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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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的理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城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主旨

本条是关于城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规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第一款是关于证据收集规则。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是促使当事人承认行政违法行为接受处理的有效武器。没有证据或是缺乏证据的执法都是违法执法。《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的基本体现。为此,对城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调查取证的开展,本款作了三方面规定:

一是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和公正。所谓全面,是要求城管执法人员要围绕违法行为开展全面调查,既要收集围绕涉嫌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收集与对违法行为定性有关的各种证据,又要收集与对其量罚有关的各种证据;既要收集有关证人证言,又要还要做好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谓客观,是要求城管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一切以事实为根据,从客观实际出发,不能主观臆断,不得预先设定结论;收集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是对案件真实的客观描述。所谓公正,是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正、公平,不带个人偏见和喜好,排除外界干扰和压力,既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又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不能只收集对认定违法事实有利的证据,而不收集能反映当事人有从轻、减轻或不受处罚的证据,遵循各项证据收集规则。只有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证据收集原则,才能为正确处理案件奠定坚实基础,真正达到惩罚违法行为和维护城市市容管理正常秩序的行政执法目的。

二是调查取证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具体可以包括收集的主体合法、收集的程序合法,收集的方式合法以及收集证据的形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先做出行政处罚后收集证据的;只有一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或者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收集证据时未告之相对人相关权利的;应当回避却没有回避的;采取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且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逼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的等。由于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为此,城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符合法定规定。

三是不得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合法行政、程序正当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当前法治政府建设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城管执法中若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若者任意伪造、隐匿证据的,其实质是严重背离了合法行政、程序正当的行政执法原则,将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利益。为此,本款要求,城管执法人员在开展调查取证时,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从而杜绝类似“钓鱼执法”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二款是明确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具体是指收集证据的程序、方法、手段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或者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为此,城管执法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要符合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客观、关联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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