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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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八条内容如下:

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对收费公路实行的基本方针的规定。基本方针是: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释义和理解

一、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公路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公路又属于资金密集型的设施,需要投入大量的建设资金。长期以来,我国公路建设资金投入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投资主体单一,国家有限的财力远远不能满足公路建设的需要,致使国民经济对公路需求的增长与公路发展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使公路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提高对公路建设的资金投入,扩大资金来源,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规定,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和部分养路费等方式筹集,公路建设还可以采取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以工代赈的办法,并明确规定公路主管部门对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大型的公路桥梁、隧道、轮渡码头,可以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设立收费公路对于缓解我国公路交通紧张状况,促进市场流通,方便人民生产、生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也明确指出,公路建设“实行国家投资、地方集资、社会配资、利用外资的建设投融资体制”。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

需要明确的是,依照本条的规定,设立收费公路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依法”进行。这里讲的“依法”,主要是指依照本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根据本法第六十八条的授权所作的关于收费公路的具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其次也包括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二、国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在充分肯定收费公路作用的同时,也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公路与城乡经济交流以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如果收费公路的数量过多,公路沿线设置的收费站过密,将会影响公路效能的正常发挥,影响车辆的正常运行,很难保证公路的畅通与安全以及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也会大大加重车辆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负担,甚至还会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因此,本条在规定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的同时,还规定了国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依照本法规定,国家控制收费公路数量的主要措施,一是以法律对收费公路的范围作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二是授权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对收费公路必须达到的技术等级和规模作出严格的规定;三是对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收费标准和收费站的设置实行严格审批。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一方面要求收费公路的设立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要求有关部门,特别是公路事业的主管机关对收费公路从数量上依法进行宏观控制,制定规划,严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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