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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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纳税期限和申报纳税期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与原条例的相关规定相比,本条将申报纳税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增加了“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并对解缴扣缴税款的期限作了原则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的期限。因此,明确申报纳税期限,对增值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非常重要。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纳税期限可以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按次纳税。

与原条例的规定相比,本条增加规定了“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以适应有些纳税人的特殊需要。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从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中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则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原条例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是每月10日前,这与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时间重合,留给纳税人的申报时间有限。为了缓解申报压力,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本条将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5日。

3、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不同的是,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首先应当预缴税款,而后是在纳税期限所在月份的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4、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扣缴义务的存在是以纳税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所以本条规定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根据其所对应的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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