜沿城市非主干道路、人行便道敷设,也可敷设在绿化地带内,一般采用地下敷设。室内燃气管道系统由用户引入管、干管、立管、用户支管、燃气计量表等组成。用户引入管与城市或庭院低压管道等连接,在分支管处设阀门;燃气立管一般应敷设在厨房或走廊内;由立管引出的用户支管,在厨房内其高度不低于1.7米,敷设坡度不小于0.002,并由燃气计量表分别接向立管和灶具。室内燃气管道应为明管敷设,且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地下室、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通风机室、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当燃气管道必须穿过卧室或浴室时,该管段的长度应尽量短,且必须设置在套管内。

(二)城市燃气区域调压室或调压计量站。调压室为二级防火建筑,与周围建筑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距离重要的公共建筑物不应小于25米。调压室内部的布置,要便于管理及维修,设备布置要紧凑,管道及铺助管线力求简短。

(三)燃气储配站。储配站总平面应满足如下要求:(1)储气柜之间的距离及储气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储配站应设置坚实的围墙。(3)站区燃气管道的布置和阀门的设置应满足燃气安全调度、操作方便及储气柜之间燃气互换的要求。

(四)液化气瓶装供应站。瓶装供应站应满足以下防火要求:(1)供应站的瓶库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二级。当瓶库为非敞开式建筑时,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2)从防火安全出发,瓶库用电负荷为三级。(3)站内应设置便携式检漏报警器,用以巡视检测。(4)供应站应有直通外线电话。(5)供应站内及瓶库内应设有干粉灭火器。

三、燃气工程的审批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所称“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是指燃气工程作为一类建设工程所需办理的工程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消防审查、施工许可等法定手续。《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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