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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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一定范围内采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一定范围内采砂,将直接影响河道桥墩周围砂石稳固,严重危及公路桥梁通行安全,进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第二十条为防止采砂造成公路桥梁损害,规定了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的范围:一是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二是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三是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在上述范围内进行采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首先应当责令行为人改正,同时根据情节可以决定是否一并作出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的决定。

执行时应当作好本条和《水法》、《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条款的衔接。按照《水法》、《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国家对河道采砂实行许可以及禁采区、禁采期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的,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范围属于绝对禁采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任何时间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在上述范围内进行采砂,也不存在经审批后可以开采的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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