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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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主旨

本条是对预约定价安排以及预约定价安排的基本程序作出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这一条是本法新增加的内容。由于反避税的工作无论是对纳税人还是对税务机关机关来说,都是一项非常棘手的事情。征纳双方对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等问题事先达成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后审计改变为事前审计,对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经营和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税都

有好处,所以,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愿意做出预约定价安排。

(一)预约定价的概念

预约定价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申请预先约定符合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原则的转让价格和计算方法,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其关联交易的价格和利润的确定方法、原则所达成的预先约定。

预约定价协议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是指在纳税人及其税务管理部门之间签订的关于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进行转让定价交易时所享受的税收待遇和纳税要求的预约定价协议。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是跨国关联交易的双方纳税人,事先就同一跨国交易内容同时向关联交易双方所在国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两国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审核并共同确认后,同意双方纳税人,据以核算该关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确定合理的营业利润区间的一种国际税收管理方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生产资料在全球范围内流动,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的利润分配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税务当局的关注,并引发各国税务当局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由此,跨国纳税人不可避免地面临着重复征税和纳税调整的不确定性。所以,考虑签预约定价协议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正在考虑的转让定价问题的具体情况很复杂;二是难以运用传统的方法和程序解决关联企业受控交易转让定价的行为;三是“公平”的标准应用于某种案例非常困难;四是估计签订预约定价协议可能发挥作用,使解决转让定价问题成为自动过程。

(二)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的有关程序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对预约定价的具体操作做出详细的规定,

预约定价协议具体提出的一方应是企业一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的相关规定,预约定价一般包括五个步骤:会晤准备、正式申请、审核磋商、签订协议和监控执行。即首先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表达预约定价的意向,税务机关就预约定价的可行性与纳税人进行会晤,明确应当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形成预约定价意向书;会晤后,双方认为就预约定价问题可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由纳税人正式向税务机关递交预约定价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资料;根据会晤情况和提交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进行审核评估,做出是否进行预约定价磋商的决定,不 管同意与否,税务机关均应当函复纳税人;若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的预约定价申请,经过反复论证和磋商后与纳税人正式签订预约定价协议;预约定价协议签订后,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控,要求纳税人按期报送预约定价协议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同时保留对纳税人的审查权。

预约定价协议实行的是自觉、自愿的机制。在根据纳税人的主动申请提出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的过程中,税务管理部门将分析纳税人建议采用的方法,研究纳税人提出的能表明它进行的是一系列公平定价的所有资料以及所有其他相关信息,如市场、地理环境资料等,并依此对纳税人提出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计分析和评估,并向纳税人或税务代理提出咨询,要求补充有关资料,形成审计评估报告。一旦决定采用预约定价的形式,税企之间达成协议,纳税人将得到税务管理部门的批准,只要纳税人遵循事先约定的方法以及遵守预约定价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税务机关将不会对其预约定价协议中的转让定价交易进行税收调整。

虽然说企业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后,通常不需要再调整,但在特殊情况下也需要进行调整。例如,如果预约定价安排仅涉及关联购销的价格,但在日后年度又出现新的如提供劳务、资金往来等未在预约定价安排中约定的关联交易形式,若定价不合理,税务机关仍然有权进行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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