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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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公路报废后的土地使用管理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路报废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公路报废的核准程序。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主要是指公路改线或者新建与之并行的公路等原因致使原路段不再承担公共交通车辆通行功能的情形。倘若原路段仍承担公共交通车辆通行功能的,则不启动报废程序。报废公路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不同,核准报废的主体和执行程序也不相同,也就是说,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报废应适用不同的核准程序。因此,《条例》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报废的核准程序。经核准报废的,该公路的原保护主体应当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告公路报废的相关情况,并在报废路段或者桥梁的两端设置提示标志。向社会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报废里程、时间、核准部门、提醒社会车辆不得在该路段行驶等。公路经核准报废并向社会公告的,有关车辆不得在已公告报废的公路上行驶。

二、公路报废后的土地使用管理。公路经核准报废的,该公路的原保护主体应当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公路报废处理的衔接工作,对公路报废后的土地使用管理应当根据报废公路所占用土地的属性予以区别对待:一是报废公路所占用的土地是国有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报废公路所占用的土地是集体土地的,比如村道,应当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要求,重新确定报废公路的土地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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