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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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内容如下: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主旨

本条是对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的具体界定。

释义和理解

与原实施细则第五条相比,本条只是作了个别文字调整,文字表述上更加整洁和规范。纳税环节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关系到税制结构和整个税收体系的布局、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地区之间税收收入的分配、是否便于纳税人缴纳税款等问题。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其销售时纳税。但是什么情形下构成“销售”,需要实施细则予以明确。所以,本条对“销售”作了界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对于特定的应税消费品,法律给特定主体设定的权利种类有很多种,其中使用权和所有权是两大类。特定消费品的占有人并不一定享有该消费品的所有权,而只是享有使用权,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使用后,需要将应税消费品归还给所有人。消费税只是调节人们的消费行为,即调节对于特定消费品的最终处置行为,对于只是转移消费品使用权的临时行为,是不用消费税政策来调整的,不征收消费税。这里的所有权是指完整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权。即只有当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的完整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权一并转移给他人时,才可能缴纳消费税。

2、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是有偿的。

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方式有很多种,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根据是否以特定经济利益为对价的标准,转让应税消费品可以分为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考虑到在现实经济社会活动中,无偿转让消费品的情形不是很普遍,而且基于某种特殊的考虑,税收政策往往只调整出于特定经济利益考虑的有偿转让行为,所以当转让应税消费品完全是无偿时,就不宜征收消费税,只有是有偿转让时,才征收消费税。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有偿转让的形式有很多种,不仅包括直接的货币支付,也包括其他经济意义上的对价支付,为避免纳税人通过其他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支付为对价而转让应税消费品以逃避纳税义务,有必要对此进行规范。所以本条规定,有偿转让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其中从购买方取得货物即以物换物,从购买方取得其他经济利益包括投资人股和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以及在销售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者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对价形式等。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对价不要求完全经济意义上的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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