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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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理解。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主旨

本条规定了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主要规定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一直是国家保障的重点,但随着公费医疗制度的取消,医疗价格的持续攀升,特别是他们老年后进入高致病期,医疗费用明显增加。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本条第二款主要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长期以来,国家和地方财政对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经费没有专门预算,对他们的医疗保障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这一规定有效保证了他们的医疗问题。

本条第一款主要规定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优惠待遇。随着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原有由国家大包大揽经营医院的方式已经转变为各医院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作方式,减免政策难以得到真正落实。在继续实行减免政策的地区,大多数也是通过政府对医院给予财政补贴的方式加以维系,而且主要集中在挂号费、诊断费、出诊费、注射费、处置费等一般小额费用上,由于治疗费用提高,药费居高不下,实际上优抚对象的负担还是很重。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为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条第四款明确了中央财政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责任,国家逐步加大投入,促进各地建立起医疗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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