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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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管理职责,与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协作,采取疏导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主旨

本条是关于加强源头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加强源头管理是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引导社会形成良好、有序的风尚,降低执法行为。为此,本款规定从行政管理执法系统性、综合性角度出发,就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管理职责,强化源头行政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权仅仅是众多政府行政管理手段方式的一种,且是事后末端的制裁手段。单纯依靠行政处罚权来治理城市,以末端管理代替事先管理,导致就事论是式执法,治标不治本,诱发潜在社会矛盾、社会风险,难以真正实现管理目标和实效。现代行政管理,需要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运用多种手段方式,包括经济、行政、法律的,建立以服务为导向、责任为动力、法治保障、廉洁为基础的政府管理运行机制,积极创造稳定、有序、高效、规范的议事、管理和监督环境,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增强自觉守法能力,从而创新政府治理结构,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当前,上海城市管理而现阶段的目标、要求和面临的问题,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如城市规划部门、房管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等,在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针对当前城市管理中突出矛盾和热点、难点问题,从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宗旨出发,加强源头管理的研究,制定并实施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和方式,强化社会教育、宣传和引导,来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纠正和减少违法现象。比如,违法搭建问题,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源头上开展研究和管理,采用针对性措施而减少违法现象发生。

二是要与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协作。行政管理活动具有系统性、延续性、复杂性和多面性,在任何国家,政府职能都不是由某一级政府或者某一个部门独立实现,而要靠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分工合作、协作配合来共同完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政府城市管理模式的一种初探,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这样的管理模式,需要行政管理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切实的履行起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形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管理执法配合协调机制。

三是要建立健全疏导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当前城管执法领域中,违法行为多发、频发情况集中在设摊、“五乱”、渣土垃圾偷倒乱倒、小区毁绿建停车场等方面。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是城管执法主要任务,但由于引发问题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涉及生存需求、生活和工作必须等原因,若只是一味的围追堵截、严厉打击,并不能真正使这些违法行为消除,要根本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多种疏导措施,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中要及早谋虑,统筹规划,积极疏导,把着力点放在预防和服务上,如对乱设摊问题,在一定公共区域划定设摊区域,让摊贩能按照规定要求、规定时间内从事经营活动;又如,针对一些小区毁绿修建停车场事件不时发生的现象,可利用时间差,开放周边道路供市民停车,或者集中建一些大型停车场;从而在源头上实现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实现管理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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