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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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主旨

本条是对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被税务机关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做出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这一条款是在原内资、外资税法的基础上新增加的条款。有关征管文件中规定了企业应报送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这一条款增加了可比方提供资料的义务,明确了纳税人提供资料的义务以及可比方的协助义务,提高了第三方责任的规定的法律级次。

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并要求“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提供相关资料,是国际上开展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和其他反避税管理的通行做法。因为关联交易双方拥有完整的相关资料,比税务人员更清楚其关联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如果不强调被查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提供资料的义务,税务机关就无法获取关联交易的完整信息,对被查企业的举证资料无法反证,也不可能对有关的可比企业进行查询调查,从而无法进行可比分析,而这一环节却正好是转让定价最重要的调查内容,所以也就谈不上开展转让定价调查了。

实践表明,税务机关在进行转让定价调查时,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承担协助义务和提供举证责任是十分关键的。世界上大多数有转让定价立法的国家都规定了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和可比方的协力义务,规定纳税人应在关联交易发生的同时准备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在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时,纳税人承担协力义务并证明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性;税务机关对与纳税人类似的企业(可比方)有实施问询的权力,可比方有提供相关资料等协力义务。

相关资料是指一个企业应当准备、保存及提供的其与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用以证实其关联交易价格、费用的合理性;以及按纳税年度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申报时所应填报的资料。相关资料包括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的其销售给境内、外关联方的产品再销售价格、最终销售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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