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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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划定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以及处理各类管理和保护范围、区域重叠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划定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规定,其目的是赋予公路管理机构相应的管理权,实现路政执法的提前介入,对规划、在建过程中的公路进行有效的保护。实践中,新建、改建公路项目一旦立项后,当地居民为获取较多的拆迁补偿费用,往往在公路规划路线两侧补栽树苗、抢建房屋,出现“隔夜楼”现象,但公路管理机构对其进行制止和纠正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只能放任其建设,必然带来两个后果:一是按照合法建筑予以拆迁,将导致公路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大大增加;二是按照合法建筑予以保留,这些问题将遗留到今后的管理中,必然增加管理难度。为解决“隔夜楼”等问题,本条例明确了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新建、改建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后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其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划定后,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施路政管理。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处理各类管理和保护范围、区域重叠的规定。当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可能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时,本条规定此决定权仍然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但是规定了事前的协调机制,即先由公路管理机构与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等单位协商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此外,实践中公路与公路之间并行或交叉路段的建筑控制区也存在重叠问题,如果相关路段的管理机构对建筑控制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按照《路政管理规定》要求,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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